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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促进市区现代商贸流通业发展项目认定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吴政办发〔2006〕27号
颁布日期:2006-03-16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促进市区现代商贸流通业发展项目认定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吴政办发〔2006〕27号2006年3月16日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区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

《吴忠市促进市区现代商贸流通业发展项目认定奖励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十六日

吴忠市促进市区现代商贸流通业发展项目认定奖励暂行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区现代商贸流通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按照开展“现代商贸流通经济发展年”活动的有关要求,结合市区商贸流通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有关界定

(一)时间界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促进市区现代商贸流通业发展认定和奖励时限。

(二)范围界定:1、市区各重点专业市场,主要商贸流通及餐饮服务和骨干粮油加工企业;2、在市区登记注册,开展连锁经营的骨干企业;3、新建、改扩建的大型购物中心、专业市场及现代物流配送、仓储项目;4、投资新建电子商务管理系统的商贸企业;5、清真食品、穆斯林用品及粮油加工企业的技改项目,新成立的清真菜肴研发机构,清真餐饮连锁店和清真牛羊肉配送中心,清真食品和穆斯林用品出口创汇及参展企业;6、当年放贷期限达半年以上,累计放贷达到额度的商业银行;7、当年获得“宁夏名牌产品、宁夏著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名牌出口商品”的企业;8、新成立的自治区级和市级行业协会。

二、认定条件

(一)被认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必须是在市区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税务登记证且其他证照齐全的企业。

(三)被认定企业必须依照规定及时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和其他信息资料。

(四)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法违规被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过处罚或新闻媒体进行曝光的企业,认定时将作为主要否决依据。

(五)偷、逃税款或年度内发生过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不予认定。

三、认定方法

(一)认定工作由市促进市区现代商贸流通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牵头,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商务局、审计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人民银行等部门参与。

(二)认定信息资料由市商务局负责收集,被认定企业应当积极主动地提供各种相关资料。

1、被认定企业需提供的材料:(1)各种证照复印件;(2)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年度统计汇总表;(3)税务部门的纳税情况证明;(4)企业新增员工档案及相关有效资料;(5)税务、安监、消防、公安(交警)等职能部门对未偷逃税和未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认可,即未否决条件的证明;(6)《意见》中规定标准所需要提供的资料。

2、有关职能部门要如实为企业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三)认定采取“集中办公、分工审查”的方式进行。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审阅企业材料,严格把关。

1、市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2、市财政局、商务局负责制订市区商贸流通发展资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

3、市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负责认定企业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商业银行和企业纳税等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市工商局负责认定企业培育清真品牌、知名品牌及其营业执照等情况。

5、市商务局(招商局)负责连锁经营、新建改扩建项目、电子商务、出口创汇等方面的认定。

6、市监察局负责监督认定部门有无弄虚作假问题,并对举报情况进行核查。

7、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和配合认定工作。

8、市商务局负责对各部门认定审核情况进行汇总、通报。

四、认定程序

(一)要求进行认定的企业,应在当年的12月20日前向市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商务局自接到申请10日内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理由。

(二)市商务局决定受理后,企业应填报《吴忠市促进市区现代商贸流通业发展认定申请表》,并如实提交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三)市商务局对受理后的申请,按照认定职责,采取“集中办公”的方式,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必要时到现场进行核查,并由相关部门出具意见。

(四)市商务局根据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参考核查部门意见,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市现代商贸流通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确认。

(五)凡被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市现代商贸流通产业发展领导小组颁发《吴忠市促进市区现代商贸流通产业发展确认书》,作为兑现奖励的依据,报市委、政府研究决定,兑现奖励。

五、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凡符合认定条件的(未被否决)市区内重点专业市场、主要商贸流通企业及餐饮服务企业、骨干粮油加工企业,连锁经营、电子商务、出口创汇企业及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改项目,商业银行及创品牌企业,新成立的行业协会等。

(二)奖励范围:1、年交易额在6亿元、4亿元、2亿元以上的专业市场,年销售额在1亿元、50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年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餐饮服务企业,年产值在1亿元、5000万元、2500万元以上的粮油加工企业;2、在市区新开设投资50万元以上且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连锁网点,在奖励时间界定范围内,累计在乡镇新开设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连锁网点;3、新建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改扩建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购物中心、专业市场及现代物流配送、仓储项目;4、搭建信息化管理平台,软硬件实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且运行正常的企业;5、清真食品、穆斯林用品及粮油加工技改项目和研发新产品企业(机构),开办清真餐饮连锁经营及清真牛羊肉配送的企业,清真食品及穆斯林用品出口创汇及参展企业;6、当年放贷期限半年以上、累计放贷额达到5亿元、3亿元、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商业银行;7、当年获“宁夏名牌产品、宁夏著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和名牌出口商品”的企业;8、新成立的自治区级和市级行业协会。

经过严格认定核实,对符合以上奖励范围的,严格按照《意见》兑现奖励。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促进市区现代商贸流通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1、吴忠市促进市区现代商贸流通业发展项目认定申请表

2、吴忠市促进市区现代商贸流通业发展项目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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