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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文号:秦政〔2007〕118号
颁布日期:2007-07-02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暂行办法》的通知

秦政[2007]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秦皇岛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日

秦皇岛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外人士,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外人士,包括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国内非本市公民。

第三条市外侨办、市人事局、市台办、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并经推荐审定,可以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我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我市投资或为我市引进项目、资金做出重大贡献,以及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提出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的建议被采纳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三)为推进我市对外经济文化交流、开展合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我市市、县(区)两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岗位任职或挂职,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

(五)在本市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五条外籍人士、华侨和港澳同胞授予荣誉市民(公民)称号的申报、审核、审定、授予由市外侨办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一般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报。符合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在征得本人同意(或本人申请)、依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相关部门审核。其中属台湾同胞的,向市台办申报;属引进高层次人才、专家智力和在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岗位任职或挂职的,向市人事局申报;属投资方面的,向市商务局申报。

(二)审定。市人事局、市台办、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对申报人员要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授予。市政府举行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仪式,向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荣誉证书和城市钥匙。在县区工作的荣誉市民由县区人民政府代市政府授予荣誉证书和城市钥匙。

第七条对获得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应当给予下列礼遇:

(一)在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等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二)对确需在本市长期居留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视情况为其办理三至五年期的长期居留许可;

(三)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和待遇。

第八条荣誉市民证书和城市钥匙由市政府统一制作,证书由市长签署。

第九条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人士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其荣誉市民资格。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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