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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的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文号:许政[2007]53号
颁布日期:2007-09-07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的意见

许政[2007]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河南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通知的意见》(豫政〔2007〕3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自2007年1月起,用3年时间完成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为切实做好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学习《通知》和《意见》精神,充分认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调查的目的是全面查清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对土地调查成果实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宏观调控的需要,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城镇化、工业化、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以及土地开发整理力度的加大和乡镇行政区划的不断调整,城乡土地权属和利用状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现有的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基础图件、数据与土地利用现状差别较大,已严重制约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实施,也影响政府对土地的科学、有效管理。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是做好全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宏观调控,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重要基础,也是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实现农业现代化,加快新农村建设,建立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

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通知》和《意见》精神,充分认识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重要性、紧迫性,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高标准、高质量如期完成我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

二、明确土地调查的目标和任务,保证调查工作按计划顺利实施

(一)调查目标。按照《通知》和《意见》要求,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要充分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依据国家、省制定的统一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在现有土地调查的基础上,用3年时间全面查清全市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准确掌握各类土地数据;全面查清全市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状况,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和完善我市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登记制度;建设各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对全市土地利用状况和变化状况实行信息化管理,实现信息共享和社会化服务;满足各级政府编制规划、实施土地宏观调控、科学决策以及落实各项土地管理措施的需要。

(二)主要内容和任务。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在全市范围内利用遥感等先进技术,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逐地块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和面积,掌握全市耕地、园地、林地和工业、基础设施、金融、商业、开发园区、房地产以及未利用土地等各类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逐地块调查全市城乡各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调查全市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市、县(市、区)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并实现与国家、省土地调查数据库的互联互通;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主要任务分为: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和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调查成果汇总等。在农村,利用国家统一提供的基础图件,以1:10000比例尺为主,查清耕地、园地、林地、农村居民点用地和未利用地等各类土地的状况。在城镇,要开展1:500等大比例尺调查,查清每宗建设用地的范围和用途,了解城镇闲置用地的数量及分布。

我市的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工作要注意搞好两个结合,处理好三个问题,做好五个衔接。搞好两个结合:要与2004年开展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2005年开展的城镇地籍调查相结合,充分利用其成果。处理好三个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处理;2004年、2006年土地市场清理整顿问题的处理;市区城市化进程“农转居”土地问题的处理。做好五个衔接:要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建设规划、主体功能区和生态功能区规划、许(昌)长(葛)推进区及郑(州)许(昌)产业带规划相衔接。

(三)时间要求。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统一部署,有计划分步骤实施。2007年上半年开展本次土地调查的有关准备工作,完成土地调查方案编制、技术规程制定以及试点、培训和舆论宣传等工作,全面部署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工作。2007年7月至2008年12月,组织开展土地调查和数据库建设;2009年上半年,完成全市农村土地利用状况调查成果的整理和汇总工作。并按照省政府要求以2009年10月31日为标准时点开展一次土地变更调查,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成果。土地调查进程中形成的成果可随时用于宏观调控和严格土地管理。

三、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土地调查任务圆满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通知》和《意见》要求,成立许昌市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土地调查工作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日常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采取措施,加强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分管工作。涉及土地调查经费方面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经费预算,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统计局负责。

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建立保障机制。一是建立目标责任制度。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管辖部门都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确保土地调查工作如期完成。二是建立奖惩制度。市政府将对土地调查工作中机构健全、进度快、质量高的各级政府或部门以及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不能按期完成土地调查任务、影响全市工作进度的予以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直至追究有关责任。三是建立招投标管理制度。通过省国土资源厅评审公示的专业队伍方可参加投标,并以合同方式规范土地调查行为。四是建立监理机制。监理单位全过程跟踪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和成果质量,对成果质量负责。五是完善土地变更调查制度,保证我市各级数据库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各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将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基础平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开发整理审批等涉及的基础数据和图件将以此数据库为准。

(三)制定实施方案。按照《通知》和《意见》要求,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并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实施。加强对土地调查单位和人员的培训,只有通过评审公示的单位和考试合格的人员才能承担土地调查任务。各地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当地的土地利用特点,编制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各县(市、区)的土地调查实施方案须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四)落实工作经费。按照《通知》、《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豫政〔2006〕70号)要求,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经费由市、县(市、区)财政按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共同分担,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列支。各县(市、区)应多方筹措,统筹安排,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土地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确保成果质量。各级政府要对本地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切实保证土地调查成果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土地调查成果。许昌市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严格按照土地调查工作规程,及时组织对县(市、区)成果进行全面的内业检查,并对重点区域外业进行抽查。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严格检查验收。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格组织检查验收,确保土地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相一致。土地调查结束后,逐级汇总并上报土地调查成果。市、县(市、区)土地调查成果在自检、互检、专检的基础上,报省国土资源厅预检和验收。

(七)加强成果应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将作为核定各地实际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设用地数量和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等各项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础依据。土地调查完成后,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土地登记、土地规划、土地开发整理等土地管理工作应以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

对于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土地调查任务的地方,市政府将暂停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审批。土地调查完成后,未经依法办理登记的土地不得流转。

附件:许昌市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二○○七年九月七日

许昌市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杨献波(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张宗保(市委常委、副市长)

张明山(市长助理、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宁伯伟(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王继民(市财政局副局长)

卢树德(市发改委副主任)

张凤珍(市民政局副局长)

陈念卫(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韩英剑(市建委副主任)

魏和平(市水利局副局长)

孟春明(市农业局副局长)

王旭升(市林业局副局长)

胡志宏(市环保局纪检组长)

韩岐章(市统计局纪检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陈念卫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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