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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关中地区百镇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市政办发〔2008〕177号
颁布日期:2008-09-02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关中地区百镇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8〕177号2008年9月2日

为提升关中地区小城镇发展水平,省政府决定从2008年开始到2010年的三年时间,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投资3亿元,在关中地区实施百镇建设工程。这是加快关中地区小城镇建设、发展壮大关中城镇群和解决农民富裕问题的重要举措。我市作为关中地区百镇建设的重点区域,2008年有25个小城镇被列入关中百镇建设重点镇。

为落实省政府关中百镇建设的目标任务,切实做好我市小城镇建设工作,市政府第14届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西安市关中地区百镇建设工作方案》,现将此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关中地区百镇建设工作方案

为了发展壮大关中城镇群,提升小城镇发展水平,推进关中地区城镇化率先发展建设,省政府决定,从2008年开始到2010年的三年时间,安排专项补助资金3亿元,在关中地区实施百镇建设工程,支持关中地区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省建设厅的具体安排,我市作为关中地区百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2008年有25个小城镇被列入全省百镇建设重点镇。为了切实做好我市的百镇建设重点镇建设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建设,贯彻落实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以省政府确定关中百镇建设为契机,以率先实现城镇化为依托,以城乡一体化为总目标,不断改善小城镇综合人居环境,按照“整体协调、结构优化,重点优先、分类指导,强化基础,突出特色”的原则和省指导、市组织、区县镇实施的模式,从抓重点镇着手,突出示范带动,推进全市城镇化建设,逐步形成中心市区和中心城镇、建制镇布局合理、功能基本完善的西安城镇体系,逐步缩小中心城市与外围城镇的差距。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尤其是各区县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小城镇建设的认识,把小城镇建设发展与城市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要把小城镇建设作为城镇化发展、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列入中心工作议程。

(二)工作目标

我市百镇建设重点镇建设的主要目标是,从2008年至2010年,用三年时间,通过省政府和市、区县投资补助、镇自筹以及社会投资的共同努力,硬化小城镇道路、改造和新建排水设施,因地制宜地开展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城镇绿化美化,改造街景容貌,完善配套设施,改善和提升小城镇人居环境,进一步推进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

在突出抓好省上列为重点镇的小城镇建设的基础上,我市进一步增选一批经济势头发展良好的小城镇作为市级重点镇,基础设施先行,狠抓项目,以奖代补,建立起层次有序、重点突出、全面发展的小城镇建设推进机制。

通过努力,推进重点镇镇区道路硬化率达到90%以上,主要排水设施建成使用,环卫设施基本完善,污水和垃圾基本得到治理,镇区绿化覆盖率达到20%以上。建设一批经济繁荣、布局合理、设施配套、环境优美、富有特色的新型小城镇。

二、工作步骤

根据省建设厅的统一安排,结合我市实际,我市百镇建设计划分三步走。

第一步:2008年,开展重点镇规划修编和项目前期准备,建立重点镇年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库,并完成与省建设厅的项目对接;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落实目标任务;市指导、区县组织实施,完成年度省建设厅下达的年度重点镇建设任务,25个重点镇完成总投资不少于7500万元。

第二步:2009年,通过对首期重点镇建设项目实施的阶段项目验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建立我市重点镇建设管理机制。按照项目计划安排和建设规划,完成省市确定的百镇建设年度重点镇建设投资任务。推进重点镇建设步伐。

第三步:2010年,在完成省市确定的百镇建设年度重点镇建设投资任务基础上,对重点镇完成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在推进重点镇基础设施基本完善、镇容镇貌水平显著提升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建立我市小城镇建设的长效制度,推进城镇化水平上新台阶。

三、百镇建设工作组织和实施

(一)加强组织,建立健全百镇建设领导机构。

成立西安市百镇建设领导小组,研究解决西安市关中地区百镇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由陈宝根市长任组长,杨广信、朱智生、段先念副市长、乔高社市长助理为副组长,市建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和户县、周至县、蓝田县、高陵县、长安区、阎良区、临潼区政府等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由市建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主管副主任担任常务副主任,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各一名主管局级领导任副主任。办公室人员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管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全市百镇建设工程的组织和监督指导,对各区县申报的重点镇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和上报核准,指导和检查项目实施、验收以及绩效评估。

市建委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百镇建设的日常协调组织和管理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区县抓好百镇建设项目的落实和实施。

市规划局负责协调组织和指导各区县政府对重点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进行梳理完善和补充,并与土地利用规划有机结合。对没有规划或规划不符合实际发展需要的组织进行规划编制或修编,并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实施;同时做好重点镇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百镇建设实际配套资金的落实工作,并会同市建委和相关部门按照确定的项目建设计划拨付,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做好我市重点小城镇建设衔接争取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相关政策和具体落实工作,会同市百镇建设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参照国家和省上关于小城镇建设的支持政策,进一步研究我市支持小城镇建设发展的政策;合理安排发改委系统小城镇建设补助资金计划,集中力量支持百镇建设重点镇项目建设。

领导小组其他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百镇建设重点镇所在区县政府负责人为关中百镇建设的组织实施责任人。各区县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小城镇建设领导机构,并在建设局设立专门办公室,具体组织重点镇的项目准备、申报、工程实施以及检查验收、绩效评估等工作。负责组织本区县根据建设规划制定重点镇三年内的年度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对计划项目予以审查,落实工作责任,组织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确保项目保质保量完成。各区县要将百镇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任务纳入区县年度目标考核任务。各区县要在每年9月10日前将下一年度建设计划上报市百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点镇政府为项目具体落实责任人,要建立专门领导机构并设立小城镇建设办公室,由镇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具体负责落实重点镇建设项目的实施。

(二)要以百镇建设为契机,对全市小城镇进行归纳分类,实行分层次建设,点面结合,全力以赴推进我市小城镇建设发展。

要在省上2008年确定支持的25个重点镇基础上,适当增加部分有发展潜力的小城镇列入我市的支持建设计划,结合关中百镇建设一并加强建设。要结合我市第四轮总体规划,围绕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18个街办和建制镇以及20个重点建制镇,抓好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完善城镇功能,提高基础和社会设施的服务水平,改善一批重点镇的综合环境水平。

为集中更多优势,进一步突出重点,在全市优先抓好10个产业发展有潜力、基础设施建设与经济发展结合紧密的市级示范小城镇,在省上补助基础上,市财政给予持续三年的优先重点支持,力促这些重点小城镇在3—5年内能够成为当地经济快速发展的增长点。

同时,各区县政府要结合全市城镇体系规划和各区县的城镇规划,结合关中百镇建设,按照三年连续实施的模式策划项目,确定本区县今后3—5年的小城镇的建设发展规划,以完善基础设施为目标,以改善城镇环境为抓手,按城镇功能构成、空间区位条件、文化风貌特色等条件,打造本区县的特色小城镇,推出一批区县级重点镇。

(三)要做好重点镇建设规划的编制。

由各区县政府负责,市规划局指导,编制全市现有50个小城镇的独立城镇规划,并与土地利用规划进行衔接,统筹考虑今后的发展。要重点强化我市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18个街办、建制镇以及省上确定的百镇建设重点镇的规划。同时要加强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四)强化项目组织,建立百镇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库。

各区县政府要组织和指导重点镇根据镇建设规划以及经济发展需要,提出重点镇近三年的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实施进度计划,形成重点镇基础设施项目库。同时要对各重点镇项目库汇总审查,形成区县重点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库,并上报市百镇建设办公室汇总审核,建立全市重点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库。

(五)建立重点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制度。

由市百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县建设局、重点镇主要领导以及项目相关负责人员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百镇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并向市百镇建设领导小组和省上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同时向各区县政府通报。

(六)落实建设项目责任,实施重点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月报制。

各重点镇政府要依照确定的项目实施计划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各区县小城镇建设管理机构要负责组织和督促重点镇按计划实施并在每月5日前将重点镇上月项目建设完成情况汇总上报市百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建委)。

(七)做好项目实施和管理,重点镇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镇建设规划。

新开工建设项目必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项目招投标、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程序。具体由各区县政府负责,区县建设局指导各重点镇落实。

(八)做好项目竣工评估。

每年年底,在重点镇建设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所在区县小城镇建设管理机构组织各重点镇政府对项目实施进行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综合评估,编制评估报告和工作总结,报市百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建委)统一汇总上报省建设厅。

市百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评估报告组织对各区县重点镇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并根据检查结果结合区县上报的下年度实施计划确定下年度的具体实施项目。

四、项目补助及投资

按照省政府2008年第6次常务会议精神,对百镇建设重点镇通过核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投资资金按照省补助、市配套、区县(镇、街办)自筹的方式解决。省级财政适当补助,市、区县(镇、街办)按照与省级资金1∶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超出补助资金数额之外的部分由镇(街办)自筹。在全市再确定10个优先发展的示范小城镇,在省市财政补助资金基础上,市财政再给这10个镇每年增加安排补助资金100万元,区县(镇)再配套100万元。

对通过核准的建设项目,除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拨付省财政补助资金外,市财政局会同市百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落实市级配套资金。

各区县(镇)要自筹解决项目不足的配套资金,可自行制定政策,通过自筹资金、广泛吸取社会资金投入小城镇建设。

同时,要多渠道筹措小城镇建设资金。充分利用各区县融资平台,以省补助、市区县(镇)配套资金作为贷款本金,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拓宽我市小城镇建设投融资渠道。

省政府安排的补助资金和市级配套资金由市百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建委)会同市财局根据各区县重点镇项目计划安排和实施进度统一调配拨付;区县(镇)配套资金应及时到位。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重点镇建设项目的补助和投资资金向项目建设进度快、效益高的项目和镇倾斜,资金拨付与重点镇项目实施进度挂钩,对市上确定的重点镇实行多干多补助,不干不补助。对效益好的项目,在下一年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对项目实施组织得力的单位通报表彰。对准备不到位、进展不力的项目,可以终止项目实施,停止拨付补助资金。

五、以百镇建设为契机,整体推进镇容镇貌的综合治理

各区县要采取有效措施,以小城镇项目建设为契机,积极开展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整体推进镇容镇貌的不断改善。要重点对镇区出入口、广场、交易市场和主要街道沿线的环境面貌、建筑风貌等进行治理,综合改变和提升镇区的总体人居环境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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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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