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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持发展特色商业街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银政办发〔2008〕253号
颁布日期:2008-11-24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持发展特色商业街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8〕2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发展特色商业街区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发展

特色商业街区的实施办法

为促进特色商业街区的发展,提升文化内涵,打造城市品牌,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特色商业街区的范围

1、金风区鲁能陶然水岸“渔人码头”;

2、金凤区新昌路休闲美食街;

3、兴庆区银川清真美食文化城;

4、永宁县纳家户回族风情街;

5、西夏区同心路西夏风情街;

6、银川文化城;

7、其它能够培育为特色明显的商业街区。

第二条特色街区的功能定位

1、“渔人码头”以酒吧为主;

2、金凤区新昌路以地方风味餐饮和休闲为主;

3、银川清真美食文化城以清真餐饮、穆斯林用品为主;

4、纳家户回族风情街以回族文化、风俗、饮食、旅游为主;

5、银川文化城以文化产业、休闲、购物、旅游为主;

6、西夏区同心路西夏风情街以旅游产品和地方土特产业为主。

第三条特色街区的组织机构

成立银川市扶持发展特色街区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马迎秋银川市副市长

副组长:王琦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郭勇市商务局局长

李波市商务局副局长

马雪飞市财政局副局长

范学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

周东海市旅游局副局长

闫广市规划局副局长

屈彦学市城管局副局长

王鸣义市环保局副局长

王志勇市建设局副局长

马如林市卫生局副局长

夏珲市国税局副局长

徐保虎市地税局副局长

王建忠市工商局副局长

梁海滨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郝希奋兴庆区副区长

马勇金凤区副区长

马少红西夏区副区长

洪涛灵武市副市长

杨全林贺兰县副县长

钱克孝永宁县副县长

马立勤宁夏塞上文化城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郭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特色街区的扶持措施

1、努力将特色街区培育为银川市旅游定点单位。(市旅游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配合落实)

2、将特色街区公用设施建设纳入全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统一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市规划局、建设局等负责落实)

3、入驻特色街区且经营范围符合功能定位的商户,培育期间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和教育附加税等方面的优惠。(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负责落实)

4、入驻特色街区且经营范围符合功能定位的商户,培育期内免收排污费、卫生费及城市管理费。(市环保局、城管局负责落实)

5、特色街区及入驻特色街区且经营范围符合功能定位的商户,培育期内在亮化用电上给予优惠。特色街区路灯、地灯和沿街公益性广告用电,商户外立面轮廓灯,霓虹灯等亮化,经亮化办批准按“亮化”标准电价收费。牌匾和广告灯光用电与供电部门协商,给予优惠电价。(市建设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配合落实)

6、开辟办证“绿色通道”,对入驻特色街区的商户简化登记申报程序,免收办理卫生、税务、清真等证照工本费及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有关部门落实)

7、入驻特色街区且经营范围符合功能定位的商户,除享受特色街区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银党发[2008]38号)优惠政策。

第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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