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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颁布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 文号:令2011年第148号
颁布日期:2011-02-25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省政府2011年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赵正永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对以下22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修改:

一、对《陕西省〈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二条、第三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2删去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

3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缴纳教育费附加,应当以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4将第三条第七款修改为“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由代征单位同时征收教育费附加”;

5删去第四条;

6删去第十条“本实施办法,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的规定;

7删去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随同国务院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一并执行”的规定。

二、对《陕西省〈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十二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删去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地名委员会负责解释”的规定。

三、对《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场所具体周边距离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1将“一·4”“西安西关飞机场以北丰登路口至西稍门的沣镐东路路段,以东西稍门至丰庆路口的劳动南路路段”修改为“西安咸阳国际机场”;

2删去“三、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的规定。

四、对《陕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三条中“劳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在第七条中“劳动部”前加“原”字;

3将第十五条中“劳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4删去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的规定。

五、对《陕西省限制痴呆傻人计划生育试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十七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删去第十九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卫生厅、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的规定。

六、对《陕西省禁止早婚早育规定》作如下修改:

1将第十八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删去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省民政厅、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的规定。

七、《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四条中“财政、计划、人事、劳动、城建、粮食、轻工、纺织等有关部门”修改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

2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农村幼儿园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合格,发给登记注册证书,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规定;

3删去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的规定。

八、对《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中“劳动保障、人事部门”、第十四条“劳动保障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九、对《陕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删去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的规定。

十、对《陕西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六条第二款中“并在取得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后”的规定;

2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的规定;

3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加工、批发碘盐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删去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其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的规定。

十一、对《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五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

2将第三十三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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