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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酒类生产流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文号:署办通〔2008〕120号
颁布日期:2008-07-02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酒类生产流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署办通〔2008〕120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

现将《毕节地区酒类生产流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要认真抓好酒类生产流通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专项整治行动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附件:毕节地区酒类生产流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二○○八年七月二日

毕节地区酒类生产流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8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按照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安排部署,决定2008年6月12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酒类生产流通专项整治行动,现结合我区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集中整治,全面加强酒类产品生产流通全过程监管,进一步规范酒类生产流通秩序,建立健全监管链条和安全追溯体系、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监管网络,进一步规范酒类生产、流通秩序,使《办法》各项规定和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促进毕节实验区酒类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全面落实酒类生产许可证制度。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法定证照的违法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黑窝点。到今年底,白酒获证企业100%更换食品生产许可证,对无照生产企业查处率达到100%。

(二)全面落实酒类销售许可证制度。根据《办法》规定,我区酒类销售实行许可制度;对农民自产自饮或自产自销白酒的,酒类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酒类产品,供销费者当场饮用的酒吧、饭店、饮食摊点、售货点等场所销售酒类的实行备案制度,要严厉查处未获许可或未备案的违法销售行为和骗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酒类销售许可证的行为。到今年底,全区酒类销售持证率达到100%。

(三)全面落实酒类流通溯源制度。全面实施酒类经营者在销售酒类商品时按规定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大力推进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帐及索证索票制度,严格查验和标识标签,全面落实《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预包装饮料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到今年底,全区酒类销售企业《酒类流通随附单》使用率100%,索证率达100%,100%建立酒类采购信息管理台帐。

(四)全面落实农民自产自销的区域限制销售制度。大力加强对农民自产自销酒的监管,严厉查处超区域销售行为。到今年底,对超区域销售自产自销酒的查处率达到100%。

(五)建立健全酒类监管体制。各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要明确相应机构负责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工作。到今年底,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机构持证执法率达到100%。

三、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酒类生产流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领导,把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评估和分析本地酒类生产流通状况,针对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采取相应措施。要明确相应机构负责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工作,并根据本地区具体状况,抓好组织实施。到今年底,确保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机构持证执法率达到100%。乡镇人民政府要负责农民在当地自产自饮或自产自销白酒的备案工作,并加强管理,特别要注意检查农民自产自销白酒的超区域销售行为。

(二)健全体系,落实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要把酒类生产流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调研,准确掌握情况,及时作出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责任,为专项整治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

(三)依法办事,密切协作。各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及其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从严查处制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违法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围绕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严密监管网络。无论是牵头部门还是配合部门,都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群策群力,积极工作,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查处。

(四)督查推进,确保落实。专项整治行动期间,毕节地区酒类生产流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各地人民政府、百里杜鹃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组建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重点区域、重点市场和重点案件的督查与督办,派出工作组,深入一线,现场指导督办,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各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和牵头单位要将专项整治行动每一阶段工作进展情况汇总报地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30日前)。各地人民政府、百里杜鹃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学习动员、媒体宣传等形式,广泛宣传《办法》。同时,抓紧组织力量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本地情况,做好动员部署。组织发动工作,并对行政执法人员及管理相对人进行集中培训,有针对性的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省商务厅要将统一印制的酒类销售许可证分发到市(州、地)商务主管部门。

(二)全面检查阶段(7月1日——9月30日)。各县(市、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酒类生产、销售者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经营资质等进行清理,对符合许可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对实施备案的发给备案登记证,并建立管理档案。

(三)集中整治阶段(10月1日——11月30日)。各县(市、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环节进行专项整治。对与《办法》规定不符合的行为坚决依法整治、查处、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四)自查总结阶段(11月30日——12月15日)。各县(市、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对贯彻落实《办法》的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发现未完成目标任务和工作不到位等问题,要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五)检查验收阶段(12月16日——12月31日)。地区检查组根据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明确的目标和要求,对各县(市、管委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将专项整治情况总结报毕节地区酒类生产流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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