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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
颁布单位: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文号:令2007年第26号
颁布日期:2007-12-24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

第26号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已经2007年12月17日十届州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州长张东升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进步,加速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和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阿坝州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软科学研究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评审、授予,切实维护阿坝州科学技术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五条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州科学技术奖评选、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州的科学技术奖励。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的管理,参照《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章奖项设置和奖励范围、条件

第七条州人民政府设立阿坝州科学技术奖。阿坝州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以下称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进步奖)。

第八条贡献奖不分等级。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奖励等级。

第九条贡献奖每五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2人,若无人选,可以空缺。

第十条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项。其中:特等奖不超过1项,可以空缺;一等奖不超过奖励项目总数的20%,可以空缺。

每个奖励项目的授奖单位及授奖人数实行限额。特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授奖人数不超过17人;一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4个,授奖人数不超过11人;二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三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2个,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

第十一条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

(一)在科学技术领域有创造性、重大的研究成果,在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高新技术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关键技术人才引进等方面取得显著效果,对阿坝州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特色产业开发与建设中,创造出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十二条贡献奖授予的人员所依托或经营管理的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近3年内每年销售收入不低于6000万元;

(二)近3年内每年获得利税率占当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0%;

(三)近3年内每年用于科技创新、新产品开发等科技投入占当年销售额不低于5%;

(四)近3年内获得列入省级以上(含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1项以上(含1项),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新产品项目1项以上(含1项),州级以上(含州级)科学技术奖励项目2项以上(含2项),专利(要有发明专利)3件以上(含3件);

(五)企业具有大专学历以上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人数不低于15%,其中高级职称人数占科技人员总数不低于2%;

(六)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各类税金。

第十三条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在研究或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或运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的;

(三)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大科学发现的;

(四)在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中,作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重大工程建设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作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六)在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医疗卫生防疫等技术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七)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研究成果,经实践应用,证明可行并创造显著效益的。

本条第(二)项所称的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或者有发明专利;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已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本条第(三)项所称的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四条申报州进步奖的项目必须经过州以上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或评审,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成果登记,且应当在鉴定或评审后两年内申报。同一项目成果最多只能申报两次。

属于应用技术成果项目的,必须应用一年以上,证明其功能可靠和实际效果,并经使用单位出具证明。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州进步奖:

(一)已获州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

(二)当年已申报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尚未审批的项目;

(三)有争议尚未妥善解决的项目。

第十六条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人员和资金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除软科学项目外,各级政府部门不得作为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十七条申报进步奖的项目,主研人员和主研单位及主要协作单位应按实际贡献大小和奖励范围确定,依照对本项目贡献的大小顺序排列,并与鉴定证书一致。

第三章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八条阿坝州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二)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驻阿坝州的中央或省属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学会;

(四)经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九条州人民政府设立阿坝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州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

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领导、专家、学者组成,人选由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州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和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州贡献奖和进步奖的评选和评审。

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和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实行一年一聘。贡献奖评选委员会以11人或13人组成;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15人或17人组成。贡献奖评选实行无计名投票制,进步奖评审实行打分制,其贡献奖评选程序和进步奖评审评分指标及标准在《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提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和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报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批后聘请。所聘请委员须实行回避制度,不得聘请当年贡献奖候选人或进步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担任相应委员。

第二十一条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选、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二十二条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州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和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州科学技术奖进行评选和评审,并根据评出的结果,提出奖励意见;奖励意见经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后,在全州范围内予以公告,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公告期限为30天。

第二十三条公告期满,对有异议的项目,由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州科学技术奖奖励意见进行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州科学技术奖由州人民政府授奖,并颁发奖励证书及奖金。阿坝州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州财政列支。

第二十六条州贡献奖奖励标准为20万元。

州进步奖奖励标准为:特等奖6万元、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二十七条奖金按贡献大小进行合理分配,主要完成人员和参加人员奖金总额不得低于80%,其中,获证书的主要完成人员奖金总额不得低于60%,对项目做出直接贡献的其他人员奖金总额不超过20%。奖金分配方案经单位审查盖章并报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发放。各获奖单位(组织)不得将奖金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州贡献奖获得者的事迹可载入阿坝州志。州进步奖获奖人员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

第三十条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参与州科学技术奖评选、评审活动的人员和有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秘密,在评选、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密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州外的单位、个人,与我州进行合作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活动,对推动阿坝州科学技术进步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奖励。

第三十三条各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本级科学技术奖,具体由县人民政府确定,报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州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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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39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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