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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和建设的意见
颁布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 文号:陕政发〔2008〕50号
颁布日期:2008-10-15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和建设的意见

陕政发〔2008〕5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规划和建设应急避难场所是应对突发灾害事件的重要措施之一。汶川地震抗震救灾的经验证明,紧急疏散和安置受灾民众已经成为政府处置突发灾害事件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

我省地形地貌和地震地质构造复杂,城镇人口密度较大,一旦发生地震、洪水等重大灾害,大量群众需要疏散和安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镇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城镇整体防灾功能与现代化建设不相协调的问题日益突出。我省除西安市在2004年试点建设了3个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外,其他各市尚无一处应急避难场所,无法满足防震减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十一五”期间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及中国地震局《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意见》等法规和文件精神,吸取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经验教训,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快推进我省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和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精心组织,扎实推进。通过在大中城市试点,逐步在全省各城镇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加快富民强省步伐。

二、规划建设原则

(一)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各市、县、区要将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纳入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十一五”期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中统筹考虑,结合人口密度和分布等实际,在规划建设或改扩建广场、公园、绿地、体育场馆、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时,充分考虑应急避险需求,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平灾结合、物尽其用。

(二)安全实用、标准规范。参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进行避难场所选址,设置标志,配备供水、供电、应急厕所等设施,建设标准、安全、实用的应急避难场所。

(三)政府领导、分步实施。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规划要求分步实施、逐步推进。

三、规划建设目标和任务

(一)目标。

“十一五”期间,全省各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要各至少建设一个应急避难场。

“十二五”期间,20万人口以上城市在市区至少建成3个应急避难场所,有效应急避难场所总面积至少达到15万平方米,满足30%市区人口应急避险需求;百万以上人口城市在市区至少建设10个应急避难场所,有效应急避难总面积至少达到100万平方米,满足40%市区人口应急避险需求;每个县城至少建成1个应急避难场所,满足30%城镇人口应急避险需求。

2020年,全省城镇逐步建设能满足70%人口应急避险需求的应急避难场所。

长远目标:最终达到人均避难场所面积2.5平方米的目标。

(二)“十一五”期间建设任务。

“十一五”期间西安、宝鸡、咸阳、渭南、汉中市共试点建设6个应急避难场所。

宁强、略阳、勉县、陈仓4个地震重灾县(区)和36个受灾县(区),在恢复重建过程中,根据城镇的建设规模,利用现有公园、广场、绿地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各市、县、区要根据本地区的抗震设防要求,严格执行新的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确保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真正成为安全、可靠的应急避难场所。

其他设区市在做好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和示范项目的基础上,按规划目标逐步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四、规划建设要求

(一)分级建设,规范安全。规划应急避难场所可根据场地面积、设施功能、条件等进行分级,建成满足不同避难需求的应急避难场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应急避难场所选址要尽可能在居民区、办公区、商业区等人群集中和居民可顺畅通达区,避开高大建筑物、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核放射物品存放处及易发生洪水、滑坡、塌方的区域,在设置明显标志的同时划分功能区、配备相关应急生活设施。

(二)建立机制,保障投入。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以市县财政投入为主,建立稳定的建设经费投资渠道,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探索应急避难场所援建机制,鼓励企业和社会各界援建应急避难场所,形成多种形式的建设投资渠道,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投入保障机制。

(三)加强宣传,发挥作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引导,组织群众参与突发灾害事件防范、救助等演练活动。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作用,宣传应急避难场所的功能和作用,使之家喻户晓,以提高广大民众应对突发灾害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四)因地制宜,防止一哄而上。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把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杜绝不顾客观实际、一哄而上的面子工程,切实规划建设好应急避难场所。

(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建设、民政、地震等部门要做好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立项、审批、施工建设、工程验收等工作,地震部门同时应做好相关备案工作。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共同规划建设好应急避难场所。

五、日常管理要求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公安、消防、水利、林业、地震、气象等部门,按各灾种应急预案,制订居民应急疏散、安置方案,编制居民应急避险宣传手册,充分发挥应急避难场所功能和作用。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避难场所主管单位制订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应急避难场所应急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满足紧急情况下民众应急避险需求。

(三)强化应急避难场所信息化管理,民政部门要建立辖区内应急避难场所数据库。

(四)各地政府应将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纳入应急检查工作内容,以确保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和建设任务的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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