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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 文号:商政发〔2008〕46号
颁布日期:2008-11-17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商政发〔2008〕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40号文件和省政府[2006]62号文件精神,尽快完成我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目标任务,全面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农作物种子是关系农业生产安全和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生产资料。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颁布实施,种子市场主体多元化,种子产业化、商品化和标准化进程不断加快。但由于我市现行的种子管理存在着体制不顺、经费不足、队伍不稳、监管不力等问题,导致一些地方种子市场秩序比较混乱,假劣种子坑农害农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了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增收。改革种子管理体制既是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也是培植新型种业体系,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对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确保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农民利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实施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实行事企分开。各县区必须在2008年12月底前完成事企分开任务。对于事业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剥离生产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管理站,人员过多的县可将部分人员调整到其它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或按自然减员处理,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工资纳入财政预算。到期未分离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二)扶持壮大种子龙头企业。在种子体制改革过程中,要加大对种子龙头企业科研育种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帮助其做大做强,同时,要积极支持和鼓励民营股份制种子企业发展,逐步建立健全种子产业体系,为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后的市场供种打好基础。

(三)进一步明确市县种子管理站职责。根据省政府[2006]62号文件精神,市、县种子管理站主要承担种子执法管理和种子技术推广服务职能。主要职责是:审核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对市场经营销售的种子进行质量监督和抽检;查处种子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承担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及品种管理。种子技术推广服务职能主要是:农作物种子生产技术指导与推广;新品种展示和优质高产栽培技术示范推广;农作物新品种引进与筛选;农作物种子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种子信息收集交换与发布等。

三、加强种子管理体系建设

(一)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并加强种子管理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种子质量检验体系、品种区域试验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

(二)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鉴于目前种子管理工作量大面广,各级政府要保证种子管理站的人员编制,同时要提高种子管理人员的素质,对现有的种子行政执法人员要开展业务培训,实行资格考核,持证上岗。要严格落实种子质量检验员考核制度,逐步实行品种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三)强化保障措施。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种子管理站和技术服务部门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技术推广、品种试验和检验检疫等方面的工作,切实保证种子管理机构和公益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市、县区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

四、切实强化种子市场监管

(一)严格市场准入。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办理种子企业证照。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建立种子生产经营资质跟踪检查制度,并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委托经营的市场准入按以下规定办理:

1、建立种子经营风险保障金制度。凡在我市境内从事种子经营的外地企业,在展开销售之前应由企业法人代表与当地种子管理部门签订诚信协议书,协议书中除载明应遵守的诚信条款外,还应包含风险保障金内容,即在我市境内设点销售的种子企业,每点向当地种子管理部门缴纳5000元的风险保障金,待本年度农作物收获后,如没有发生质量问题,则由当地种子管理部门全额退还该企业;如发生质量问题,则由当地种子管理部门启用该风险保障金先行赔付农户,不足部分由该种子企业承担,剩余部分退还该企业。

2、规范种子委托经营

①凡在我市境内设点委托经营的,必须先由当地种子管理部门对受委托经营者进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给培训合格证书。当地种子管理部门认为具备受托资质条件的经营者,应在委托书上加盖公章。

②受委托种子经营者持培训合格证和加盖种子管理部门印章的委托书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③未参加培训和委托书上未加盖当地种子管理部门印章的,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私自经营设点的,由农业、工商部门依法取缔。

④本市境内的种子销售点只能接受一家委托,不得进行二次委托。

(二)规范备案。种子委托经营备案时,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当地县级种子管理部门提供本企业《种子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委托协议书、本批次种子质量检验报告。

(三)规范建立种子经营档案。接受委托的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包括“一帐二票”,种子经营台帐应载明种子来源、销售去向等内容。种子来源以进货票据为依据,去向以销售票据为依据。

(四)建立新品种推广前的试验示范制度。在本市境内拟销售推广的新品种种子必须在境内进行适应性试验、示范,经过种子管理部门的认可。试验、示范须由推广地的种子管理机构进行。未经当地主管部门试验、示范的品种,不得在当地销售推广。

(五)加大新品种宣传力度。市、县区种子管理部门应在销种前,通过新闻媒体或板报、印发资料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当地种子品种布局意见,宣传本年度种子经营诚信企业,曝光假劣种子品种和不守法种子经营企业。

(六)加大种子市场检查力度。每年度种子销售季节到来前,种子管理机构应主动与当地公安、工商、质检、物价等部门配合,开展联合执法,进行拉网式排查,从严从快处罚违法行为。同时,为了及时掌握乡镇、农村的种子违法活动,每乡镇要选聘一名农业技术干部担任种子协管员,及时向县级种子管理部门举报本乡镇种子违法行为。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和种子市场监管工作的领导,强化保障措施。市级农业、编制、财政、发改委、国资委、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行业指导,确保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搞好宣传发动,确保职工思想稳定。种子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事关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事关种子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相关部门一定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使广大职工明确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明确政策依据和相关规定,理解支持政府的改革意见,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三)严格执行政策,做到公开公正。在种子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各地必须严格执行政策,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有理有据,公开透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企业改制之机隐匿、转移或私分国有资产,不得趁机向企业转嫁负担,摊派费用,也不得利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建制转化为推广单位之机突击进人。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正确处理改革与当前工作的关系,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凡是事业性质的种子公司整体划转的,要妥善解决好今冬明春良种的储备供应问题,确保农业生产用种不受影响。

(五)加强督促检查。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务必在今年12月底前完成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市政府将于2009年元月中旬对全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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