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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文号:秦政〔2006〕176号
颁布日期:2006-09-1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秦政[2006]1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

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通知》(冀政[2005]67号)精神,加强土地资源的科学管理,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增强土地资源的供给能力,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准备工作,为科学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奠定好基础

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要求,市、县级的规划修编工作要在2006年底省级规划修编完成后适时安排。修编的总体要求是: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为重点,以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为核心,全面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改变传统的土地利用模式。因此,市、县从现在开始,责成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要提前谋划,认真做好规划修编的前期准备工作。一是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重大举措,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根本利益的大事。市、县及各部门要站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这次规划修编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做好规划修编准备工作,为科学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奠定好基础。二是要做到人员、机构和经费三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难度大、任务重、问题多、涉及面广,做好此项工作不仅要保证人员到位,还要保证经费到位。因此,市、县都要从当地实际出发,确定专人或聘请委托有关专业人员,尽快开展工作。要按照国家关于地方各级规划修编及前期工作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要求,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市、县都要成立组织,明确责任,加强协调,搞好配合,确保规划修编工作顺利进行。三是要认真开展规划实施评价和基础调查工作。要根据土地变更调查结果,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系统评价,做到“四查清、四对照”,即查清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对照核查;查清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数量,与规划确定的节约用地挖潜目标对照核查;查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与规划保护目标对照核查;查清违法用地数量和处理情况,与违法用地的处理要求对照核查。通过规划实施评价,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研究解决土地利用重大问题的对策、措施和办法,为规划修编工作打好基础。四是要改进工作方式,规范工作程序。要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规范运作的工作方针和程序,科学系统地安排规划修编各项工作,切实提高规划决策水平和效率,增强规划修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五是要注重规划的协调与衔接,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相衔接,与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相协调,合理确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推动产业布局的适当集中和建设用地向重点城镇的倾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依法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化土地利用布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必须严格执行现行规划。对于重点急需的国家和省级建设项目确实需要调整规划的,应当依法、妥善处理,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需要。市、县要根据《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化布局调整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05]14号)要求,在不涉及基本农田的情况下,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合理”的原则,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优化布局调整,将市、县零散的建设用地集中到近期需要用地的区位,使规划建设用地集中连片,从而满足近期建设用地需要。每个县调整的集中连片地块原则上不超过三块,申报方案经县、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核批准。优化布局调整后,在规划修编前,除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及特殊用地等确需单独选址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

三、认真谋划项目,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市、县要按照“保障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合理安排使用年度用地计划,优先保障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在谋划项目时,要充分协调国土、发改、能源、交通、水利等各职能部门,正确把握县域经济发展趋势,提高项目立项规格,合力谋划省以上重点项目,争取使用国家和省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

四、实行土地折抵和置换政策,增加建设用地有效供给

(一)充分利用好农用地整理折抵政策。各县、区要根据《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农用地整理新增耕地折抵建设用地指标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05]15号)要求,科学制定农用地整理年度计划,积极谋划一批农用地整理折抵项目,为用足用活农用地整理折抵政策做好技术准备。凡用于农用地折抵的整理项目应当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低于60公顷,片数不超过2片(其中丘陵、山区项目单片面积不低于30公顷,片数不超过4片),项目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后,在折抵总量控制下,按照新增耕地面积的60%折抵建设用地指标。各县、区务于每年的6月2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实施。

(二)积极试行土地置换政策。各县、区要依据《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土地置换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05]16号)要求,积极试行土地置换政策。通过“易主、易位、易权、易用”,对已批未用或者已批已用的建设用地与农用地进行等面积置换。将置换的原有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置换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办理审批手续不占用农用地转用指标。土地置换在同区或者同县域范围内进行,并要取得土地权利人的书面认可,涉及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取得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五、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依法处理违法用地。

1999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至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发前发生的违法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依法处罚后,可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具体违法用地处理办法,严格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通知》(冀政[2005]67号)和《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违法用地处理意见〉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05]17号)执行。

六、严格土地供应政策和标准,促进土地科学利用

(一)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对限制类项目要按规定要求审查报批和严格市场准入管理,严格控制用地;对禁止类项目一律停止供地。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坚持“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的“三集中”原则,认真谋划并搞好园区建设,引导工业项目进入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土地供应指标要向开发区和园区项目倾斜。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要集中建设多层标准厂房,以解决投资少、规模小的项目的生产经营场所;对分期实施的大型工业项目规划预留用地,要根据实际到资情况和生产建设进度,分期分批确定供地数量。园区建设要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对于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安排的建设项目,要优先考虑选择在未利用地、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农用地范围内;对于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是经批准建设的能源、交通及国家重点项目。要严格执行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控制指标,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决定书中,要严格约定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对工业项目必须明确投资强度、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加强批后跟踪管理,严格追究违约责任。

(二)严格供地标准。工业项目用地实行投资强度限额和用地指标双向控制,用地面积在定额核定用地面积的基础上下调20%。投资强度:国家级开发区投资强度一般不得低于240万元/亩,省级开发区投资强度一般不得低于150万元/亩,开发区以外的投资强度一般不得低于100万元/亩,对于超过投资强度标准的,每亩土地每增加100万元投资,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奖励1万元。在市开发区、北部工业园区投资低于1000万元,其它开发区、工业园区投资低于5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通过建设标准厂房的方式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项目要保证供地,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要优先供地。工业项目单层厂房建筑容积率不低于0.6,多层厂房的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建筑系数不低于35%,绿化率不高于15%,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用地总面积的7%。对早期投入低,但产出高的高新技术项目,可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达到投资强度。

七、充分挖掘用地潜力,大力推行节约集约用地

(一)充分挖掘用地潜力,着力盘活存量土地。市、县(区)要认真搞好存量土地、闲置土地调查,在查清存量土地和闲置土地数量、面积和位置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存量土地、闲置土地的利用计划和鼓励措施。一是要优化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布局。按产业结构和类型调整项目布局,逐步形成产业集聚、规模经营的战略布局,切实提高单位土地面积的产出效益。二是要鼓励“无地招商”和“零土地技改”,推动老企业增资扩股和技术改造,提高原有土地的投资强度。凡是工业项目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无地招商”、“零土地技改”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均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差价或调整土地租金。三是鼓励凡能使用多层厂方的生产企业建设多层厂房,向空间“要地”。对于新建一层厂房的,其基础设施配套费按规定收取,建二层的减半收取,三层及其以上的免收。只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不影响城市景观,容积率要最大限度地放宽。四是严格控制工厂企业辅助设施和厂区的绿化用地面积,引导企业经规划审批后在原厂房加层或利用超面积的绿化用地、空地建造厂房;也可经规划批准,将原规划工业用地中的非工业用地进行适当调整,增加工业用地面积,凡是符合上述条件增加建筑容积率的,一律免交土地出让金差价。五是实行土地动态管理。凡供地后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不开工建设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延缓开工的,坚决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并通过依法改变用途、安排临时使用、进行等价置换、纳入政府储备等多种办法盘活利用闲置土地;对上一年度项目开工率达不到80%或当年项目开工率达不到50%的县(区),相应核减该县(区)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于项目竣工后,由发改委、国土局、规划局等部门对项目建设、投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达不到原定投资强度的,收回多占的土地或按比例核算加收土地出让金。

(二)积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整理。城市的整理重点应放在“城中村”和旧城改造上,充分利用城市存量土地,推进城市化进程。农村重点进行“空心村”治理,促进文明生态村建设。各县、区要以城镇旧城改造和生态文明村建设为重点,制定城乡建设用地整理计划。经批准实施的土地整理项目,按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对具备旧城改造条件的城镇村,积极争取省国土资源厅核定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周转指标,封闭运行、到期归还,专项用于城乡土地整理的拆旧建新。

(三)充分利用未利用地。项目建设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未利用地的,由市、县政府审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外未利用地的,以及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经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可以先按临时占地使用,然后按照有关规定限时报省政府审批。

八、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

(一)进一步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高速公路、民用机场、发电厂、煤炭设施、石油天然气设施等用地,以及《划拨供地目录》以外的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供地。推行工业用地挂牌或招标、拍卖方式供应,同一宗工业项目用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为推进土地市场优化配置,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分析,规范土地登记管理,建立土地供应公示制度,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充分发挥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调控作用,使城市中的零星土地集中连片开发改造,提高土地开发的综合效益。

(二)改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土地权属无争议,不涉及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和农宅用地以外的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经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集体土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集体土地所有者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土地收益应当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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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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