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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开展2007年全省“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赠活动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青政办〔2007〕169号
颁布日期:2007-10-29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开展2007年全省“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赠活动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7〕16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开展2007年全省“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赠活动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好捐赠活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于认真开展2007年全省

“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赠活动的意见

青海省民政厅

(二〇〇七年十月)

今年以来,我省遭受了严重雪灾、低温冷冻、干旱、冰雹、洪涝、山体滑坡、小麦条锈病等重大自然灾害,给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很大困难。当前,天气正逐渐转寒,灾区许多群众面临着恢复重建、缺衣少被等方面的困难。为了使受灾特困群众安全越冬,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扶贫济困送温暖捐赠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从今年开始,将胡锦涛总书记倡导的共产党员“送温暖、献爱心”活动,与已在全省开展多年的“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结合起来,统一部署。今年扶贫济困送温暖捐赠活动的主题是“送温暖、献爱心”。各地要充分发挥党政军机关干部和共产党员的带头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弘扬中华民族团结互助、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的美德,为困难群众特别是受灾特困群众恢复重建及安全越冬募集资金和棉衣被。

二、捐赠活动范围及时间安排

捐赠活动的范围: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省军区、驻军各部队、武警青海总队;省内各社会团体及自愿捐赠者。欢迎关心青海、乐意奉献的国内外友人参与这次捐赠活动。

捐赠活动时间:2007年11月。11月1日至11月5日为组织动员阶段;11月6日至20日为捐赠接收上缴阶段,期间,省民政厅将会同省直机关工委组织省直机关及驻军各部队开展集中捐赠仪式;11月21日至30日为总结公示阶段。

三、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

捐赠活动坚持自愿原则,量力而行。本次捐赠活动以捐款为主,也可捐赠棉被、大衣、毛衣裤等御寒衣被。募集的所有捐款,将全部用于灾区困难群众的恢复重建。捐赠的接收和分配工作统一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捐赠活动结束后各地民政部门将接收及分配使用捐赠款物的情况及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省级各部门的捐赠款物由省民政厅负责接收。

省民政厅捐赠款物接收地点:西宁市小桥大街64号青海省捐赠物资接收站;联系电话:5130930;联系人:白志强、王文帅、陈玲玲。

四、相关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安排部署。各地区及各捐赠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捐助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接收、保管、储存、包装、运输、分发等各项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同时,要认真履行捐赠款物交接手续,合理确定帮扶对象,接受群众监督,保证将捐赠款物于11月底之前全部落实到困难群众手中。

(二)本次捐赠活动是一次全省范围内的活动,各有关部门要在搞好本单位捐赠活动的同时做好协同配合工作。省教育厅和卫生厅要负责做好各大专院校、省属医院的捐赠活动;交通部门要协助作好捐赠物资的运输工作,并对拉运捐赠物资的车辆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保证捐赠物资尽快运输到目的地;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做好捐赠资金的管理与分配;新闻宣传部门要及时作好新闻报道和专题宣传,为“送温暖、献爱心”捐赠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捐赠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捐赠活动的顺利进行;驻军部队的捐赠活动,原则上面向驻地进行,有条件的部队可组织人员和车辆支援驻地捐赠衣被的装卸和运输任务。

(三)各地区要随时报告捐赠工作情况,并于11月30日前将活动总结报送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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