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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文号:令2001年第9号
颁布日期:2001-12-27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安顺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暂行管理办法

安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安顺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暂行管理办法》已于200年月日经市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月日起施行。

市长:陈海峰

2001年12月27日

安顺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树立良好城市形象,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资金保证。

第五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贯彻专业管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三级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制上、举报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监督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权利;有宣传、贯彻和维护本办法,参与净化、绿化、美化、亮化城市的义国。

第七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应受到全社会的理解和尊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年度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条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街门面,产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必须定期清洗、粉刷和整饰,保持其整洁、完好、美观。

第十条城区范围内的楼房屋顶禁止搭建规划设计许可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平台,不准堆放、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封闭阳台必须规范、统一、美观。

第十一条主要街道的道路两侧临街建筑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采用透景墙或者绿篱、花坛、栅栏等作为隔离设施,高度不得超过2米,其造型、色调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照《安顺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办理审查批准手续。经批准设置的,应当符合市容观瞻的要求。利用城区道路、广场(空地)等举办各类活动,须报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举办。

第十三条城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破路施工和在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需要破路施工、临时堆放物料和搭建设施的,必须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破路施工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恢复。

第十四条城区范围内的所有施工场地,必须在批准占地范围内围场作业、文明施工,施工所产生的杂弃物须及时清运,施工车辆不得污染施工场地以外的路面,施工现场和建筑垃圾清运中,必须有严格的扬尘污染控制和防尘设施,施工用水不得任意排放;停工场地须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竣工后,须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撤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

第十五条进入城区范围内的各类车辆,必须保持车容车貌整洁,不得带泥在城区街道上行驶,运载物品不得撒漏污染路面,废弃物不得丢向车外;垃圾运输车辆必须覆盖严密,不得沿途撒漏;严禁白天进入市区挑拉粪便。

第十六条城市主要街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㈠商铺延伸和占道加工、经营、撑棚打伞及商贩沿街流动经营;

㈡临街商铺使用高声音响招揽顾客;

㈢各类车辆乱停、乱放、乱行和畜力车、人力车白天进入城市中心区;

㈣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和树木、木杆、公共绿地上乱贴、乱刻、乱画、乱挂、乱堆;

㈤损坏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及其他公共设施;

㈥燃放烟花炮竹、办理婚(丧)事务、抛撒纸钱、焚烧物品;

㈦翻越交通隔离护栏和在非指定地段横穿道路。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需达到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并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㈠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按照规定实行承包的,由承包人清扫保洁;

㈡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不含通过居住区的城市道路),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㈢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负责责任区的清扫保洁;

㈣集贸市场(含早夜市)由市场开办者设专人清扫保洁;

㈤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体育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及铁路沿线,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㈥水面、河道由主管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和清理漂浮废弃物。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从事各种活动的,临时占用者负责占用地段的清扫保洁。

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

第十八条对生活垃圾逐步实行统一管理、分类收集,并实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十九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外运、处置垃圾。

第二十条城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指定的场所。在城市中心区(西秀区、开发区的建成区及人口密集区域)首先实行垃圾堆装容器化,逐步实行垃圾分类袋装化和运输密闭化,消除城市裸垃圾。

第二十一条清运施工渣土须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渣土准运证后,严格按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确定的路线清运到指定地点消纳。

第二十二条特种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卫生保洁、垃圾收运和处理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临街单位、商铺、住户一律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即包环境卫生、包绿化美化、包市容秩序。

“门前三包”工作在市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西秀区人民政府、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城市中心区禁止饲养牛、马、猪、羊等家畜和鸡、鸭、鹅等家禽。经批准饲养猫、狗等宠物的,饲养人应加强管护,不得在街道、广场、居民区、公共场地、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放养(有关饲养宠物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街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㈠严禁随地吐痰、乱扔乱倒乱堆垃圾;

㈡严禁随地大小便;

㈢严禁乱倒污水或将污水排放到道路上;

㈣严禁发生泄漏夹带物或装载物的车辆驶上道路;

㈤严禁油烟违规排放和将烟筒水滴、漏在人行道上;

㈥严禁擅自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点和占道洗车。

第四章环卫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城市公共卫生设施和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的专业设施,包括厕所、垃圾容器、环境卫生专用标志、环境卫生专业车辆及其停车场、垃圾转运站(间)、垃圾处理厂(场)、粪便处理厂(场)和环卫工作间等。

第二十八条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与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标准。

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时,环境卫生设施须与其他工程项目配套,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对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须有城市管理部门参加,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经批准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施工。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条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间),由城市管理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负责维护保养。

单位、居民区公用厕所的保洁工作,分别由所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确定的责任单位负责。

第三十一条人行道、广场的垃圾容器,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单位负责维护保养。

机场、车站、码头、公园、体育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由责任单位在其责任区内,按照规定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负责维护保养。

第三十二条垃圾处理厂(场)的设置,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设垃圾处理场。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占用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应事先提出拆迁方案,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管理部门或受城市管理部门委托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除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依法暂扣或没收违规物品及工具,并处以罚款。

㈠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泼污水、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烟头等废弃物,在规定不准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

㈡不按规定倾倒垃圾,白天进城挑拉粪便,将污水(烟筒水)排放、滴漏道路,油烟违规排放的;

㈢在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及树杆、电杆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在城区范围内的楼房屋顶搭建规划设计许可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在规定路段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平台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㈣不履行清扫保洁责任,清扫保洁不符合要求,不按规定清运和处理垃圾、渣土、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

㈤除特殊规定,未经批准在城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炮竹的;

㈥在城区街道、广场抛撒纸钱、占道办理婚丧事务、焚烧物品的;

㈦违规占道加工、经营,延伸商铺、撑棚打伞和流动经营,使用高声音响招揽顾客的;

㈧不按规定停放各类车辆,畜力车、人力车白天进入城市中心区的;

㈨未经批准在市中心区范围内饲养家畜家禽、在公共场所放养宠物的;

㈩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缺乏扬尘污染控制和防尘设施,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未经批准占道施工或施工中将建筑材料和用水排放道路的;

(十一)擅自违占道洗车,在街道两侧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车辆进入市区道路发生夹带物遗撒、装载物泄漏的;

(十二)损坏各类市政环卫设施及附属设施的。

第三十五条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依法进行警告或罚款。

第三十六条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找挠其执行公务的,破坏、盗窃市政、环卫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行政处罚,依法可单独适用,可以合并适用的合并适用;涉及罚款处罚的,依据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何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是私舞商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各县、自治县县城、建制镇及城市型居民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安顺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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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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