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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 文号:
颁布日期:2006-09-28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各驻外办事(联络)处,中央、省驻银各单位:

《白银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白银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牲畜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及时、迅速、有序地扑灭疫情,保护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应急指挥系统

成立白银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指挥部成员由市农牧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交通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办公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商务局、白银军分区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措施;部署和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指挥扑灭疫情,监督管理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白银市农牧局,负责日常工作。

2.各级政府、部门的具体职责

2.1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负担防治经费及疫情控制所需经费;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时,负责发布封锁令和扑杀令,实施应急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2.2办公室职责

2.2.1具体协调指挥、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2.2.2对疫情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技术方案;

2.2.3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2.2.4监督、指导疫点内感染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动物尸体和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疫区(点)内污染物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等工作;

2.2.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

2.2.6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的饲养和经营及其动物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

2.2.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2.2.8对封锁、扑杀患病动物和同群动物、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和同群动物(包括污染物)、消毒、紧急强制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做出评估,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2.2.9建立突发疫情处理预备队,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2.2.10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3部门职责

2.3.1农牧部门:负责疫情监测、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对患病动物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紧急强制免疫接种,疫情控制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2.3.2计划部门:负责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

2.3.3经济部门:负责及时掌握市场动物及其产品流通情况,适时组织市场调控,保障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

2.3.4人事部门:负责做好动物疫情预备队人员培训和畜牧兽医服务体系建设及工资待遇。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中干部管理工作。

2.3.5财政部门:保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所需疫苗、防疫器械、扑杀、监测、消毒处理等工作经费,加强防疫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2.3.6卫生部门:负责监测重大动物疫病在人群中的发生情况,治疗被感染的病人,做好人员防护、环境消毒、家庭消毒、卫生防疫常识的宣传等工作。

2.3.7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负责疫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确保疫情扑灭工作顺利进行。

2.3.8交通部门: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配合农牧部门做好疫区封锁、消毒工作。

2.3.9科技部门:负责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科学防疫知识的宣传、人员培训等工作。

2.3.10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防疫物资、动物及其产品等的质量监督工作。

2.3.11工商部门:负责关闭疫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加大市场监督管理力度,查处非法经营行为。

2.3.12商务部门:监督并做好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定点屠宰、销售,禁止私屠滥宰,防止疫情传播。

2.3.13铁路部门:负责经铁路运输的动物及产品的监督检查,配合地方动物检疫部门的监督检查,防止疫区易感动物进入本市。

2.3.14白银军分区:负责军队内部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配合、支持驻地的动物防治工作。

3.疫情的确认程序

3.1疑似病例。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派两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重大动物疫病典型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病例。

3.2实验室确诊:对于疑似病例或症状不够典型的病例,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实验室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可认定为确诊病例。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对难以确诊的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检测进行确诊。

3.3国家确认: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认定的最终确诊结果,确认重大动物疫情。

3.4样品的采集和送检。样品的采集、保存和运送,诊断标准按照有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执行。

3.5疫情的报告和公布: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和公布必须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规定程序进行。

4.应急反应

4.1疫情应急反应的一般程序

4.1.1指挥部办公室发现重大动物疫病疑似病例或接到疫情报告时,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疫情。临床确定为重大动物疫病疑似病例时,要对发病场(点)立即采取紧急隔离控制和消毒措施,限制该场(点)相关人员和动物及有关动物产品的流动,采取病料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实验室检测。

4.1.2实验室确诊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发布封锁令、扑杀令。

4.1.3疫情发生时,当地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动突发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实施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动物采取扑杀、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封锁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当地公安部门要协助农牧部门做好疫区(点)的封锁、动物的扑杀工作,加强疫区(点)及周围地区的治安保卫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调拨紧急防疫储备物资、拨付紧急防疫储备金和扑杀动物补偿资金;工商部门要根据对疫区(点)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有关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交通部门协助做好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封锁消毒工作;卫生部门做好疫区(点)内相关人员的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贸易经济部门要采取措施,保障市场供应。

4.2各级指挥部的应急措施

4.2.1疫情发生地县区指挥部的应急反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市级指挥部报告,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坚决果断的强制性控制和扑灭措施,迅速扑灭疫情,并通报毗邻地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有关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样品采集、病畜扑杀、消毒、紧急免疫、疫情监测等疫情扑灭工作。

4.2.2市级指挥部的应急反应

市级指挥部接到下级指挥部的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专家赴疫情发生地进行临床诊断,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指挥部进行报告。同时,组织发生地有关单位进行疫情应急处理。疫情确诊后,向全市各级指挥部发出通报,要求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坚持24小时值班,实行疫情日报告制度;可根据疫情需要和县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启动市级应急预案,指导和协调发生疫情的县区进行疫情扑灭工作,提供应急控制技术援助和物资保障。并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启动应急基金和储备物资。

4.2.3未发生疫情的县区指挥部的应急反应。

坚持24小时值班制:实行疫情日报告制度;对辖区易感动物进行普查,加强疫情监测。

5.信息系统

5.1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防治信息的收集、整理、反馈和新闻媒体的接待工作,县区指挥部要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市指挥部。

5.2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期间实行零报告制度,县区指挥部办公室于每日15:00时前将当地疫情情况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每日16:00时前汇总上报省指挥部办公室。发现疫情时应在2小时内上报。

5.3各级指挥部办公室在传递疫情信息时,要按照动物疫情保密规定,加强疫情信息管理,做好动物疫情保密工作。

6.保障措施

6.1物资保障

建立市、县区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情处理所需防护服等防护用品、消毒药品、消毒设施设备、疫苗、免疫器械等应急物资。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6.2资金保障

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治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患病动物及同群动物补贴、紧急免疫等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及饲养者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分别负担。

6.3人员保障

6.3.1市、县区分别组建重大动物疫病现场诊断专家组,专家组由畜牧兽医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必要时可吸收卫生等部门人员参加,对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做出临床诊断,提出初步的防治技术方案和建议。省级专家组初步结论和省级实验室的检测与诊断结果作为本级指挥部进行疫情处理的依据。

6.3.2各级人民政府要组建重大动物疫病疫情防疫应急预备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7.其它事项

7.1各县区按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或修改)本辖区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或实施细则。

7.2从事重大动物疫病易感动物饲养、经营和有关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规定。

7.3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应执行。

7.4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重大动物疫情扩散和蔓延,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附:1.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2.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3.白银市防治重大动物疫指挥部成员单位

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1.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成

1.1兽医专业人员,包括兽医行政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动物免疫、检疫、临床诊断、检验化验等专业技术人员。

1.2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

1.3公安人员;

1.4卫生防疫人员;

1.5其他方面人员。

2.任务

负责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具体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

3.培训

预备队成立后,应当对预备队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为:

3.1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和免疫预防等知识。

3.2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知识。包括:

3.2.1病料采集及送检、消毒、疫情监测知识。

3.2.2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和管理知识。

3.2.3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知识。

3.2.4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知识。

3.2.5监督检查站的设立与工作开展知识。

3.2.6其他相关知识。

3.3个人防护知识。

3.4治安与环境保护。

3.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3.6其他有关知识。

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1.应急防疫物资储备种类及数量

1.1疫苗

全市统一贮备重大动物疫病防疫所需疫苗。

1.2消毒药品。

常用于重大动物疫病消毒药品有:氯制剂消毒药品(如漂白粉)、复合酚制剂(如菌毒敌)、烧碱、甲醛、高锰酸钾、生石灰等。

1.3消毒设备

常用的有:高压消毒机、轻便消毒器、喷雾器、火焰喷枪等。

1.4防护用品

透气连体衣裤、橡胶手套、普通白大卦、帽子、口罩、防水鞋、护目镜等。

1.5其他用品

扫帚、铁铲、毛巾、手电筒、各种规格注射器、注射针头、手术刀、摄子等。

1.6运输工具

密封防护卡车、大卡车、防疫车。

1.7密封用具

高强度密封塑料袋。

2.管理办法

建立市、县区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防护用品、消毒药品、消毒设施设备、疫苗等应急物资。应急物资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疫情,不得挪用。

白银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

姓名单位电话

指挥张廷魁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8246570

副指挥刘志刚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8221631

董继武市农牧局局长8306750

员张智俊市发展与改革委会主任8221432

李策一市经济委员会主任8222309

杨光宇市人事局副局长8235216

杨万勤市财政局局长8228448

李芸华市卫生局局长8234855

魏邦平市林业局局长8223745

陶继增市公安局副局长8268180

张廷茂市交通局局长8312059

冯彦明市科技局局长8228863

张克智市农业办公室主任8227036

陈晓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8221652

李仲孝市商务局局长8254669

王庆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8221605

张三照白银军分区后勤部部长8857508

王兴功市农牧局副局长831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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