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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08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 文号:黔府发〔2007〕38号
颁布日期:2007-12-27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08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黔府发〔2007〕3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军分区、人武部:

为做好我省2008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9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与接收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部队兵员状况,今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的对象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全部退出现役;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以上的,应安排退出现役。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全部退出现役。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士兵,原则上不安排退出现役。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原则从2007年11月底开始接收,2008年1月底结束。转业士官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下达的转业计划,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移交计划与有关部队统一移交,档案交接时间从2008年1月10日开始,2月底结束。批准转业时间统一填写为2008年4月1日。转业士官收到接收安置通知书后,3个月内不到接收安置地报到的,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在2008年7月底前将其档案退回原部队。

二、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充分认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党和政府一项长期而重要的政治任务,做好这项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地人民政府(行署)及有关部门要从政治、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和国发〔2007〕29号文件要求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采取自谋职业与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确保2008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近年来我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各地要继续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和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2〕81号),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各地人民政府(行署)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发〔2007〕29号文件精神,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省人民政府将根据各地安置任务和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助。教育、公安、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72号)精神,确保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三)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各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坚决贯彻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规,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都必须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各地要建立健全安置工作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各级人事、劳动保障、编制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依照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限额,按照安置任务均衡负担、分级负责的原则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有空编的,原则上应按当年用编计划的15%优先安置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接收人员确有困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任务。

(四)加强城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各地要对城镇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尽快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各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将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将给予适当补助。各地在加大培训经费投入的同时,要本着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培训工作取到实效。要利用现有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举办人才交流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快建立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他们提供就业服务,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民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后续服务,免费为他们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

(五)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3年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与参加社会保障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造成下岗待岗的退役士兵,要优先安排再就业;生活困难、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待遇,由当地政府按城镇居民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各地要严格执行各项接收安置规定和手续。退役士兵必须持《优待安置证》到民政部门报到,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接收登记手续。对在校入伍的大学生,其退役后不愿意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接收安置工作;对城镇退役士兵档案中无《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或《士兵登记表》以及入伍、退伍手续弄虚作假的,各级安置部门不予接收;对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要严肃安置纪律,对无正当理由3个月内不办理安置报到手续、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对用人单位已经接收的退役士兵,不按时报到的,接收单位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地人民政府(行署)及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作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出成效。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支持农村退役士兵。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各地人民政府(行署)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领导班子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双拥”工作评比检查结合起来,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一律不得评选为“双拥”模范城(县)和先进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处理。各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安排任务落实。对在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地方、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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