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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市府办发〔2008〕12号
颁布日期:2008-02-28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8〕12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市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六盘水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六盘水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专项治理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提高我市预防和抵御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能力,牢固树立单位消防安全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提高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水平,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增强群众疏散逃生、自我防护的意识和技能,维护全市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为创建“和谐六盘水”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市公众聚集场所自动消防设施、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日常管理维护到位;企业员工逃生自救能力普遍提高,一旦发生火灾能够有序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疏散,确保不发生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

二、组织机构

成立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陈少荣为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蔡军、市公安局局长赵忠祥任副组长,市安监局、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文化局、市体育局、市广电局、市旅游局、市消防支队为成员单位的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消防支队,罗文波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三、专项治理的对象及内容

(一)治理对象

1.歌舞娱乐放映场所(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游艺厅、桑拿洗浴、网吧、室内游乐场、足疗、咖啡厅、酒吧、茶楼等)、酒店、宾馆,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美容美发、棋牌场所,超过20张桌子的餐厅(酒楼、餐馆)、超过10张床位的旅馆(招待所)等;

2.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商店;

3.医院、疗养院、敬老院、福利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游乐厅;

4.集生产、经营、仓库、集体宿舍为一体的多合一建筑(场所),员工集体宿舍;

5.人员密集的商务办公建筑、劳动密集型可燃材料生产(加工)车间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二)治理内容

1.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贵州省地方消防标准的要求,公众聚集场所自动消防设施、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1)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宽度、长度、耐火极限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设置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并确保设施完整好用;

(3)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安装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应急照明照度、照明时间满足消防安全疏散要求,大型、重要场所设置能持续的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图;

(4)营业期间由于防盗等原因需要关闭的安全出口门,必须设置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

(5)按二级以上负荷供电的公众聚集场所应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设置STFL1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6)严格按照贵州省建设厅发布的《无线传输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设计、安装及验收技术规程》要求,加快消防新技术的应用,在各类小型公众聚集场所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有效解决各类小型公众聚集场所的早期火灾报警问题。

2.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共聚集场所日常管理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在营业或使用期间保持通道畅通;

(2)涉及消防安全疏散的出口、通道、设备的警示及使用标志保持完好;

(3)定期组织开展员工、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育;

(4)治理期间至少开展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5)建立健全单位档案,明确相关责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用火用电管理,认真开展消防检查和巡查,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各类安全检查。

四、专项治理的工作步骤及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专项治理活动按自查整改、检查验收和总结提高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整改阶段(2008年2月25日至4月15日)

1.2008年2月29日前,全市各大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等公众聚集场所必须在消防安全出口、消防疏散通道、防火门等重要部位张贴或悬挂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警示性消防安全标志,并在主要出入口处张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2.2008年3月20前,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下属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疏散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3.2008年3月30前,凡安装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公众聚集场所必须与有资质的维护保养单位签订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协议,维护保养单位要定期对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4.2008年4月15日前,各地公安消防部门及派出所要组织公众聚集场所的从业人员进行一次消防知识培训,切实增强其消防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二)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4月16日至5月20日)

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一个不漏的原则,对辖区内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必须做到“六查”(即:查场所是否经过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查自动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查建筑内部装修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查单位自查巡查工作是否落实;查员工是否经过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对存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的,要切实做到“七个必须”(即:对查出的火灾隐患,必须依法责令单位立即改正或一次性限期整改;对责令限期整改的,必须责成单位在整改期间落实防范措施,并严格跟踪复查;对不具备基本消防安全条件、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必须坚决依法责令停业整改;对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必须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尤其对未经审核、验收擅自投入使用,以及经多次检查督促拒不改正等违法行为,要严处重罚;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必须按时限、高质量整改完毕;对因工作措施不落实、整改火灾隐患不到位,造成火灾事故的,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公安消防部门因工作不作为、失职渎职,导致发生火灾事故,必须落实责任倒查,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三)总结提高阶段(2008年5月21日至5月31日)

各县、特区、区政府要组织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系统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考核,明确考核责任。重点考核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自动消防设施是否完整好用,维护保养是否到位,日常消防管理是否到位等情况。

五、治理工作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确保本次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对在此次专项治理活动成效显著的单位要及时通报表彰,积极树立正面典型;对屡教不改或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及时曝光,并立即停业整改。各县、特区、区要将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于5月31日前报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治理期间如遇特殊情况要及时向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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