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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宁政办发[2007]118号
颁布日期:2007-07-05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宁政办发[2007]118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区城镇居民生活状况及变化情况,把握城镇居民收入结构多元化趋势,为我区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制定政策、科学管理提供依据,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2007年全国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抽查的通知》(国统字[2007]79号)精神,自治区政府决定今年7月份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城镇居民住户基本情况调查(每三年开展一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通过调查,一是摸清目前我区城镇居民家庭的人口、就业、收入、消费、教育、社会保障等与小康社会监测密切相关的信息,为各级政府宏观科学决策和解决好民生等问题提供翔实的参考信息和依据;二是在此次调查的基础上,提供经常性城镇住户调查基础样本框,保障未来三年经常性城镇住户调查数据的科学性和代表性;三是满足各级政府对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需要,增强各地区的收入代表性,做好可支配收入的监测工作;四是掌握我区城镇居民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五是利用此次调查数据评估现行城镇住户调查样本、数据的科学性和代表性。

二、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这次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涉及范围广,技术性强,且时间紧、要求高、难度大,因此,各市、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同时在经费上给予保证。由自治区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负责制定并印发《2007年全区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方案》。各级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要切实做好调查的组织、监督和指导工作。各级民政、公安、财政、工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要协助统计局和调查队做好选户、入户调查工作。各基层派出所及社区居委会应无偿提供调查所需的有关资料,被调查职工所在单位应大力支持。各级新闻媒体积极做好宣传报道工作,争取城镇居民对调查工作的配合,确保调查任务顺利完成。

三、调查工作的有关要求

为确保调查数据质量,各市、县(区)要对本地区的调查数据质量负责,切实保证调查结果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七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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