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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取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文号:三府〔2007〕173号
颁布日期:2007-10-26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取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7〕17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取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三亚市取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本市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加强本市取土管理,规范取土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取土,是指为了建设工程需要,直接从原始地貌中挖掘获取土壤的行为。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取土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环境资源部门是取土行为的主管部门,负责取土的监管工作。市规划建设部门负责监管取土对城市规划的影响;市林业部门负责监管取土对林地的影响以及取土后土地清理复绿工作;市水务部门负责监管取土的水土保持工作;市公路部门负责监管取土对公路的影响;市环卫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管取土过程中的弃土行为。

第四条市国土环境资源部门会同市规划建设、林业等部门拟订本市取土统一规划,并拟订取土后环境清理复绿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取土活动,取土人应当向市国土环境资源部门提交申请书、取土范围说明(位置、面积、深度)、申请人身份证明、开采利用和恢复方案等。市国土环境资源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选址意见。选址意见必须明确取土涉及占用林地或涉及其他法定许可的,取土人应当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市各区管委会、各镇政府承担属地管辖责任,负责对各自行政区域内违法取土行为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取土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上报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未能及时发现并上报的,依法对直接领导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市国土资源部门接到违法取土行为报告后应组织执法人员赶到取土现场进行制止和查处,并按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及时通知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赶到取土现场,并按各自法定职责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报国土资源局备案。各职能部门拖延或未尽到查处职责的,依法追究直接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八条下列地区列入禁采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取土。

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固定的区域范围内;

二、工业园区、居民生活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等特种林区、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校园、重点保护的历史文物、名胜古迹以及地质地貌遗迹保护区范围内;

三、铁路、市道、国道、旅游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和影响其交通运输安全的地段;

四、水利工程设施,高压供电网线、供水管道;通讯网线,助航标志、地震监测点、永久性专用地物测量标志和控制点等规定范围内;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仓库安全规程规定范围内;

六、河流及堤坝两侧、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水土流失的崩塌区、滑坡易发区、泥石流易发区;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得采石、取土的地区。

第九条因取土毁坏耕地、草地、林地、水土保持设施的,取土人应当因地制宜地回填复垦、植树种草,或者采取其他恢复利用的措施。

第十条取土过程中废弃土必须堆放在规定的弃土区,并建设挡土墙和进行绿化,防止水土流失和污染环境。

第十一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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