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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在地统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铜政办发〔2008〕48号
颁布日期:2008-05-30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在地统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铜政办发〔2008〕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铜川市在地统计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行在地统计是我市统计管理制度的重大变革,涉及面广,影响深远。各区县、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上的统一部署,扎实做好在地统计工作的落实工作,确保在地统计制度平稳有序推行。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政府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忠武为组长的铜川市推行在地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对在地统计工作的领导。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尽快完善区县统计网络,建立健全城市、农村调查队和乡镇(街道)统计信息工作站。在地统计所需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

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市统计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指导区县在地统计工作。各区县要制定在地统计工作实施细则,做好统计调查单位的核查工作。市级各相关部门、市属有关企业和中省属驻铜单位要积极配合,并督促所属单位主动与所在地区县政府统计部门建立工作关系。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统计法律法规和实施在地统计工作的宣传力度。

三、严格纪律,依法统计。各级统计部门要依法开展统计工作,避免调查项目的重复和矛盾,降低全面调查频率,提高统计工作质量。要严格遵守统计资料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泄露个人、家庭的单项资料和企业的商业秘密。各类基本统计单位要支持配合政府统计部门的工作,及时准确地报送各项统计资料。

四、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各区县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尽快建立起一支职业道德好、工作责任心强、业务能力高的统计队伍,以适应在地统计工作的需要。要加快统计信息化步伐,加强统计数据库等公众信息平台建设,大力推进网上直报,逐步实现统计信息资源的网上采集和社会共享。

附件:铜川市在地统计工作实施意见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铜川市在地统计工作实施意见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发挥统计工作在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起,对我市现行统计管理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实行在地统计。即:按照行政区域,对其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单位,除少数不宜按区域划分其经营活动的单位外,不论其行政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经营方式,均由其所在区县的统计部门依法行使统计职能。实行在地统计后,各区县的社会经济指标统一按在地口径统计公布并使用。

一、实行在地统计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我市实行的是业务主管部门与区县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统计管理体制。这种体制在了解市情市力、指导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区域经济的不断发展,许多业务主管部门转为经济实体,不具有行政职能,不再承担政府的统计职能;大批国有、集体企业改制、重组,非公有经济快速发展,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越来越多,原来以条为主的渠道面临中断的危险;加之市区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和税收属地征管的新财税体制,城市管理重心下移,使各级政府对区域统计信息的需求更为迫切。改革现行统计管理制度,实行在地统计势在必行。

二、实施对象与范围

(一)在地统计的实施对象包括中省属单位、市属单位和无主管单位等各类基本统计单位。部分行政上实行垂直领导、财务上实行统一核算、业务上不宜按区县地域分割的单位、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单位和跨地区的建设项目等,经市统计局确认暂不列入在地统计的对象(具体名录由市统计局另行确定),实行向市统计局直报制度。

(二)在地统计的范围包括:政府统计部门组织实施的基本单位调查、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邮电业、信息传输业、批发零售贸易业及餐饮业、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开发、能源、劳动、科技、城乡收入调查等统计调查。

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向市统计局的直报制度和超级汇总制度以及企业集团、企业景气、现代企业制度调查等,按照国家、省和市统计局制订的方案组织实施。中、省、市属业务主管部门的统计调查,仍按现行部门统计调查的制度执行。

三、基本原则与职责分工

(一)实施在地统计划转单位的基本原则:

1、中省属、市属和无主管法人单位,由法人单位实际生产经营(办公)所在地区县统计局负责统计;产业活动单位列入其所属法人单位所在地统计。

2、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均以法人单位作为基本调查单位划归在地统计。

3、实施在地统计后,新成立的各类法人单位直接按上述原则列入在地统计。

(二)实施在地统计后,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统计部门的职责分工:

1、市统计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统计局制定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全市统计调查和统计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直报单位统计资料的采集、审核、汇总工作;负责全市资料的审核、汇总工作。

2、区县统计局负责辖区内除向市统计局直报单位以外的所有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统计调查工作渠道,原则上中省属、市级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法人单位由区县统计局直接统计,其他市属单位和无主管法人单位由乡镇(街道)统计机构负责统计。

3、乡镇(街道)统计部门及区县各有关综合单位根据区县统计局的统一要求,负责统计业务管辖单位统计资料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及相关的统计管理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核查在地统计调查单位

1、市统计局根据基本统计单位名录库按区域分类整理后,反馈给区县统计局。

2、区县统计局根据市统计局反馈的名单对辖区范围内统计调查单位进行核查,做到不重不漏,并及时与统计调查单位建立工作联系。

(二)采取“双轨制”过渡

为保证统计数据质量,实施在地统计初期,采取“双轨制”方式报送统计资料。即各统计调查单位在按原渠道报送统计资料的同时,还要向其所在区县统计局报送统计资料。在“双轨制”过渡阶段,市、区县统计局、中省属单位、市属各综合单位的职责是:

1、中省属单位、市属各综合单位仍按各专业统计制度要求做好所属单位定期报表和年报资料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工作;要积极协助市、区县统计部门核查统计调查单位,督促所属单位与区县统计局建立工作关系,及时向所在地统计部门报送资料。

2、区县统计局从核查工作开始,就要与划转单位建立统计工作联系,按规定做好划转单位的统计资料采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3、市统计局要协助、督促区县统计局与划转单位建立工作关系,要对区县统计局、各综合单位上报的资料认真审核和对比分析,保证“双轨制”运行期间统计调查单位不漏和统计数据的质量,实现在地统计改革平稳过渡。

五、时间安排

(一)2008年5月底前,市统计局根据基本单位名录库进行分类整理,向区县统计局反馈有关资料。

各区县统计局以反馈的资料为基本,在本地区范围内组织乡镇(街道)进行单位核查工作。

(二)2008年6月份起,划转单位实行“双轨制”方式定期报送统计资料。

(三)从2008年年报起,“双轨制”结束,全面实施在地统计。划转单位按照其所在区县的统计局确定的上报渠道和要求报送统计资料,对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布置的统计工作仍按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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