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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城市大气污染控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
颁布日期:2004-01-15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潮府办〔2004〕4号

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城市大气污染控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城市大气污染控制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环保局反映。

二OO四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城市大气污染控制的实施意见

(潮州市环保局二OO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据市区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监测,进入第四季度以来,我市城区的空气质量多次出现轻度污染的现象。造成市城区空气质量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各种类型的扬尘和二氧化硫的污染。扬尘污染包括建筑施工扬尘、开发区建设工地扬尘、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扬尘、道路扬尘、机动车尾气和垃圾场的污染。二氧化硫污染主要是市凤城火力发电有限公司、市华达利实业有限公司、金乾玻璃有限公司等几家以原油作燃料的企业产生的。为加强城市大气污染控制,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城市大气污染控制提出以下的意见:

一、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大气污染控制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建设、城管、公用、公安、交通、水利、房管等部门和湘桥区政府、枫溪区管委会、潮州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应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对大气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二、加强建筑施工扬尘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场地扬尘进行监督管理。施工场地周边要设置围栏,建筑主体要有围护设施,防止扬尘飘洒。工地出入口要设置运输车辆轮胎清洗设施,防止泥土带出工地。楼层中的余泥渣土必须用提升机清运,禁止从高处往下抛洒。工地余土要随时清运出市城区,回填土要采取遮盖措施。建设过程的裸露场地每天要洒水,建成后场地要绿化或者硬化。对检查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建筑施工单位要进行严肃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和拒不改正的,按规定予以处罚,并取消其在本市的招投标资格。

三、加强道路等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管理。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市政道路和其他市政工程施工扬尘进行监督管理。市区道路施工应确定合理工期并实行逐段施工、限段开挖、经常洒水、及时清运余泥,防止扬尘污染。对建设中的其他市政工程,要按照建筑施工工地防治扬尘污染的要求进行管理。

四、加强拆迁场地扬尘管理。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拆迁场地扬尘进行监督管理。拆迁方案要有防治扬尘污染的计划,拆迁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扬尘措施。拆迁后工地按照建筑施工工地防治扬尘污染的要求进行管理。

五、加强市区水利工程施工扬尘管理。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区水利工程施工扬尘进行监督管理。在建的水利工程,按照建筑施工工地防治扬尘污染的要求进行管理。

六、加强市区道路扬尘管理。市城管、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机动车辆运输过程中扬尘实施监督管理。运输单位或个人对运送沙、石、土、灰、煤、垃圾等物品容易产生扬尘的车辆,装卸时应采取水喷淋等降尘措施,并对车箱外和轮胎的遗留物进行清扫;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的遮盖、密闭措施,避免泄漏;运输应按规定路线行驶。做好城市道路保洁工作,城市主干道及主要街道的路面每天要洒水,以有效减少路面扬尘。

七、加强各类园区开发建设过程的扬尘管理。湘桥区政府、枫溪区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内各类园区建设过程的扬尘管理。各类园区的开发建设要有环境保护方案,制订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尽量减少污染。

八、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的监督管理。要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气污染年检工作,加强对机动车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要与环保部门互相配合,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路检执法工作。公安部门还要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对摩托车、高排放汽车实行逐步淘汰机制。环保、交警、交通部门要探索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新机制,杜绝超标车辆上路行驶。

九、加强垃圾场大气污染的监督管理。湘桥区政府要加大垃圾场的管理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垃圾自焚,严禁人为焚烧垃圾,尽量减轻垃圾场对市区大气污染。市公用事业局要加快市锡岗垃圾处理厂的建设步伐,力争2004年底前建成投入使用,彻底解决市鸡笼山垃圾填埋场对市区的空气环境污染。

十、加强二氧化硫污染的监督管理。加强燃煤、燃油电厂和废气污染重点企业的环境管理。潮州市凤城火力发电有限公司和金乾玻璃有限公司应加快燃料改造和烟气脱硫步伐,潮州市华达利实业有限公司应着手制订搬迁计划,在搬迁前要做好治理工作,防止燃重油锅炉产生的二氧化硫污染环境。严格控制新建有二氧化硫排放的项目,逐步减少二氧化硫的排放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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