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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 文号:张政发〔2008〕92号
颁布日期:2008-10-14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张政发〔2008〕92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意见》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四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意见

(省人民政府2008年5月2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关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试行意见: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范围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一级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的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三)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净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净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包括各级政府对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追加资本的支出和购买企业国有股份等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支出;

(三)其他支出:包括同级政府决定的重大工程支出,补充社会保障经费支出等。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二)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及其他负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三)各级财政部门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等部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具体下达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预算,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收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等预算单位负责组织、监督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企业应按规定将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直接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向预算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四)年度终了时,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批准。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和调整使用预算收支科目;审核、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收取国有资本收益。

(二)各预算单位主要职责: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监督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六、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

(一)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方式和上交比例。国有独资企业直接向财政部门按规定的比例上交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红总额及国有股所占比例向财政部门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企业转让国有产权、股权净收入由受让方全额上交财政;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东分享的清算净收入由清算方全额上交财政。

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由财政部门根据企业所处不同行业确定,一般情况分三类按以下比例上交:

第一类:有色、冶金、煤炭等资源性行业企业,上交比例为15%;

第二类:金融、石化、建材、轻纺等一般竞争性行业企业,上交比例为10%;

第三类:其他行业企业,上交比例为5%。

剩余利润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分配、使用。如本级政府需要,可适当调整上交比例。

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等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二)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和核定。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按不同的组织形式和收益类别向财政部门申报国有资本收益,如实填报申报表,附送相关资料。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上交收益金额。

(三)财务监督。国资、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企业、有关国有股东或其授权机构不按规定申报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可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有关直接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审计报告及企业财务会计信息进行核查。对中介机构和企业提供虚假会计信息,隐瞒或者滞留、截留、挪用、坐支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建立定期考核和评价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作为企业领导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与企业年薪制等收入分配政策挂钩,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制定相应配套措施。财政部门要会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等部门抓紧制定有关的配套办法,及时处理和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逐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三)合理确定企业税后利润上交比例。从既有利于继续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又有利于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出发,以“适度、从低”为原则,合理确定企业税后利润上交比例。

(四)科学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从着力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着力解决涉及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着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出发,科学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五)认真做好预算编制和管理工作。进一步增加经营预算的透明度,积极探索符合我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特点的管理方式,不断提高预算编制的规范性、准确性和科学性。

(六)认真开展宣传培训工作。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要加大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宣传力度,认真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工作,特别是要及时培训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监事会成员和财务人员,统一思想认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齐心协力搞好资本经营预算工作。

(七)加大监管工作力度。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及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监事会要加强对国有企业资本投向和投入的指导和监管,严格管理,规范运作,确保经营预算工作在政府的统一监管下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要求运行。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08年开始实施,2008年收取企业2007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各市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行时间、范围、步骤,由市州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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