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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组建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文号:政字〔2008〕20号
颁布日期:2008-07-12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组建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字〔2008〕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组建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有关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组建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实施方案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邢台市区范围内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冀法函〔2007〕92号)和《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城市管理体制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组建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的诸多矛盾和问题,提高城市管理的效率。使城市管理工作步入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主要职责

撤销邢台市城市管理局,组建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原市城市管理局的职能整体并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拟定全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二)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拟定城管监察、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维护、建筑垃圾管理、公共交通、市场建设、郭守敬纪念馆等方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审查工程建设项目中有关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城市排水以及市场建设等设施的设计方案和竣工验收。

(三)负责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和城市生活垃圾的清运、污淤水管道清理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医疗垃圾的处置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消毒杀虫灭鼠工作;负责市区养犬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行使市容环境卫生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负责城市绿化工作。参与制定城市绿化规划;负责编制市区园林绿化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区全民义务植树工作;负责市区绿化、美化工作;负责园林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指导全市风景林地的管护工作;负责收取城市绿化用地补偿费、绿地占用费等工作;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负责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占用、挖掘、损坏、乱占、乱挖城市道路,损坏排水设施、桥涵、广场等不文明施工行为和乱倒垃圾、乱堆杂物、乱贴乱画、乱搭棚亭、乱设广告等方面的违规违章行为进行执法监督和查处;负责市区内设置各种机动停车场(点)、非机动车停车场(点)、临时棚亭及构筑物、临时性建筑、临时性市场、户外广告等事项的管理;行使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桥涵、路灯、地下雨水污水管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负责编制市政公用设施维护资金计划以及到位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行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负责对市区公共交通的管理和城市公共汽车(不含出租车)的管理;行使公共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城市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市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城市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市区范围内,因堆放、焚烧而产生的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经营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人行道(台上)、小街小巷和广场、公园、市场等公共场所内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调工作。牵头组织并协调桥东区、桥西区、开发区和邢台县以及工商、公安、交通、规划、建设、房管、环保、卫生、文化、体育、电信、供电、供气、供热、供水、国土资源、广播电视、畜牧等与城市管理和城管行政执法有联系的部门,共同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对各县(市)城市管理和城管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后,桥东区、桥西区、开发区、邢台县政府及市政府相关部门不再行使已经集中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做出的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10个职能科(室)。分别为:办公室、人事劳动科、计划财务科、工程管理科、市政管理科、城管监察科、环境卫生管理科、邢台市城市绿化管理办公室、执法监督科、行政审批科。下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一名(副处级),下辖一、二、三大队(正科级)。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人数

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32名,工勤人员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6名,科级职数15名(含总工程师编制1名)。城管支队和三个执法大队事业编制165名。

五、执法保障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工作的保障力度,成立邢台市城管警察大队,市城管警察大队由市公安局授权,享有依法独立办案的权利。邢台市城管警察大队为科级单位,受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双重领导,与邢台市城管行政执法大队联合办公。编制10-15人,人员由市公安局负责调配,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由市政府直接领导,为市政府的组成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邢台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指挥调度、督导检查。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市人民政府受理。引起行政诉讼的,由区、县人民法院受理。

(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各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联系制度和配合协作制度。各相关部门有关城市管理的许可审批项目应及时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及时告知各相关部门备案。

七、人员来源

从原城市管理局在职人员中解决。不足部分从邢台县、桥东区、桥西区和开发区建设部门现从事城市管理工作的在编人员中考录。

八、组织领导

组建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为副组长,桥东区、桥西区、开发区、邢台县政府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为成员的组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建办公室。办公室人员从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人事局、财政局、城管局、交通局、规划局、公安局、交警支队、环保局、工商局、畜牧局等部门抽调。

市组建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督导落实市领导小组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汇总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工作进展;

(二)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编办负责做好城市管理相关部门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职能划转工作

(三)会同市编办做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审定工作;

(四)会同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做好人员录用和上岗前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工作;

(五)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经费的落实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各相关部门信息联系制度、配合协作制度和城市管理监督制度;

(七)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执法工作程序、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等制度;编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工作手册》;

(八)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定、编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文书和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汇编。

附件:组建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组建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姜德果(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戴占银(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常丽虹(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盖凤安(市政府秘书长)

黄淑慧(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张志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徐兰军(市财政局局长)

郭文学(市人事局局长)

张丙雪(市编办主任)

李全保(市交通局局长)

田留双(市建设局局长)

柳金钟(市环保局局长)

郭星朝(市规划局局长)

宋维杰(市工商局局长)

贾文雅(市公安局局长)

刘兆铎(市交警支队支队长)

顾鹏图(邢台县代县长)

吕志成(桥东区区长)

孙胜利(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郭和平(桥西区常务副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建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盖凤安同志担任,副主任由黄淑慧、张志峰同志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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