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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依法行政监督办法的意见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文号:市政发〔2008〕51号
颁布日期:2008-05-09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依法行政监督办法的意见

市政发〔2008〕51号2008年5月9日

2007年9月2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全国首部监督依法行政工作的政府规章《陕西省依法行政监督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为了认真贯彻《监督办法》,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组织学习《监督办法》,明确有关监督规定

《监督办法》确立了依法行政工作的新标准和尺度,以行政机关和行政首长为监督对象,以权力制约权力,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部门和垂直管理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开创了新的路径。这是依法行政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依法行政制度创新的成果,对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督促行政首长依法履行职责必将产生重要的促进作用。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法制机构要将《监督办法》纳入依法行政知识培训中,特别是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首长,要把学习贯彻《监督办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制任务,制定学习计划和落实措施。要深刻领会贯彻落实《监督办法》对于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现实意义。

二、以《监督办法》为依据,积极主动地履行监督职责

依据《监督办法》,行使监督权的行政机关一定要增强监督的主动性,严格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责,将本地区、本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全面纳入监督视野,整合已有的依法行政监督资源,提高依法行政监督效能,对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违法行政行为,要通过日常检查、媒体曝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领导批示等途径,及时发现、及时监督,保证依法行政工作顺利推进。对本地区、本系统依法行政监督不力而造成依法行政工作滞后或出现重大问题的,要依法追究监督机关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监督办法》对依法行政监督的组织领导、监督的内容、方式以及程序、考评与奖惩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包括七大监督种类和37项具体监督事项,内容系统规范,保障措施具体,既有很强的针对性,又有可操作性。各级行政机关要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监督重点,使依法行政监督成为有效推进依法行政的助力器,为全面推进我市依法行政提供保障。

监督机关每年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依法行政监督工作。依法行政监督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全面检查、专项督察、重大问题调查、统计分析、审查依法行政工作报告等方式。

三、积极配合监督,自觉执行监督决定

被监督的下级行政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自觉对照《监督办法》规定的监督内容开展自查,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纠正。下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上级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对于上级行政机关在监督中需要的文件资料要如实提供;上级行政机关需要询问有关人员时,要如实说明情况;对于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要自觉、不打折扣地认真执行。

不配合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监督的,要予以通报批评;下级行政机关在上级行政机关实施监督过程中弄虚作假,欺骗上级行政机关的,要依法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不执行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监督处理决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执行;拒不执行的,由有管辖权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行政首长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完善依法行政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效能

《监督办法》规定,依法行政监督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和行政首长,监督的内容涉及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所以依法行政监督必须加强领导,各级行政机关一把手要亲自抓,要把依法行政监督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实施,绝不能消极对待、被动应付。

市人民政府按照《监督办法》的要求,依照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西安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市依法行政发〔2007〕1号)每年适时对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区、县人民政府可参照《西安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对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监督办法》规定,各级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具体承办依法行政监督工作。因此,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的作用。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对于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本级行政首长提出监督建议,行政首长要及时召集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研究,对于确实属于《监督办法》规定的监督事项,要及时批准法制工作机构的建议。法制工作机构要及时制定实施方案,经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组织实施。依法行政监督实施完毕后,如发现问题确需纠正的,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向被监督机关书面发出依法行政监督意见,规定其在一定期限内自行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及时向本级监督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本级监督机关应当及时研究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承办监督事务

按照《监督办法》的规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依法行政监督工作的需要,适时向本级机关首长提出全面检查、专项督察、重大问题调查的建议,经本级机关首长批准后,组成检查组、督察组和调查组并开展监督工作。在依法行政监督工作中,检查组、督察组、调查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监督工作的需要,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召开座谈会、个别询问等方式掌握情况,查清事实。调查组在调查后发现有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本级机关对调查组的处理建议应认真研究,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超出本级机关处理权限的,报有权机关依法决定。处理结果需要公布或向有关方面反馈的,应当及时公布或反馈。

各级政府和有关行政机关一定要支持和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为他们开展依法行政监督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法制工作机构一定要将依法行政监督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认真建立和落实依法行政监督的相关制度,积极主动履行监督职责。

认真贯彻落实《监督办法》,关系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关系着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是一项全局性和长期性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常抓不懈,认真做好本地区、本系统依法行政监督的组织和落实工作。要注意总结依法行政监督工作的经验,认真研究依法行政监督工作中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依法行政监督落到实处,努力、全面、深入、扎实地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健康向前发展。

依法行政监督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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