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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州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黔东南府办发〔2008〕99号
颁布日期:2008-07-3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州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08〕9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省商务厅、公安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黔商发〔2006〕11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促进我州二手车流通市场健康、公平竞争、有序发展,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发展二手车交易市场

(一)为便于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根据全州二手车流通总量,我州规划设立1-2家二手车交易市场和1-2家二手车经销企业、鉴定评估机构与经纪公司,其设立地点均为凯里。由州商务局商州公安局、州工商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尽快将我州现有的二手车经营主体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上整合为2家。

(二)对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设立,由州商务局根据我州二手车市场网点发展规划,严格审核把关。

二、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加强对二手车市场的监督管理

二手车流通涉及车辆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税收管理,各级商务、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应按《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及黔商发〔2006〕115号文件的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共同做好二手车流通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一)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关于“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物价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划分,州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要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赋予的职能职责,搞好辖区内二手车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管好管活二手车交易市场。

(二)建立“黔东南州二手车流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州商务局、州公安局、州工商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物价局为成员单位。由州商务局根据成员单位提议和市场管理需要召集,及时研究、解决、处理好二手车交易市场出现的问题。

(三)州商务局要按照本地汽车拥有量、增长速度和二手车交易规模,在合理布局、方便交易、节约用地、适当控制、防止重复建设的原则下,编制好我州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的网点发展规划;要严格按照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设立秩序,及时给予二手车申请人按程序向省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严格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三十三条之规定,向省商务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要积极引导二手车经营主体(指二手车经销、鉴定评估、经纪等企业,下同)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开展经营活动,杜绝二手车流通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要建立工效管理与定期检查机制,全面了解和掌握二手车流通情况,并协调处理行业发展的有关问题和困难。

(四)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二手车流通市场的社会治安管理,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在市场的服务窗口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完善服务功能,方便二手车经营主体运作;建立对交易车辆的有关信息查询、车辆查验和牌证照甄别的工作机制,杜绝和防止盗抢、非法改装(拼装)以及报废和走私车辆进入市场,流入社会;在买方持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贵州省服务业统一发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应核对其证照、税费等手续,验明车辆合法性,审核相关合同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价格一致后,方可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五)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登记和监督管理,严格按照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主体、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具备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要进一步完善二手车辆交易登记、市场巡查、索证索票、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及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等制度和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行为及交易车辆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二手车交易车辆的合同审查及备案管理,对超范围经营、无照经营二手车、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和查处,保障二手车流通市场公平竞争、交易有序、管理规范。

(六)税务部门要加强二手车交易发票和税收的管理。从2008年8月1日起,全州所有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公司,以及从事二手车拍卖的企业,必须凭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省商务厅备案证明到企业所在地国税务部门申报领取全国统一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到地税部门领取服务业发票。对无营业执照、省商务厅备案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经营场地等经营手续和条件不具全的,由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吊销二手车经营主体营业执照;税务机关同时暂停向其发售《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税务发票,直至注销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税务登记证。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据实申报纳税。

(七)物价部门要加强二手车交易价格和服务性收费管理。为保障二手车交易价格的公平合理,防止价格欺诈或价格联盟,严厉打击价格欺诈、价格联盟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物价部门应对二手车交易价格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加强服务性收费管理,严格规范二手车市场经营者的收费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稳定和防止税费流失。

三、齐抓共管,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

各级商务、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要从维护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根本目的出发,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州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建立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违规企业名单。要充分发挥行业社团组织的作用,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自律,切实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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