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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统计数据发布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筑府办发〔2007〕154号
颁布日期:2007-11-27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筑府办发〔2007〕154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统计数据发布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发布和正确使用统计数据,确保统计数据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维护全市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防止出现重复发布、擅自发布以及相同指标数据不一致等混乱现象,避免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经济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对统计数据的发布和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市统计局是市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的机构,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综合性统计数据应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各区、市、县的统计数据未经省、市统计局审核评估确认,全市性统计数据未经省统计局评估确认,只能作为初步核算数,供领导内部参考。对外公布使用的统计数据以省、市统计局审核评估确认后的正式数据为准。

二、市统计局调查搜集的统计数据,由市统计局负责对外发布,其他部门和单位无权对外发布;市统计局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合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市统计局发布;市政府有关部门调查搜集的统计数据,凡与市统计局有重复、交叉的,其数据必须与市统计局协商一致后,方能对外发布,其它统计数据在对外发布前应及时报市统计局备案;凡市统计局未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开发布。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调查搜集的同一指标统计数据不一致的,由市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统一数据,经市政府同意,作为市内统一使用的数据。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统计数据,由市统计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四、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向市级党政领导提供的不属于国家管理范围供内部研究工作使用的统计数据,必须说明数据的来源和采集方式,并不得对社会公布。

五、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召开全市性会议或开展全市性重大新闻宣传活动,需引用全市性重要经济社会统计数据的,必须以市统计局公开发布的数据为准。

六、新闻单位和新闻媒体在宣传报道有关重要经济信息时,应严格执行新闻稿送审的有关规定,使用涉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应采用市统计局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统计数据,尚未发布的统计数据,必须经市统计局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采用。

七、对未经市统计局或涉及的有关部门认可、核准,擅自发布报道失真、失实统计数据的行为,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依据《中共贵州省纪委、贵州省监察厅关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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