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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金积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政府 文号:吴政发〔2005〕30号
颁布日期:2005-05-10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金积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吴政发〔2005〕30号2005年5月10日

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水源地污染防治管理,保护好饮用水水源,实现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市人民政府责成市环保局编制了《吴忠市金积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并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环保局、建设局、水务局和卫生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利通区金积镇和板桥乡人民政府要从战略发展的高度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地下水饮用水资源的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确保市区人民饮用地下水资源的长期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OO五年五月十日

吴忠市金积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切实加强水源地污染防治管理,保护好饮用水水源,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发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吴忠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给水工程规划,分级划分吴忠市金积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划分依据和原则

1、划分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⑹《吴忠市城市总体规划》

⑺《宁夏吴忠市金积水源地供水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⑻《吴忠市第二水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2、划分原则

⑴以水源地水质状况、供水数量为依据,充分考虑吴忠市整体规划和经济发展的原则;

⑵防止污染,确保饮用水水源地及补给水源水质环境安全的原则;

⑶坚持水源地建设与保护并重的原则;

⑷保证集水有足够的滞后时间和水源的补给水源水量,确定水井影响半径R值为1000m—1500m。

二、保护目标

1、饮用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Ⅱ类水质标准。

2、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地表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三级保护区内地表水水质达到Ⅴ类水质标准。

三、水源地环境现状

1、地理位置

金积地下水饮用水源位于吴忠市金积镇大庙桥村,秦渠以南地段,距金积镇(西北)2公里。

2、水文地质条件

水源地处于银川冲积平原南端的黄河冲击扇粗粒相单一潜水层,其含水层岩性为砂卵砾石层,细粒砂及砾石层,地层松散,孔隙发育、厚度巨大。地下水埋藏浅,潜水水位埋深在1—4米,富水性强。水质基本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水质标准,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

水源地上部的覆盖层不起隔水作用,包气带岩性较粗,垂直向下渗入补给较好,使地下水能直接接受地表水补给。补给来源主要为渠系及田间灌溉水渗入,其次是大气降水入渗及含水层侧向迳流等。迳流方向西北。

3、供水数量及开采方式

设计供水量为4万m3/日。以姊妹井组的形式开采,井深分别为120m、200m,单井涌水量为2000m3/日。共设置姊妹井组12组,深井24眼,其中2组4眼井备用(现已打井9组,18眼),组间距550m,井间距50米。

4、水源地及周围主要废水污染源分布情况

水源地内有强乐乳品厂、高文川造纸厂,水源地南1.8公里处分布有宁夏宇华纸业有限公司、吴忠市强胜糠醛化工公司,东南2公里处有宁夏富荣化工有限公司、宁夏万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东北2公里处有吴忠市星月纸业公司,2.5公里处有吴忠市金花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吴忠万福造纸厂。

四、水源地保护区划分

根据吴忠市金积水源地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分布,划定金积水源地保护区为三级

一级保护区:以现已开采井群边界北、东、南方向外延伸300m,西面外延伸900m。距离四面平行线相交斜边距形范围内(图中红线框所示),一级保护区边界设立明显标志。

二级保护区:以一级保护区边界,北、西、南三面外延伸1200米,东面外延伸500米,四面平行线相交斜边矩形范围内,(注:东南角以吴忠市金世纪包装有限公司厂区北围墙和宁夏宇华纸业有限公司现有草场北围墙为界。图中蓝线框所示)。

三级保护区:以二级保护区边界,周围外延伸800m范围内。

五、水源保护区管理

1、市环保、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农牧、建设等部门要认真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结合各自的职责,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2、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当地城市供水、卫生防疫、环保、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和本单位主管部门,由环保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减轻损失。

3、市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内所有排放工业废水企业实行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对三级保护区内排放工业废水企业实行限期治理。

4、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

(2)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3)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

(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内打井开采地下水资源。关闭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现已开采的自备深井。

5、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1)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禁止从事牧业活动或集中式养殖业。

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有害废弃物;

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

禁止建设油库;

禁止建立墓地。

(2)二级保护区内

对于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源。

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他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

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

禁止利用未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

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

禁止工业废水排入清二沟。

(3)三级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

黄河、秦渠地表水体为水源地主要补给源,该地表水体水质不应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其它农田排水沟水质不应低于Ⅴ类标准。排入南干沟(老河沟)的工业废水要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二级标准。

禁止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85)的污水进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农药。

6、把清二沟、南干沟(老河沟)地表水体纳入吴忠市例行监控地表水体系。

7、积极筹建金积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8、吴忠市自来水公司要以节约水资源、保障供给为原则,科学合理制定金积水源地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计划和规划,并认真实施。对已开发建设的水井要按规范要求进行水质例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定期报告给市政府和环保部门。

9、奖励与惩罚

(1)对执行本办法,保护饮用水源有显著成绩者,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2)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饮用水源造成污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五章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未经批准私自开采地下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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