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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文号:市政发〔2007〕137号
颁布日期:2007-10-12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

市政发〔2007〕137号2007年10月12日

为加快我市供热体制改革步伐,根据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的供热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城市供热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原则

加强供热行业管理和改革城市供热体制,切实解决管理工作和供热体制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是保障城市居民采暖、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要求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城市供热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在国家、省统一指导下,根据我市的实际积极推进改革工作;坚持市场机制、政府监管,增强企业发展活力,保持供热行业稳妥有序发展;坚持环保节能、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建筑节能和供热系统节能,降低能源消耗;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充分考虑社会公平及低收入群体采暖的需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维护供热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对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

为加强对我市供热体制改革的统一领导,使我市供热体制改革工作顺利、稳步的开展,成立“西安市供热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此项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担任,小组成员由市政、发展和改革、建设、财政、规划、物价、税务、人事、环保、民政、房产、劳动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及各区县政府的主要领导组成,加强各部门协调能力,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积极稳妥地推动我市供热体制改革的进程。

西安市供热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城市供热体制改革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西安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西安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任担任。各区县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辖区的供热体制改革日常工作。

三、实施供热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改革供热补贴福利体制,变“暗补”为“明补”。

要逐步推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按照建设部的要求,我市应在2008年10月底前停止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统包的职工用热制度,改为由居民家庭(用热户)直接向供热企业缴费采暖,变“暗补”为“明补”,实行用热商品化。各级财政、各单位原来用于职工采暖费的补贴,以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实现补贴货币化。

(二)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变“面积”计量为“热量”计费。

1.逐步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

改革现行热费计算方式,逐步取消按面积计收热费,积极推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办法。

要做好实行分户计量试点工作,西安市热力公司、西安东郊能源有限公司、西安市热电有限公司要在所负责供热区域内各选5个供热小区实行供热计量收费试点工作。通过计量收费试点总结经验,推行供热计量工作,各级政府要起表率作用,对有条件的政府办公楼要积极推行供热计量改造,达到热计量要求。

2.新建建筑必须全面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

根据《西安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要求,各区县、各部门要加强城镇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的力度,严格按照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必须安装楼前热计量表和散热器恒温控制阀,新建住宅还要具备分户计量、分室调控条件。不符合相关供热计量标准规定要求的不得验收和交付使用。

3.加强对既有建筑的改造。

对既有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的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工作要做出改造规划。各区县政府负责对辖区既有建筑进行改造,要在登记、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编制供热改造规划。按照“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实行分户计量的改造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4.合理解决分户控制、分户计量的改造资金。

对既有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的改造建设,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进行。其中,公共建筑的改造建设投资由产权单位承担,居民住宅的改造建设资金由政府、供热企业、职工所在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改造建设资金的标准和方法,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三)加强供热设施改造,合理制定供热价格。

供热企业要主动适应供热体制的改革,积极进行供热设施的改造,运用水力平衡、气候补偿、系统调节、温控和计量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改造老化落后的供热设施和管网,改进消烟除尘系统,充分挖掘供热潜力,提高能源综合利用率。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热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热力销售价格要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暂不具备按照两部热价计费条件的建筑,在过渡期内可以实行按供热面积计收热费,并要尽快创造条件实现按照两部制热价计收热费。供热价格的调整必须按听证程序办理。

四、做好改革相关工作,稳步推进供热体制改革

(一)转变政府对城镇供热工作的管理职能。

政府的行业管理工作的重点要转移到研究制定供热事业发展规划、规范供热市场行为、维护供热市场秩序上。要建立健全相关法规,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对供热市场准入、退出、价格、质量和安全等实行有效监管,切实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健全城市供热预警和应急保障机制,制定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确保安全稳定供热。

(二)建立低收入群体保障系统。

要高度重视解决社会低收入群体的冬季采暖问题。市、区县政府每年从财政拿出一部分资金,专项用于低收入家庭的采暖补贴。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市政等部门结合我市低收入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三)引入市场机制,稳步推进供热市场化改革。

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逐步实现供热投资多元化、运营企业化、服务社会化,提高供热投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满足用户需求。要加大国有供热企业的改革力度,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应变能力。打破供热企业的行业垄断经营,允许非公有资本和外资参与热源厂、供热管网的投资、建设、改造和经营。积极稳妥地推进供热市场化进程。

(四)加快城镇集中供热设施的建设。

要合理配置资源,大力发展热电联产,建设集中区域锅炉房,积极推行集中供热。对较为分散、规模较小或是集中供热管网未达到的区域供热系统,要进行整合和改造,逐步建立适合我市的规模适中、布局合理且节能、高效、环保的供热采暖系统。

(五)加强我市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宣传。

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要从促进供热体制改革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供热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宣传有关政策和规定,确保供热体制改革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大力支持下,健康、有序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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