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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州政办发(2008)185号
颁布日期:2008-10-07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州政办发(2008)185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州城镇化进程,确保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特制订《甘南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OO八年十月七日

甘南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我州城镇化进程,保证城乡规划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科学指导城乡建设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的通知》(甘政发[2005]65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甘南州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州规划委”)是州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非常设议事机构,受州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州政府提出审议意见,对全州城乡规划工作统一指导、协调、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州规划委由下列人员组成:

州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州委、州人大、州政府、州政协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州政府分管秘书长、州建设局、州发改委、州监察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经济委、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交通局、州水务水电局、州农林局、州畜牧局、州文化局、州环保局、州统计局、州旅游局、州地震局、州公路总段、州电信局、州电力公司、州移动公司、州联通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委员。

州规划委委员实行继任制,委员因换届、调任等原因需调整时,由继任人自动替补。

第四条州规划委办公室设在州建设局,负责州规划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州建设局局长兼任。

州规划委组成部门要在本部门指派一名干部担任联络员,负责与州规划委办公室的日常联系工作。

第五条州规划委实行规划督察员制度。规划督察员由州规划委办公室推荐,报州规划委员会审定后聘任。州规划委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向县市派出规划督察员,对州规划委规则规定的事项和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六条州规划委建立专家库和专家咨询、评议制度。

州规划委专家库专家由州规划委成员单位推荐,州规划委办公室审查后报州规划委聘任。专家库人员由熟悉区域规划、城乡规划、建筑(包括藏式建筑)、园林、市政、工程、文物、交通、水利、国土、环保、旅游、经济、社会、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库专家应州规划委办公室的邀请,参加评审、咨询会议。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研究全州城乡规划中全局性、长远性、战略性重大问题。

第八条审议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及其调整、变更。

第九条审议各县市城区和重点镇控制性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草案及调整方案;审议重点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核定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段的规划设计条件。

审议县市城区民族特色化建筑设计方案、核定重点街区、重点建筑物民族特色化单体设计方案。

第十条审议涉及跨行政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的行业规划。

第十一条审议城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开发建设项目土地拍卖的规划设计要求和出让计划。

第十二条审议县市城区重要基础设施(道路、桥梁、自来水、供热、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车站、机场、电力设施、通讯设施、加油站、加气站等)、公共设施(城市公共绿地、公园、广场、停车场、园林绿化工程等)、大型工业项目、旧城功能性改造项目(需大量拆迁)、大中型商业建筑、标志性建(构)筑物和大型户外广告等重要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建筑方案。

第十三条承办州政府委托协调或审议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州规划委议定事项采用会议讨论制,会议采取全体委员会议和专题会议两种形式。

州规划委全体委员会议由规划委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参会委员应不少于州规划委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

根据工作需要,州规划委可临时召开专题会议,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十五条凡州规划委职责范围内需要研究、审议和协调的事项,省属驻州各单位、州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政府要及时报送州规划委。

州规划委收到项目材料后,由办公室组织议题涉及单位进行充分协商,并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和评议,形成协调意见和专家意见后,向州规划委会议汇报。

第十六条州规划委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需要由州政府下文批复的,由州规划委办公室根据会议意见按程序呈报。

州规划委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及有关规划管理的政策、规定,需要向社会公布的,由州规划委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信息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州规划委申请专项资金开展日常工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组织研究全州城乡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

附则

第十八条《甘南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需要进行调整或修订,须经州政府同意。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州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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