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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全省春季环保大检查环境违法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铜政办发〔2008〕57号
颁布日期:2008-06-10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全省春季环保大检查环境违法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铜政办发〔2008〕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今年3月25日至4月10日,省环保局在全省组织开展了春季环保大检查活动,对查出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了通报和曝光,其中通报了我市10家企业的14个环境违法问题,反映了我市环保工作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市环保局制定的《关于省环保局春季大检查通报的环境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要以省环保局通报的环境违法问题为重点,立即对各自辖区内的排污企业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对存在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和依法处理。

二、立即对省环保局春季大检查通报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严肃查处,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市环保局对省上通报的环境违法问题向社会公开,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责令停产整改的企业,电力部门要暂停供给生产用电;广播、电视等市级新闻媒体也要及时跟进,进行曝光和舆论监督;监察部门要进行行政效能监察,对不积极履行职责、监管不到位、工作不力影响整治工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各区县、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将省环保局春季大检查通报的环境违法问题和查处和整改情况,于2008年6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十日

关于全省春季环保大检查环境违法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环保局

今年3月25日至4月10日,省环保局在全省组织开展了春季环保大检查活动,对查出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了通报,并提出了处理意见。通报了我市10家企业的14个环境违法问题。其中秦岭水泥(集团)股份公司、铜川瑞麦食品公司、声威特种水泥公司3家企业被列为省级挂牌督办企业,由省环保局直接处理。其余7家企业11个环境违法问题要求我市挂牌督办。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省桃曲坡水库管理局。该局在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建设宾馆一座(且无污水处理设施),开发旅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四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市环保局责令该宾馆停止营业,并依法进行高限处罚。

二、耀州区安君山水泥总厂。该厂1#、2#水泥机立窑改扩建未做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粉尘、烟尘超标排放严重,各种生产物料露天堆放,无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设施,二次扬尘污染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由耀州区政府立即对该厂实行停产整改,市环保局依法进行高限处罚。

三、耀州区东方建材公司。该公司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建设水泥机立窑,投入运行后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粉尘、烟尘超标排放严重,原材料露天堆放,无防扬散设施,二次扬尘污染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由耀州区政府责令该厂立即停产,由市环保局依法进行高限处罚。

四、耀州区寺沟镇阴河村土炼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由耀州区政府组织立即取缔,拆除设备。

五、耀州区寺沟镇阴河村废旧塑料炼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严重,由耀州区政府组织立即取缔,拆除设备。

六、铜川市柳湾水源地。210国道途经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未按要求封闭,有居民生活污水排入水源地。由印台区政府会同市建设管理局按照一级水源地保护要求进行整改,于7月底之前,对一级保护区设立明显标志,实施封闭。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工业企业达标排放,生活污水纳入市政管网,取缔公路两侧的洗车场点。

七、宜君县西河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未按要求封闭,有居民生活污水排入水源地。由宜君县政府按照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要求,于7月底之前,对一级保护区实施封闭,设立明显标志。

八、铜川市污水处理厂。省环保局检查时,该厂污泥处理设施停运,污水超标排放。2#、3#SBR反应器有直排厂外的迹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由市环保局下达限期整改决定,并依法进行处罚。

九、铜川市新区医院。该院医疗废水处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运营,医疗垃圾与建筑、生活垃圾混合露天堆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由市环保局责令该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于10月底前建设完善医疗废水处理设施,医疗垃圾实行异地集中处置,并依法进行处罚。

十、西川煤矿。该矿违反环评要求,擅自将煤矸石弃于河道内,原煤露天堆放,由市环保局下达限期整改决定,限于5月底前清理河道内的煤矸石,对露天堆放的原煤清理外运,严禁露天堆放。

十一、新区工业园区。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尚未完成,企业已入园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八条,由新区管委会于7月底前补办工业园区的规划环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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