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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抓重建、保民生”困难群众救助和灾后重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文号:筑府发〔2008〕34号
颁布日期:2008-02-18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筑府发〔2008〕34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抓重建、保民生”困难群众救助和灾后重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抓重建、保民生”困难群众救助和灾后重建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贵阳市“抓重建、保民生”困难群众救助

和灾后重建工作实施意见

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领导以及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指挥下,通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市取得了抗击50年未遇恶劣凝冻自然灾害的阶段性胜利,下阶段工作重点将转向“抓重建、保民生”工作。根据2月11日市委常委会议和2月13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意见,为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核准灾情,切实做好灾后重建和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灾后恢复重建及困难群众救助工作

(一)灾情核查工作

1.区、市、县级灾情核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灾情核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迅速成立由民政、财政、农办、农业、气象、林业、统计、粮食、蔬菜办、国土、监察等部门及受灾乡镇负责人组成的专项工作核查组,认真按照《贵阳市耕地灾情统计上报核定救灾的规定》(筑府办发〔2002〕18号)和《贵阳市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制度》(筑民发〔2005〕118号)进行核查。要重点对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和缺粮缺衣人口进行全面核查,核查内容要按照分类核实到块、分解到户、统计填表和核实确认的要求进行。对需政府救助的倒塌房屋要按照《贵阳市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制度》进行登记造册、张榜公示,填写并建立《因灾倒房统计表》、《因灾倒房户台帐》,拍照建档。县级要掌握到每户每间,制定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对春荒缺粮缺衣人口需救济的要建立《春荒需救济人口台帐》,造册登记,张榜公示,复核审批并建立《灾民救助花名册》和《贵州省灾民临时救助卡》,具体工作流程按《贵阳市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制度》执行,根据受灾群众的实际需求,制定出灾民生活救助计划。县级要掌握到村;乡镇要掌握到每户每人。县、乡两级必须对核查上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灾情核查工作于2月20日前全面完成,分乡(镇)数由分管区(市、县)长确认签字后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民政局、市农业局等有关部门。

2.市级灾情核查。由民政、财政、农办、农业、气象、林业、统计、粮食、蔬菜办、国土、监察等部门组成核查组,重点围绕春荒期间灾民救济、因灾损坏和倒塌房屋、农业经济损失、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受灾减产情况进行核查。市核查组要会同区、县(市)核查组,对各区、县(市)核查情况不少于10%进行随机抽查。由市民政局牵头,组织财政、农业、粮食、统计、农办、监察等有关部门核查春荒期间灾民救济人口、因灾损坏和倒塌房屋情况,核定出各类综合数据,要掌握到村一级的核定数;由市农业局牵头,组织统计、农办、蔬菜办、粮食、民政、监察等部门核查农业经济损失、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受灾减产情况,核定各类综合数据,并确定补助数额。市级相关部门必须在2月27日前完成抽查、核查工作。以上两项核查工作分别由市民政局、农业局负责统计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二)切实安排好灾区困难群众生活

1.确保灾民有饭吃、有衣穿。在因灾缺粮缺衣户中,有完全自救能力的自行解决;对有一定自救能力的所缺部分,通过亲邻互帮互济和乡镇、村(居)动员干部群众捐款捐粮的办法帮助解决;对没有自救能力的困难群众所缺口粮和衣被,政府给予及时救济。目前,对冬令和凝冻期间的缺粮和缺衣被人口已全部给予救助。下一步,各区、市、县要结合凝冻灾害的影响,在对春荒期间的缺粮少穿人口进行摸底排查基础上,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经费分级承担的原则,对春荒期间灾民缺粮人口按每人每天1斤粮食进行补助;对缺衣少穿人口及时给予救助。对边远山区、交通不便、居住分散的困难群众,各区、市、县一定要安排专人把救灾款物送到户,落实到人,严禁平均分配,杜绝冒领、代领和优亲厚友现象发生,确保灾民春荒期间有饭吃、有衣穿。

2.确保受灾困难群众有病得到及时医治。对因灾受伤需住院治疗的患者且家庭经济困难的给予医疗救助,贫困患者可凭区、市、县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先治疗后付费,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或拒绝。

(三)迅速组织和发动灾区群众恢复重建房屋

1.恢复重建对象。因灾造成的确需政府帮助恢复重建的对象为:因灾或灾害隐患造成的无自救能力的重灾户、特困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和确需政府帮助的困难户。

2.确定程序:分散建房由本人申请、群众评议、张榜公示、村委会申报、乡(镇)政府审核、区、县(市)民政局审批;集中建房由村委会申请、乡(镇)政府审核申报、区、县(市)民政局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分散建房和集中建房审批结果均要在村级张榜公布或通过媒体公示。损坏的居民住房修复审批流程参照倒塌居民住房重建审批流程执行。

3.补助标准。对倒塌重建和损坏修复居民住房确需补助的,原则上按倒塌恢复重建每间1500元补助;损坏修复每间500元补助。对特别困难的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尽快恢复重建,确保灾区群众有房住。

4.制定优惠政策。对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县、乡两级政府要制定专项优惠政策,减免相关税费。对灾民建房涉及到的收费项目,各有关部门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尽量做到少收费、不收费。

5.科学规划建房。所有灾后建房都要在统一规划指导下进行。建设部门要分乡镇编制符合贵阳市情的灾民新村规划,既考虑灾民的承受能力,又兼顾长远发展,把灾后恢复重建、危房改造与新农村建设、移民建镇、生态家园建设、高速公路拆迁安置有机结合起来。新建住房结构以砖混、砖木为主,并统筹安排相关配套设施,对因灾倒塌房屋重建面积的标准,原则上按居住面积60平方米左右进行规划设计。

6.鼓励灾民集中建房。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引导建设灾民新村。重灾乡镇、村都要安排好集中建房点,以满足重建户的选址需要。对集中建房的适当提高政府补助标准,并在沼气、道路、供电、农村人畜饮水等项目上优先安排。乡镇、村要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宣传引导、督促指导工作,杜绝倒损房户重建土坯房。

7.工作进度和验收工作。有关区、市、县要认真安排、精心组织,广泛发动群众邻里相帮、投工投劳、以工代赈的方式加快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并在3月底前完成对损坏的居民住房的修复工作;6月中旬前全面完成因灾倒塌居民住房的重建工作。此项工作从3月份开始,每15天上报一次进度,至恢复重建完工。有关区、市、县民政、规划、财政、建设、国土等部门要在6月底前进行验收。市民政局、规划局、财政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要在7月上旬进行抽查。

(四)加大救灾资金的投入,加强救灾款物的发放和管理

1.加大救灾资金的投入。市直有关部门要主动向上级业务部门汇报,争取中央、省救灾款物的支持。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站在“以人为本、为民解困、关注民生”的高度上,加大对本级救灾资金的投入。

2.明确救灾款物的发放对象。按照合理使用、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要求,重点安排重灾的区、市、县、乡镇的重灾户、绝对贫困户、五保户,兼顾好轻灾区的重灾户、绝对贫困户、五保户,在发放救灾款物时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不允许搞平均主义。要区别救灾物资类别和救灾对象,做到救其所急、助其所需。

3.切实加强救灾款物的管理。严格按照《贵州省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管理办法》,对各种救灾物资一律不得变相转卖。对不宜发给灾民的物资,不得擅自处置,应严格报批程序,按批准意见办理。所有用于救灾的资金,必须全部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对救灾款物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4.救灾款物的使用。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救助款物使用范围,加大对灾民生活救助和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力度,并按照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和同级政府批准的灾民生活救助和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意见,商同级财政部门落实本级灾民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资金;及时拨付上级下达和本级安排的灾民生活救助和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资金。

(五)积极组织社会捐赠,加强对捐赠款的使用和管理

1.积极开展社会捐赠工作。市民政局、市慈善总会和各区、市、县要按照“依法组织、广泛发动、坚持自愿、鼓励奉献”的原则,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社会捐赠工作。要充分发挥工作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争取上级慈善机构和社会慈善渠道的支持和帮助。

2.切实加强对救灾捐赠款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捐赠款的使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市、区(县)两级民政、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救灾捐赠款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发放救灾捐赠款物时,必须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制度健全,并向社会公布,确保捐赠款的每一分钱,都用在“抓重建、保民生”的专项救助和恢复重建上。重点用于困难群众救助、因灾房屋倒塌和损坏的恢复重建补助、救灾物资储备等方面。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私分、截留和挪用捐赠款,违者将按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加大救灾物资储备力度。按照统筹规划、节约投资和资源整合的原则,通过新建、改扩建以及利用相关救灾物资生产企业等方式,基本形成市、县两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按照救灾实际需求,适当增加市、区(市、县)两级救灾物资储备种类,增大救灾物资储量和品种。市级拟建设救灾物资储备仓库不低于2000平方米;各区、市、县救灾物资储备仓库不低于400平方米。到2010年,基本建成统一指挥、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符合市情的市、区(市、县)两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体系建设。在健全和完善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城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完善农村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修订重大自然灾害零报告制度。

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和困难流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贵阳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暂行规定》和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原则,切实做好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和困难流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依法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和困难流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一)各区、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救助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和困难流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二是在2008年之内落实好救助管理工作的编制、人员和工作经费,成立救助管理站(困难群众临时庇护站);三是对辖区内贵州省籍救助对象进行临时救助,对其中地址不明的要负责安置;四是对外省籍的救助对象及时移送到市救助管理站。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作用,及时告知、引导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和困难流动人员通过合法途径寻求救助,确保不冻死一个人,不饿死一个人。

(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救助管理能力。民政部门要指导、督促救助站开展救助管理工作,定期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帮助救助站解决在开展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提高救助站的救助能力和管理水平;公安部门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或接报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和困难流动人员时要告知或护送引导其前往救助站(点)进行求助,对其中的带伤、病、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制止尾随纠缠、拦截路人、拦截汽车强行乞讨的流浪乞讨人员,打击以流浪乞讨为掩护,实施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特别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门接收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公安部门将其护送至救助站求助,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要从城市管理角度入手,对党政机关、繁华街区、旅游景点、城市广场等区域摆设乞讨摊点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劝导,告知或护送其前往救助站(点)进行求助,对带伤、病、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发现以流浪乞讨为掩护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与公安部门联系,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卫生部门要负责指定救治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和困难流动人员中危重病人的定点医院,确保定点医院对民政、公安、城管送来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流动人口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等及时实施救治,不得推诿扯皮;财政部门要将救助管理站(点)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经费预算,并按照实际救助量进行核算,对定点医院救治费用及时进行结算,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经费足额到位。

(三)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和困难流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实行首责制。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公安、民政、城管执法、卫生等部门,对发现或接报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和困难流动人员要负责到底。属于救助对象的,要告知、引导和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应及时将患者就近送定点医院抢救治疗,有关部门、医院不得相互推诿、扯皮。

附件:贵阳市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

二○○八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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