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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2007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百政办发〔2007〕111号
颁布日期:2007-07-02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2007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百政办发〔2007〕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百色市2007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日

百色市2007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

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精神,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环境权益,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07〕138号)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制定我市2007年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精神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的要求,围绕影响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排污、违法开工建设项目等行为,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遏制污染事故上升势头,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为开创“十一五”环境执法新局面打下坚实基础。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在前四年环保专项行动的基础上,深入开展以下集中整治工作:

(一)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

在2006年对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口取缔工作基础上,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清查。

1.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科学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规范的保护区标志。

2.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规定,对2000年以来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实行停业(产)或关闭;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实行停业(产)或者关闭;对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以及修造船厂(点)进行全面清理。

3.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完善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点对主要江河沿岸的化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完善应急措施。对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要停产整治;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尾矿库进行清理,消除隐患。

4.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二)深入开展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

在2006年工业园区全面清查的基础上,集中解决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力问题。

1.彻底清理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制定的“土政策”,尤其是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一律予以纠正。

2.在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工业园区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的项目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达到要求的停止建设。

3.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要限期完成治理设施,逾期不完成或治理设施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停止生产,给予高限处罚。

4.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要限期整改,逾期“三同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停产整治。

5.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责令改正并处罚金;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对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而没有建设污水处理厂,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

7.对园区内依法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要停产整治,同时要责令入园企业限产限排。

(三)开展影响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整治工作。

1.对造纸及纸制品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一是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彻底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化学制浆生产线,一律做到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拆除设备,对政府下达的取缔关闭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二是对国家要求2007年底前淘汰的3.4万吨/年以下化学草浆生产情况进行调查,制定淘汰计划和措施,年底淘汰到位。三是对造纸企业治污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一律停产整治。四是对现有的造纸企业进行单位产能、能耗、物耗、水耗及排污强度跟踪分析,为下一步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促进造纸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

2.对铁合金行业全面检查清理。开展全市铁合金企业专项检查,按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对该行业进行集中清理整治。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项行动责任制。

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组织领导,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市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谭锡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王军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侯晋桂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成员:文小春市环保局副局长

张青松市监察局副局长

葛优良市司法局副局长

黄大海市发展改革委纪检组长

刘波市经委副主任

黄汉富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翔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

卢元恩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黄巍市公安局调研员

翟冰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

苏元东市文化局副局长

覃蔚东市广电局副局长

李应权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文小春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从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监察局、司法局、工商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政绩考核,相应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要结合实际情况,逐级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联动。

在环保专项行动中,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做好调查研究,提出辖区内违法排污的重点案件;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业区环境违法问题的整治,配合有关部门对涉铅行业、铁合金行业和造纸行业整治;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做好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和协调、上传下达、情况汇集、总结上报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对结构性污染突出的地区,提请市人民政府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方案。对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新建污染严重项目进行查处;牵头组织对全市铁合金进行专项检查和整治;配合有关部门在年底取缔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化学制浆生产线,扶持优势企业发展,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对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所列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业的行为进行查处,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涉铅企业,取缔所有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的铅再生回收企业;取缔关闭国家产业政策淘汰范围的化学浆生产线,并监督各县(区)制定淘汰计划和措施。对重点流域、重点区域,要积极引导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从源头上遏制环境污染。

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同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依法行政、履行职责、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环保决定的情况,清理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制定的“土政策”,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环保法制的宣传教育活动,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合法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企业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尤其对化工安全问题进行综合监管。

电力部门要对已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立即依法停止向其供电,拆除相应供电设施。

各部门要加强部门间环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凡涉及部门管理权限的案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部门职能,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建立案件移交、移送制度。

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落实环境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制度。

1.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凡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应及时移交经济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强制措施。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或立案手续,处理结果及时通报。

2.凡是因为环境违法问题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有生产许可证的要向颁证部门移送,有营业执照的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责令其变更经营项目;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

3.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移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尤其是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矿山尾矿库等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顿和查处。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企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4.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同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依法行政、履行职责、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环保决定的情况。要依照《行政监察法》及有关规定,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同级政府部门及下一级政府在行政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造成破坏的;对滥用职权、疏于监管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都认真调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不仅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政府和职能部门领导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发展改革、经济主管、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在行使各自职责时,凡涉嫌环境违法的案件应及时移送有关环保部门;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四)加大惩罚力度。

各县(区)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问题,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凡由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要充分用足用好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惩罚力度。对前四年专项行动中查处的企业中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给予高限处罚,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对于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各级环保部门要坚决行使评优创先的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做出通报。

(五)加大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力度。

各县(区)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将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到位,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市级挂牌督办的案件不能少于4个;右江区和田阳、田东、平果、田林、隆林等县挂牌督办案件数不得少于2个,德保、靖西、凌云、乐业、西林等县挂牌督办案件数不得少于1个。各县(区)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环保局备案,挂牌督办名单要于7月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领导小组办公室。

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应明确挂牌督办要求和解决时限,要将挂牌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须做到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凡是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六)加大督办力度。

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于7月、8月、9月分别组织对各县(区)的重点行业、饮用水源地和工业园区整治情况集中督查,各辖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落实督查督办,提前组织对重点地区、流域进行督查,督查覆盖面不低于50%。对督查发现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对三项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对上报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要将通报批评,责令其说明情况,重新部署开展工作。

(七)加大宣传报道和典型案件曝光力度。

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形式,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典型案件的曝光要列入宣传计划,深度报道,形成声势。各县(区)要于9月5日前将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上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八)表彰一批环保专项行动先进集体和个人。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在环保专项行动中组织有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得到彻底解决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评选表彰方案另发)。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本辖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上报市环保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2007年全国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及本方案要求,做好本地区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区)将实施方案于2007年7月5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2007年6月—10月)。

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工业园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严肃追究一批责任人。各县(区)应将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工业园区整治情况分别于7月10日、8月10日和9月1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2007年11月)。

各县(区)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各县(区)2007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材料于11月1日前上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评选表彰阶段(2007年11月下旬)。

各县(区)对本辖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自评考核,将结果于11月20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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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36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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