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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考核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 文号:青政〔2008〕12号
颁布日期:2008-01-2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青政〔2008〕12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考核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经委、省环保局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三个方案”)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建立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到2010年,单位GDP能耗降低17%、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7.2万吨(最大允许排放总量不得超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定的8.5万吨),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12.4万吨(最大允许总量不得超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定的14.6万吨),是国家下达给我省的重要约束性指标。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称“三个体系”),并将能耗降低和污染减排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是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努力构建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个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三个方案”和“三个办法”的要求,全面扎实推进“三个体系”的建设。

二、科学统计,严格考核,切实做好节能降耗统计、监测和考核各项工作。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统计制度,按规定做好各项能源和污染物指标统计、监测,按时报送数据。要对节能减排各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严肃查处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要严格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纪律,对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减排指标,未经统计局和环保局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要对各地和重点企业能耗及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三个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严格执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三、抓住重点,扎实工作,认真将节能减排的责任目标落到实处。继续抓好6户千家节能企业和30户重点企业、万吨以上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工作。层层签订目标责任制,明确各企业的节能降耗目标,强化节能降耗措施,力争“十一五”期间完成一批重大节能项目。继续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的污染减排工作,大力推进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加大对重点流域和区域水污染防治力度。进一步加大对重点企业污染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强化工业污染源的全面达标排放管理,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督促企业抓紧制定污染治理技术方案,提高污染减排管理水平。

四、加大投入,完善措施,努力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投入力度,省级财政要逐年增加年度节能改造专项资金。各级财政都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节能改造专项资金,采取投资补助、补贴和奖励等方式,用于支持节能减排工作。要加强对企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的支持,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加大节能改造的投入。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严把高耗能新上项目准入关,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努力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五、加强领导,完善机构,形成全省上下共同参与节能减排的工作合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把“三个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科学组织,尽快建立并发挥“三个体系”的作用。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三个体系”建设负总责,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力量,保证资金、人员到位和各项措施落实,加强本地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工作,尽快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强有力的工作格局。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统计局、省环保局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跟踪掌握动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明确责任义务,加强监督检查。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教育、文化等部门和节能减排主管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要认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节能减排,增强节能减排意识,形成全社会节约能源资源,加强环境保护的工作合力,形成促进节能减排的长效机制。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

青海省统计局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根据各级能源消费总量的核算方法,从能源供应统计和消费统计两个方面建立健全能源统计调查制度。以普查为基础,根据国民经济各行业的能耗特点,建立健全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各种调查方法相结合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二)工作要求。按照国家“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的精神,逐步建立和完善我省能源统计制度,建立适合我省能源统计核算和节能降耗工作需要的地方能源统计制度。各级政府部门、协会、能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也要尽快建立有关能源统计制度,做好各项能源指标统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能源统计业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快建立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等一体化的能源统计信息系统。各社会用能单位要从仪器仪表配置、商品检验、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建立健全能源生产统计

(一)进一步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要能源产品的中小类统计目录。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煤炭、电力等产品产量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发电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电力企业。煤炭产品产量调查的范围按照安全监管总局核定的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规模以下煤炭生产企业名单确定。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三、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以地区间能源流入与流出统计为重点,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一)煤炭。中国煤炭运销协会组织的全面调查可基本满足省级需要,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工交司提供。本省规模以上煤炭生产、流通情况通过完善现有工业、能源统计方法制度取得。省统计局需新建立规模以下煤炭流入流出重点调查制度,主要提供分州地市煤炭流入与流出情况。

调查内容:煤炭购进量、购自外地,销售量、售于外地、售于本地,库存量。

调查范围:全部煤炭生产和流通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重点调查。

(二)原油。原油省际间流入与流出量可根据现有海关统计和工业企业能源统计报表中有关指标计算取得。具体方法是:

原油产地:本地区原油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原油产量+进口量-出口量-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

非原油产地:本地区原油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进口量-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

原油产量从工业企业月度生产统计报表取得,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从工业企业季度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取得,进口量、出口量数据从海关进出口统计取得。

(三)成品油。成品油省际间、本省地区间流入与流出情况通过建立“批发与零售企业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统计制度取得。

调查内容:成品油购进量、购自外地,销售量、售于外地、售于本地,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零售业务的全部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四)天然气。省际间及省内地区间天然气流入与流出量分别由中石油青海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青海销售分公司、中石化西北青海分公司等三大石油公司按省统计局制定的报表制度提供。

(五)电力。电力的省际间及省内地区间输配统计资料,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青海省电力行业协会、青海省电力公司提供。

(六)其他能源品种。洗煤、焦炭、其他焦化产品、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其他石油制品、液化天然气等产品地区间流入与流出调查,采用与原油相同的方法进行核算,即利用海关进出口资料和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报表中的有关指标计算取得。具体核算方法:

其他能源品种本地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本地生产量+进口量-出口量-工业企业购进量

四、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

通过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反映能源消费结构,为州、地、市进行能源核算提供基本数据支持,对能源供应统计无法取得的资料以能源消费统计予以补充。近期重点加强各级能源消费数据核算基础,建立分地区能源消费核算制度和评估制度。

(一)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库存、加工转换统计调查制度,增加可再生能源、低热值燃料、工业废料等调查目录,增加余热余能回收利用统计指标。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企业生产工艺、设备比较落后,能耗高,调查其能源消费对于指导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反映节能降耗成果具有重要意义。国家统计局布置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可满足省级需要,数据由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提供。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还需新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主要提供分州地市能源消费情况。

调查内容:煤炭、焦炭、天然气、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年报正式实施。

实施单位: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

(三)建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能源消费调查制度。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能源消费调查可满足省级需要,数据由省统计局农牧处提供。省统计局需新建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主要提供分州地市能源消费情况。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

调查频率:年报,2008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重点调查。

(四)建立建筑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从事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重点调查。

(五)建立健全第三产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第三产业涉及范围广泛,单位数量众多,需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经营类型企业的能源消费特点,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进行统计调查。耗能较大的餐饮业分规模建立全面调查或重点调查统计制度;交通运输行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相应的调查制度。第三产业的其他行业能源消费,电力约占90%左右,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通过健全社会用电量统计,提供能耗核算所需的资料。

1、餐饮业。通过建立餐饮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主要提供省及分州地市餐饮业能源消费情况。餐饮业单位数量多、分布面广、能源消费品种较多、调查难度大,将其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两部分进行调查。对限额以上餐饮企业(从业人员40人以上,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实行全面调查,全面建立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等能源消费量统计调查制度。对限额以下餐饮企业实行重点调查,取得样本企业单位营业额和能源消费量数据,按照限额以下餐饮业营业额资料推算其全部能源消费量。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限额以上企业,限额以下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统计局在限额以上和以下企业分别组织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

2、交通运输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

(1)铁路、航空、管道运输业。

铁道部、地方铁路协会、民航总局、三大石油公司管道运输部门2007年起组织全面调查基本可满足省级核算需要。省内分地区煤炭、煤气、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由青藏铁路公司、西部集团有限公司青海机场、中石油青海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青海销售分公司、中石化西北青海分公司按照省统计局新建报表制度提供。

(2)公路、水上运输。

公路、水上运输是指从事公路(包括城市公交)、水上营业性运输业务的企业(包括个体专业运输户),不包括社会车辆和私人家庭车辆的交通运输活动。运输企业管理分散、流动性强,需要对不同性质的运输企业采取不同的调查方式。在从事营业性公路、水上运输的重点企业范围内,建立统一、规范的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并在工作规范化以后逐步将调查范围扩大到全部专业运输企业。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实施典型调查,按照单车(单船)年均收入耗油量或单位客货周转量耗油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数量,推算其能源消费总量。

调查内容:汽油、柴油、燃料油消费量等。

调查频率:年报,2008年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对重点专业运输企业全面调查,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典型调查。

(六)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能统计制度。

1、城镇居民生活用能。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城镇居民能源消费调查可满足省级需要,数据由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提供。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还需新建立城镇居民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主要提供分州地市城镇居民能源消费情况。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与现有城镇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年报正式实施。

实施单位: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

2、农村居民生活用能。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农村居民能源消费调查可满足省级需要,数据由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提供。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还需新建立农村居民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主要提供分州地市农村居民能源消费情况。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与现有农村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年报正式实施。

实施单位: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

(七)建立健全主要建筑物能耗统计制度。针对饭店、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大型建筑物,由建设厅会同统计局研究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

(八)完善全社会电力消费统计制度。青海省电力行业协会、青海省电力公司提供的《全社会用电分类(全口径)》可满足省级需要,需完善全社会电力消费统计制度,提供分州地市电力消费情况。

调查内容:分行业、分地区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全社会。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正式实施。

实施单位:青海省电力行业协会、青海省电力公司。

(九)建立健全能源利用效率统计制度。能源利用效率统计主要是指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业务量能耗统计。目前在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范围内建立了25种重点耗能产品,108项单位产品能耗统计调查制度。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统计范围,由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工业企业逐步扩大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逐步增加耗能产品的统计品种。

(十)建立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核能、生物质能、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等。目前,除核电、水电有规范的统计制度外,其他能源的利用因数量较少,缺乏统一的统计计量标准,统计制度尚不健全。要在抓紧制定统计标准的同时,积极探索和研究建立相关统计指标和统计调查制度,尽快将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完整地纳入正常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有关能源统计制度、调查表、核算方案等,由统计局另行印发。

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

青海省统计局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在建立健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对各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实施全面监测,评估各地、各重点企业能耗数据质量,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节能降耗工作进展,全面、真实地反映全省、各地区以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二)工作要求。在加强能耗各项指标统计的同时,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监测,确保各项能耗指标的真实、准确。要深入研究能耗指标与有关经济指标的关系,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体系。要抓紧制订科学、统一的能耗指标与GDP核算方案,从核算基础、核算方法、工作机制等方面对单位GDP能耗及其他监测指标的核算进行严格规范,不断完善主要监测指标核算的体制和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严格的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切实保障数据质量。节能降耗指标及其数据质量分别由上一级统计部门认定并实施监测。千家重点耗能企业主要由统计局和节能减排办负责监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对本地区重点耗能企业进行监测。各级统计部门从2008年起,建立统一、科学的季度、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GDP能耗核算制度,制定能反映各地工作特点的能耗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二、对节能降耗进展情况进行监测

(一)对全省以及各地区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电耗及其降低率;单位产品能耗,重点耗能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重点耗能行业产值及其增长速度等。

(二)对主要耗能行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主要耗能行业包括: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化工、火力发电、造纸、纺织等。

监测指标: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

(三)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测。

重点耗能企业为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

监测指标:单位产品能耗,能源加工转换效率,节能降耗投资等。

(四)对资源循环利用状况和“十一五”期间重点节能工程的建设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资源循环利用指标;重点节能工程的节能量。

三、对地区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

(一)对GDP的监测。

第一组:地区GDP总量的逆向指标,用于检验GDP总量是否正常。

1、地区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

2、地区各项税收占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的比重。

3、地区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占GDP的比重。

第二组:与地区GDP增长速度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现价GDP增长速度是否正常。

1、地区各项税收增长速度。

2、地区各项贷款增长速度。

3、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4、地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

第三组:与地区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第三产业增加值是否正常。

1、地区第三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

2、地区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

(二)对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

1、电力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火力发电、供热、煤炭洗选、煤制品加工、炼油、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4、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

5、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有关数据评估办法、核算制度等,由统计局另行印发。

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经济委员会青海省统计局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切实发挥节能政策指挥棒作用,确保完成我省“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和千家重点耗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依据省上制定分解下达给各地区的年度节能目标、各重点耗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省统计局核定的地区能耗指标和省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地区、各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政府下达的目标要求,确定年度节能目标,于当年2月初报省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节能办公室备案。

(二)每年2月初,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目标考核办、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节能办公室。由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牵头会同省经委、环保局、监察厅、人事厅、国资委、统计局等部门共同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地区节能工作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提出上年度考核意见后报省目标考核办,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将各地区节能工作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于每年3月初报经省政府审定,并在国家公布全省能耗指标之后,向社会公布。

(三)对千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省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省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2月初将上年度考核意见报送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千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省经委审核汇总并上报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一)对各地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交由省目标考核办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州(地、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州(地、市)人民政府,省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州(地、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省上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州(地、市)人民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整改不到位的,由省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企业,由省人民政府和省经委予以通报表扬,并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企业,省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新建立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要从严控制,不得享受政府各项资金的支持。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省人民政府,限期整改。对千家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省国资委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州(地、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略)

2、千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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