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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社会综合治税的意见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文号:筑府发〔2010〕12号
颁布日期:2010-02-03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实行社会综合治税的意见

筑府发〔2010〕1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金阳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拓宽税源监控领域,强化税收管理,建立健康、规范、和谐的经济税收秩序,促进我市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保障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综合治税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重要意义

1.重要意义。社会综合治税是新形势下加强税源控管的创新性工作,是依法、依靠政府、依靠部门对税收环境进行的综合治理,实现信息管税,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保障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全市各级税务部门不断依法强化征管,堵漏增收,税收收入连年稳步增长,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发展。随着经济社会的加快发展,少数企业和个人采取各种手段偷逃税收,部分行业、税种尤其是一些地方零散税源难以有效控管,同时由于社会涉税信息不畅,税务部门征管手段不适应征管现状,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质量和征管水平的提高,在不同程度上造成了税收流失。实行社会综合治税,推动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积极组织和参与综合治税,对于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实现财政收入与经济发展协调增长,保障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增强聚财增收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参与社会综合治税工作。

二、明确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2.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强化税源控管为核心,以促进财政收入稳步增长为目标,建立完善的社会综合治税网络;创新征管方式和手段,夯实税收管理基础,坚持部门联动,整体推进,健全综合治税工作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等手段,强化诚信纳税意识,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实现制度管人、信息共享、公平税负、齐抓共管、依法治税,全面提高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形成政府依法管税、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社会各界协税护税的综合治税新格局,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3.工作目标。通过加强综合治税工作,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加强税源控管,堵塞征管漏洞,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税务主管、司法保障、信息化支撑”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机制,努力实现税收征管方式由注重征收管理向税源控管和征收管理并举转变;税收征管由税务部门单一治税向社会各界共同治税转变,切实减少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征管水平,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确保财源基础不断扩大,财源增长点持续增加,财政收入总量、质量和增速明显提高,为纵深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提供强大的财力支撑。

三、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健全综合治税体系

4.加快涉税信息网络平台建设。由市工信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配合,2010年4月份启动社会综合治税信息交换平台建设,逐步实现部门联网,健全科学、有效、快捷的信息链条,理顺横向、纵向信息网络,增强涉税信息采集的针对性、时效性,降低采集成本,提高信息透明度,实现对税源的全方位控管。

5.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分析制度。充分利用社会综合治税信息交换平台,构建完善的涉税资源数据库,规范涉税信息交换格式和标准,及时传递、交换有关户源管理信息,逐步实现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各级税务部门要建立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涉税信息链条,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的职能特点,及时将掌握的涉税信息提供给税务部门。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对涉税信息进行汇集分析、提炼加工、交叉稽核、分析处理、综合利用,不断提高信息管税水平。及时将各成员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纳入征管范围,并对新投产大项目、新登记企业纳税情况进行追踪管理。

6.建立健全三级综合治税体系。按照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市、区(市、县)、乡(镇、街道办事处)三级社会综合治税体系。充分发挥市、区(市、县)、乡(镇、街道办事处)三级城域网和社会综合治税信息交换平台的作用,建立健全资源数据库。以城区、中心集镇为重点,明确各级职责,层层签订责任书,搭建“横到边,纵到底”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

四、加大征管力度,提高税源监控管理水平

7.强化征管,抓好重点行业税源管理。强化对社会关注的重点行业的税收征管,加大征管力度,营造依法公平纳税的良好环境。完善全市税源管理信息,不断延伸、拓宽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领域,全面、准确、真实、动态地反映我市税源现状,有针对性的实施税源监控,扩大税源的有效监控管理范围,建立起全方位、多角度的税源控管新格局。实行严格的属地管理原则,严禁转引税款,互相拉扯税源。集中抓好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税收增长潜力大的税种的征管工作。重点抓好建筑业、电力、采掘以及房地产、租赁、交通运输、金融等服务业重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税收收入增长。

8.实行委托代征,加强对分散税收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本着有利于税收控管、方便纳税和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充分利用委托代征、代扣、代收的重要手段,完善委托代征管理。对分散的零星税收、专业市场等实行委托代征,相关部门应予积极协助,并按规定解缴税款。各级财政部门依照委托代征税款的入库级次,安排委托代征手续费。

9.严格发票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加大发票有奖活动奖金投放的力度,扩大中奖覆盖面,鼓励市民自觉索要发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商业零售、餐饮、旅店、娱乐等行业大力推行税控装置,大力普及“机开发票”,逐步建立普通发票在线开具和信息采集、查询平台,全面提升普通发票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应按照规定开具、取得、保管发票。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发票的管理,坚持“以票控税”。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检查或者办案过程中发现单位或个人使用假发票或不依法取得发票的,要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税务部门。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违法使用发票冲抵个人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税务部门要依法查处。

10.净化税收环境,严厉打击涉税犯罪。加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治理。各金融机构在收到税务机关的查封、扣押存款账户通知书后,要及时配合办理;政法、公安、财税等部门要密切协作,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和分工,针对清缴欠税、税源监控等涉税信息,定期进行沟通交流,联合执法,综合治税,切实加大对涉税案件的惩治力度,清查处理一批不办税务登记户、钉子户和恶意欠税户,严厉打击各种偷逃骗税、抗税、恶意欠税等违法行为和发票制假、贩卖等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遏制重大涉税违法案件的发生。

五、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动社会综合治税工作

11.建立组织机构。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信委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的贵阳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是指导和协调全市综合治税工作的开展,协调相关部门,提供各种资料信息,研究处理与综合治税有关的重要问题,审议审定重大工作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明确专人和专门机构承担办公室职责与任务,负责日常工作。市财政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信委各明确1名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是协助领导小组对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各区(县、市)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

12.加强部门配合。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职能部门要相互支持和配合,共同推动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深入、持久、健康发展。在市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市直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联合办公等多种手段,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共同抓好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税务部门要按时将信息传递情况报送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

13.建立会议制度。每年1月和7月分别召开一次由各成员单位参加的社会综合治税例会,总结综合治税工作,听取各成员单位的意见,研究安排布置阶段综合治税工作。建立重大事项研究报告制度。在税收征管过程和涉税信息交换中发现重大问题或出现重大矛盾冲突时,社会综合治税办公室应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报告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14.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广泛借助各大网络和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税法,使“依法纳税光荣、偷税漏税违法”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扎实开展“争当诚信纳税人,共同参与社会综合治税”的税收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黑板报、税收宣传月等多种形式,丰富宣传内容,扩大综合治税的影响。同时,开展正反典型宣传,既大力开展依法诚信纳税典型宣传,又结合专题栏目加强对典型偷漏税案件的曝光,以案说法,教育广大纳税人,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15.加强督促检查。要将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和政务督查范围,作为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并报送市督办督查部门,作为对各部门、单位责任制考核和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16.完善奖惩机制。对密切配合、监控得力、综合治税成绩突出的单位和部门,年终由市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进行表彰奖励;对在推进综合治税工作中控管不力、造成税收流失的单位或部门,由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在单位年终目标考核中扣分,取消评先选优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领导重视、工作得力、成绩突出的单位或部门,在评先选优等考核中优先考虑。设立综合治税专项奖励基金,对在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部门给予奖励;设立涉税举报奖励基金,鼓励社会各界举报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共同加强对税源的监督和管控。

附件1:贵阳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附件2:贵阳市社会综合治税保障办法

附件3:贵阳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试行办法

二○一○年二月三日

附件一:

贵阳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为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加强税源监控,深挖增收潜力,确保全市财政收入持续稳步增长,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贵阳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申振东(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杨青(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

胡海燕(市财政局局长)

张荣华(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杨军(市地方税务局局长)

唐慧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成员:刘晟(市政法委副书记)

翟晓辉(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

何志坚(市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

王廷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李秉中(市教育局局长)

胡永佳(市科技局局长)

葛宇菁(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主任)

陈新宇(市监察局局长)

王建忠(市督办督查局局长)

谢红生(市民政局局长)

周昭明(市司法局局长)

胡小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沈可定(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杜清(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任筑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高卫东(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向阳(市农业委员会主任)

孔祥忠(市水利局局长)

朱丽霞(市商务局局长)

王春雷(市文化局局长)

井绪西(市卫生局局长)

方鉴常(市审计局局长)

曹玉珍(市统计局局长)

梁耀辉(市体育局局长)

田伟(市国资委主任)

王鲁黔(市粮食局局长)

陈贵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年举(市物价局局长)

张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解克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余永贵(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光勇(市残联理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常务副局长张海涛担任,副主任由市工信委副主任唐振江、市财政局副调研员刘黔义、市国税局总会计师谢学刚、市地税局总经济师彭兵组成,市财政局明确专门机构、专人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工作。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指导和协调全市社会综合治税及协税护税工作的开展,协调相关部门,提供各种资料信息,研究处理与协税护税有关的重要问题。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协助领导小组对全市社会综合治税及协税护税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建立健全信息交换机制,召开社会综合治税联席会议,商讨协税护税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并对有关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部署;不定期组织联合检查组,对重点行业、重点市场、重点税源、新兴税源的税收征管情况,税收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检查;做好宣传工作,增强协税护税网络的社会影响力,强化全社会的协税护税意识,形成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督促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收集、综合工作信息,编发工作简报;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等。

附件二:

贵阳市社会综合治税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强化税源控管,规范税收征缴,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社会综合治税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聚财增收的责任感,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认真履行税源信息传递、共享和税收代征、代扣、代收职责,努力实现税收征管由税务部门单一治税向社会各界共同治税的重大转变,促进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第三条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税收的,要充分征求税务部门的意见,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不得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税款,严禁各种形式的“包税”或“变相包税”,杜绝混淆税款入库级次、混淆征管范围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加大税法宣传力度,积极创新宣传手段,突出宣传重点,拓宽宣传领域,不断提高税法宣传工作的影响力。建立健全税收诚信记录体系和诚信激励机制,每年由政府表彰一批依法诚信纳税、税收贡献大的纳税人。

第五条认真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社会的宏观调控作用。认真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全面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助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在检查工作中要注重加强国地税之间、异地税务机关之间、税务与司法、海关、工商、银行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增强执法手段,形成执法合力。国、地税部门在检查中,要争取联合进户、资源共享、各税统查、分别入库,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和税款流失。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船舶年审时,加强对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税收的“一条龙”管理,纳税人凭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纳税凭证办理车辆年审、入籍、转籍、过户手续,不能提供纳税凭证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房地产产权登记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申请人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不得办理权属登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积极协助税务部门征缴建筑业的有关税款。

第八条城市和乡村基层单位以及个体劳协、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要积极做好协税护税工作,帮助税务部门抓好税源监控工作,并主动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发挥社会综合治税合力,共同加强税源管理。

第九条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1月、7月)召开一次由各成员单位参加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联席会议,总结协税护税工作,听取各成员单位的意见,研究布置阶段社会综合治税保障工作。

第十条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各级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加强税收源头监控,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定期通过计算机网络交换传递涉税信息。各部门职责具体如下:

(一)发改部门、工信委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全市重点工商企业投资项目、投资规模、投资进度、新增效益等信息,提供企业国内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信息。

(二)商务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出口总值及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信息,社会商品销售(零售)总额、家电下乡、物流、屠宰、家政的相关信息。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工商经营业户设立、变更、注销工商登记信息。

(四)质监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申领、变更以及年检等信息。

(五)供电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用电量、电费、用电性质的明细信息。

(六)供水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用水量、水费、用水性质的明细信息。

(七)工信委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煤炭、磷矿等矿产品产量和销量信息。

(八)烟草专卖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烟草配送的明细信息。

(九)教育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聘请外籍文教专家的增减变化信息。

(十)科技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信息。

(十一)法院应及时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各类涉及财产判决或调解中的涉税信息。

(十二)检察院应及时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反贪污、贿赂、反渎职案件侦察中各类涉税信息。

(十三)公安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外国人居留许可证》发放、“长住港澳台人员”登记备案的信息;有关“房屋出租”的登记信息;车管所接受驾培学校的学员报考信息;车辆注册挂牌的登记信息。

(十四)民政部门每年年检工作结束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注销及福利企业认定的有关信息。

(十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每年核定的事业单位工资总额信息,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台、港、澳人员《就业许可证》的发放信息,提供医保基金实际拨付给医保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的金额,每年后5月10日前提供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信息。

(十六)财政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基建投资等信息。

(十七)国资委应及时向同级税务部门报送国有企业兼并、改组改制以及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等信息。

(十八)司法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新增律师事务所的登记信息。

(十九)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向综合治税信息平台传递土地转(出)让、划拨、收回及土地使用证发放等信息。

(二十)城乡规划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城市规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审批等信息。

(二十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已备案的外来建筑企业及城市拆迁情况等信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发放、房产交易和房产租赁情况等信息。

(二十二)交通运输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各类车辆、船舶营运证的发放信息,交通运输企业的成立、变更、注销信息,公路建设工程许可、交通工程大中修及招投标等信息。

(二十三)外汇管理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服务贸易项目对外付汇等信息。

(二十四)水利部门年初45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内提供当年度水利建设工程及投资计划信息,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水利建设项目批准、中标等信息。

(二十五)农业部门年初45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农业开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等信息。

(二十六)文化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营业性演出计划及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发放、演出场地、主承办单位、人员的信息。

(二十七)卫生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认定情况的信息。

(二十八)体育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下季度商业性比赛计划的信息。

(二十九)审计部门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审计发现的涉税信息。

(三十)统计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贵阳市主要经济指标进展情况的信息。

(三十一)物价部门每年终了后45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标准等信息。

(三十二)残联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残疾人证》发放等信息。

(三十三)粮食部门在计划下达当月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国有粮食企业粮食收储、销售的有关信息。

(三十四)地税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国税部门提供运输企业名单及运输发票开具明细数据信息;提供新办的房开、建筑安装、餐饮、娱乐服务等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且由地税部门直接办证企业的登记信息,查处共管户税收违法案件的明细信息。

(三十五)国税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征缴“增、消”两税纳税户名单及查处“增、消”两税违法案件的明细信息。

(三十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资格认定的有关信息。

(三十七)旅游产业发展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区的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为了加强税收管理,各级地方政府要积极支持税务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在全市积极推广使用矿产品产量远程监控系统或电子记票系统。行业管理部门要负责煤炭、磷矿等矿产品产量远程监控系统或电子记票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制订相关管理办法,并定期向税务机关传递各监控点的煤炭、磷矿等矿产品产量和销量信息。

第十二条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分散的社会零星税收实行委托代征管理,相关部门应予积极协助代征税款,并按规定解缴税款。

(一)从事客货运输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交通、公路管理部门代征。

(二)单位和个人进行房产交易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代征。

(三)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征。

(四)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财政部门代征。

(五)单位和个人从事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及兑奖、文艺演出及体育商业性比赛应缴纳的税收,可分别委托民政、体育、文化部门代征。

(六)提供房屋出租、家庭装修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相关物业管理部门、居委会、村委会代征。

(七)其他依法实行委托代征管理的情况。

第十三条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应按照规定开具、取得、保管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部门批准,不得印制属于发票范围的各种收付款凭证(收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抵触的规定,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检查或者办案过程中发现单位或个人使用假发票或不依法取得发票的,要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税务部门。公安等部门要严厉打击发票制假、贩卖等违法行为,对车站、码头、停车场等发票非法买卖猖獗的地区,要进行重点整治。财政部门要大力支持发票刮奖和举报奖励工作,并保证奖金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政府将社会综合治税保障工作作为对各部门、各单位综合考核和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思想重视、工作得力、成绩突出、提供涉税信息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对不依法履行义务、配合不力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附件三:

贵阳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试行办法

为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涉税信息传递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我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收到实效,促进全市财政税收持续稳定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被考核对象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实绩。

(二)明确职责、公正公开原则。根据被考核对象在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公正公开进行考核,公布考核结果

(三)奖惩结合、激励促进原则。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调动被考核对象工作积极性,促进全市税收稳定增长。

二、考核对象

(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

(二)《贵阳市社会综合治税保障办法》中有协作、配合任务的部门和单位。

三、考核内容、标准及分值

(一)税收综合治税工作按年度进行考核,实行百分制。

(二)考核内容

1.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重视、支持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情况,社会综合治税组织开展情况。

2.市属职能部门、有协作配合任务的单位和部门:向社会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涉税信息情况,代征、解缴税款情况,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等。

具体考核内容由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级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结合年度工作安排,拟订年度考核内容,征求意见,报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考核计分标准

1.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

(1)加强对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正常开展工作(20分);

未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扣5分,无相应工作机构扣5分,未配备工作人员扣5分,不能正常开展工作扣5分。

(2)根据市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20分);

未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每项扣5分。

(3)按要求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督办事项的落实和信息反馈(25);

未按要求办理落实,每项扣5分,办理较差,每项扣3分;未按要求真实、全面、及时反馈信息,每项扣3分,信息质量较差,每项扣1分;

(4)将综合治税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管委会)督办督查内容,定期组织开展本区域综合治税工作的检查、督办和通报,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措施(25);

未将综合治税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管委会)督办督查内容扣5分;未开展定期检查和督办,每次扣3分;无通报,每次扣2分;无整改要求和措施,每次扣2分;整改未完成,每次扣3分。

(5)对综合治税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和表彰奖励(10分);

未进行总结扣5分,未开展奖罚扣2分。

2.市属职能部门、有协作配合任务的单位和部门:

(1)领导重视,内部职责分工明确,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税源控管(20分);

领导分工不明确,扣5分;工作人员分工不明确扣5分;内部规章制度不完善扣5分;监管失控扣5分。

(2)按规定真实、全面、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40分);

因信息失实、漏项或延迟,造成税源监控不力,导致税款流失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3)严格涉税事项办事程序(20分);

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导致税款流失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4)保证信息平台接入点的正常运行和保密安全运行(20分);

本单位接入点运行不正常,造成信息不畅通,扣3分;擅自泄露信息,每发现1次扣5分。因失误泄露信息,每发现1次扣3分。

四、考核程序

(一)自查总结。由考核对象对照年度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进行检查、总结,报送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复核计分。由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平时资料、信息收集情况,信息平台运行情况统计结果,同时组织重点抽查,对考核对象完成情况进行复核并计分,提出考核奖惩意见建议或方案报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

(三)审核。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对考核奖惩意见建议或方案进行审核。

(四)审定。由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将考核结果及奖惩意见建议报市政府审定。

五、奖惩形式

(一)奖励

1.市政府通报表彰;

2.市政府给予奖励,奖励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

(二)惩罚

1.市政府通报批评;

2.按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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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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