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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文号:石政发〔2008〕63号
颁布日期:2008-10-3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石政发〔2008〕6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监管工作的

实施意见

为规范奶业生产经营秩序,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促进全市奶业稳步健康发展,本着建立完善监管、检测、服务三大体系,推进奶业生产方式变革和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的总体思路,切实加强对生鲜乳生产和收购环节的全方位监管,努力构建奶牛养殖场和生鲜乳收购站规范经营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严格资格审核,规范生鲜乳收购站建设

1生鲜乳收购站必须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牛养殖场(小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一律不得收购生鲜乳。

2生鲜乳收购站必须具备“六有”条件。即有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3生鲜乳收购站必须健全和实施五项制度。即卫生消毒制度、生鲜奶日常检测制度、质量监督员工作制度、生鲜乳收购站购销台帐制度、营运交验制度,做好奶牛养殖档案、投入品使用档案、疫病防治档案三项记录。

4生鲜乳收购站必须取得所在地县级畜牧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记录应当包括畜主姓名、单次收购量、生鲜乳检测结果、销售去向等内容,并保存2年。贮存生鲜奶的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在挤奶后2小时内应当降温至0—4℃。生鲜乳运输车辆必须取得所在地县级畜牧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逐一签字,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者保存,保存时间2年。

5各县(市)、区应根据当地奶源分布情况,对生鲜乳收购站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并组织畜牧、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行动,对照有关条件对现有生鲜乳收购站进行整顿完善。整顿后仍不符合生鲜乳收购站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

二、狠抓奶牛小区建设,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

6各县(市)、区要按照“养殖入区、挤奶进厅”的目标,本着新建和扩建并重的原则,积极协调占地和资金,进一步加快奶牛养殖标准化、规模化进程,确保2008年底前(行唐县2009年6月底前)基本实现散养奶牛进小区、奶牛挤奶进奶站(厅)。

7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具备“六个”条件。即符合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奶牛养殖规模;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配套设施;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具备畜牧兽医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有对奶牛粪便、废水、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的设施;有生鲜乳生产、销售、运输管理制度。《石家庄市奶牛小区建设标准》对小区的选址和布局、牛舍及运动场、机械化挤奶厅、青贮窖及青贮机械、兽医室和配种室、饲养管理条件、消毒及疫病防治、质量检测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新建和扩建的小区必须按照以上标准要求规划和建设,并由畜牧部门验收、登记、备案。

8认真落实各项财政补贴政策。除对散养牛进入规模养殖小区的散养户、养殖小区经营者进行奖励外,对新上管道式挤奶设备和新建、扩建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的给予补贴。

三、改善经营模式,推动生产企业与生鲜乳收购站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9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按照布局规划自行建立生鲜乳收购站,或者以购买、托管、租赁、控股等方式直接管理现有生鲜乳收购站,构建利益共同体,实现一体化经营,把生鲜乳收购站变成生产企业的第一车间,使企业监管前移,确保原料乳质量稳定。各级政府在建设用地、资金筹措、工商登记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到2009年6月底,全市生鲜乳收购站全部纳入乳品企业的生产管理体系。

10规范生鲜乳收购合同,确保生鲜乳销售供应的相对稳定。在我市区域内收购生鲜乳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农业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监制的《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与生鲜乳收购站签定合同,并严格按合同规范购销行为。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奶农户和生鲜乳收购站实行实名登记,将生鲜乳收购款直接结算到奶农户。

11市、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生鲜乳价格的监控和通报工作,及时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建立由政府物价、畜牧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生鲜乳收购者、奶农和乳制品生产企业组成的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根据生鲜乳生产成本和季节变化确定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供购销双方签订合同时参考,防止生鲜乳收购价格出现大幅度波动导致压级压价和哄抬价格的现象。

四、强化监管措施,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

12按照基础监管前移、实现可追溯的思路,加强生鲜乳收购站的监管,坚决杜绝非法添加有害物质事件的发生。生鲜乳收购站要加强标准化建设,完善各项档案,实行分户留样制度。生鲜乳进入乳制品生产企业,检测出三聚氰胺、抗生素等有害物质超标的,向前追溯到生鲜乳收购站,对各户生鲜乳留样由县畜产品质量监测站逐一检测,对检测出问题的奶农户依法予以处罚。未严格执行分户留样制度的,对生鲜乳收购站经营者予以处罚。各户生鲜乳留样待乳制品生产企业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处理。

13乳制品生产企业的质量检测部门要不断更新检测设备,加强检测人员培训,实行定期轮岗制度,进厂生鲜乳要批批检测,对检测出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有关监管部门。

14落实生鲜乳收购站质量监督员制度。由乳制品加工企业对托管或有收购合同的生鲜乳收购站派驻质量监督员,负责生鲜乳收购、检测、销售、运输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工作,并监督生鲜乳收购站做好奶牛养殖记录、投入品记录、疫病防治记录三项基础性工作,落实好卫生消毒制度、生鲜乳日常检测制度、生鲜乳收购站购销台帐制度、营运交验制度等。发现违规行为要立即制止,并责令改正。发现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抗生素等有害物质超标现象要立即报告监管部门,并监督其立即封存。

五、健全监测体系,提高市、县质监能力和水平

15建设完善的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市畜产品质量监测中心要进一步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县级要建立畜产品质量监测站,奶牛养殖大县可依托基层分站或较大型生鲜乳收购站建设区域性质监分站,小型生鲜乳收购站(奶厅)要配备常规检测设备。

16市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要增添高精度检测设备,引进专业检测技术人员,承担全市畜产品抽检和第三方检测工作指导的职能。

17县级畜产品质量监测站要配备液相色谱仪及配套检测设备,2008年底前做到人员、经费、设备三到位。奶牛养殖大县要在县级质监站的基础上,依托基层分站或较大型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质监分站。要加大抽检频度,对辖区内所有生鲜乳收购站(厅)进行抽检,发现问题及时送具备资质的生鲜乳质量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确认后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18生鲜乳收购站要配备乳质速测仪、恒温箱、冰箱、电炉、天平、试管等设备,对脂肪、蛋白、密度、酸度、含碱量、非脂干物质、含水率等常规指标进行检测,保证生鲜乳质量。乳制品生产企业自行建立和直接管理的生鲜乳收购站,应由相关企业负责配备。生鲜乳收购站要及时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设施等进行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19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制品生产企业因生鲜乳质量发生争执的,应对生鲜乳质量进行复检。仍有争议的可送具备资质的生鲜乳检测单位进行第三方检测,检测费用由问题方承担。

六、落实监管责任,完善服务体系建设

20生鲜乳收购者和奶牛养殖者在生鲜乳生产和购销活动中是市场责任主体,对生鲜乳质量安全负第一责任。生鲜乳收购者和奶牛养殖者在生鲜乳生产和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发生生鲜乳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无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或有证已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收购的,依照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厉处罚。

21市、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负总责。市、县(市)畜牧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市政府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组织实施,制定全市奶业发展规划,指导奶源基地建设,做好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等环节监管和服务工作。各县(市)、区尤其是奶牛养殖大县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奶业管理和发展工作。

22强化对生鲜乳等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职能。各级畜牧主管部门要增设畜产品质量监管机构,负责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组织协调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23进一步完善奶牛良种繁育、防疫灭病、饲料供应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好国家和省、市良种补贴项目,引进优质奶牛冻精改良现有奶牛,培育高产优质奶牛群体。净化布病、结核病等重点疫病,严格控制疫情的发生。坚决查处和杜绝在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中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

24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和政策性保险体系。要加强对生鲜乳收购者和奶牛养殖者的教育,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在全市区域内从事生鲜乳收购和加工的企业建立诚信档案,每半年进行一次诚信评估,对发现问题的予以黄牌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关停,并将不良记录及时提供给金融部门纳入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各级保险、财政、畜牧部门要密切协作,积极推行政策性奶牛保险工作,扩大保险覆盖面,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

此意见有效期自二○○八年十月十六日起至二○一三年十月十六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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