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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贵阳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筑府办发〔2007〕155号
颁布日期:2007-11-27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筑府办发〔2007〕155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贵阳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加强我市部门统计管理,防止数出多门的现象发生,市统计局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统计法规,制定了《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

贵阳市统计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发挥统计在宏观经济与决策管理中的作用,进一步推进部门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实现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的协调发展和资源共享,充分发挥统计的整体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贵阳市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区(市、县)统计局是同级政府的综合统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制定和审查本行政区域内统计调查计划和报表制度,负责国民经济核算及重大国情国力的调查,依照规定检查、审定、管理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统计资料,指导和协调部门统计工作等。

二、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制定方针政策和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信息来源。部门统计工作,是指区(市、县)及以上各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行使统计职能的各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中央驻筑单位(以下统称部门),为满足政府管理需要而依法实施的专业性统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负责本部门及管辖系统内统计工作。在统计业务上受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指导。

三、部门统计调查实行备案审批制度。统计调查的立项必须有充分的理由,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在管辖系统内开展的统计调查,要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备案;调查范围超出管辖系统的,需经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批;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在实施前,应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登记备案。未履行法定的备案审批程序,以及擅自变更调查方案内容或超出有效期的部门统计调查,均为非法统计调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非法统计调查有权举报和拒绝填报,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将依法予以废止。

四、统一规范部门统计调查方案和统计标准。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方案要内容完整、规范。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调查方案中使用的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与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相一致。涉及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规定以外的专业标准和分类,要与国家有关标准或行业标准相一致。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化科学及分类科学的原理进行归纳和设计,并在使用前征求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意见。

五、建立并实施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制度。为整合统计资源,丰富统计信息,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今年开始建立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修订。各部门要按照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本部门、本行业的相关统计数据及国民经济核算需要的有关财务、业务资料。各部门需要的社会经济综合统计资料,应实现资料共享。

六、严格执行数据发布制度。为确保全市重要宏观经济统计数据的一致性和权威性,防止出现重复发布、擅自发布以及相同指标数据不一致等混乱现象,各部门要严格贯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统计数据发布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筑府办发〔2007〕154号)精神。由各部门通过新闻媒介对外发布信息,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凡反映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综合性统计数据及市统计局调查收集的统计数据,除国家统计局明确规定由国家、省统一发布的数据外,均由贵阳市统计局负责对外公布,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部门统计数据与市统计局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其数据必须与市统计局协商一致后,方能对外发布,其它统计数据在对外发布前应及时报市统计局备案。

七、推进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部门要不断提高统计信息化水平,为统计人员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数据处理设备和网络传输设备,逐步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和管理的现代化,并根据统计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及时改善统计人员的技术装备条件。要建立健全部门统计信息网络和各类统计数据库,加快统计信息交换平台建设,建立以统计调查项目库、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综合统计数据库为主要内容的部门统计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统计信息资源共享。

八、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领导,支持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行使统计管理职能,促进部门统计工作开展。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中央驻筑单位以及其他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管理职能和应承担的统计工作任务,切实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及所属机构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积极支持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依法设立统计机构,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和主管领导,进一步充实和稳定统计队伍。要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提高统计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要切实保障统计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认真解决本部门统计工作中存在实际困难和问题。坚决支持和维护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着力促进部门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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