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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黔东南府办发〔2007〕121号
颁布日期:2007-06-28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07〕12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巩固全州农村公路建设成果,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省公路管理机构管养的公路外,凡黔东南州境内的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公路划分为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四条未列入县道和乡道的农村公路均应列入村道,村道需满足通行四轮机动车辆的要求。

第五条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群众参与、保障通畅的原则。

第二章养护管理机制及职责

第六条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的编制上报,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统筹安排和管理全州养护资金,监督、指导全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州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全州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养护管理质量,参与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计划。负责对各县(市)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的审查,并对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成效进行考核评价。

第七条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任务,检查验收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县乡公路管理机构是对县道、乡道进行日常养护和管理的机构,负责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搞好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保畅工作,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

第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配合县(市)公路管理部门搞好本行政区域内县、乡道的日常养护和管理工作,做好路政法律法规的宣传,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搞好村道的日常养护和保畅工作。

乡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按乡(镇)或片区设交通管理机构,其人员编制由各县(市)结合实际确定。乡(镇)交通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在乡(镇)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组织村民实施通村公路日常养护。

第九条州、县(市)发改委、建设、乡镇企业、国土、公安、农机、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其职责协同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列入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州县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三章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主要通过公路养路费(包括汽车养路费、拖拉机养路费和摩托车养路费)和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的财政资金两个渠道筹集。

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由各县(市)组织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上缴本级财政,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维护和小修保养。

第十二条各县(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财力情况,统筹本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辖区农村公路的正常养护,保证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人员的工资及公务经费,并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

县乡公路管理养护机构由各县(市)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开支。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坚持常年养护。养护费用按照《贵州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黔府办发〔2007〕53号)的有关规定,实行年度定额制。州、县(市)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际需要,按照县道中的油(水泥)路按每年每公里不少于6000元、县道中的砂石路按每年每公里不少于2000元,乡道中的油(水泥)路按每年每公里不少于3000元、乡公路中的砂石路按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000元,通村公路按每年每公里不少于600元标准安排农村公路养护经费,集中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维护和小修保养。

第十四条省安排的养护工程资金,由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公路管理部门上报养护工程计划,经省公路管理部门审批后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下拨各县(市),县级财政安排的公路日常维护和小修保养资金,由县(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预算按月、足额拨给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养资金计划的编制报批、拨付、使用监督等制度,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十六条县、乡公路路政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村公路路政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州交通路政管理部门组织领导全州农村公路路政工作。负责考核各县(市)路政管理工作,组织路政人员培训。

第十八条各县(市)交通路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的维护、超限运输治理,开展路政法规宣传。

第五章养护管理

第十九条县、乡公路养护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相关技术标准执行。村公路养护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县乡公路由各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实行常年养护,确保路基完整、路面平整、路容整洁、排水通畅、标志齐全;雨季做好水毁预防及抢修工作,零星坍方及时清除;冬季做好防冻防滑工作。

第二十一条村公路由所属乡(镇)或片区组织受益农户以责任承包方式进行养护,确保公路常年安全畅通。

第二十二条加强公路桥梁、隧道的巡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采取群众养护和专业化养护相结合的办法。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通过竞争方式发包给公路沿线的村民,促进农民增收;油路小修和水泥路局部维修等小型养护工程,通过竞争方式发包给有经验的民工队伍,或捆绑发包给公路养护专业队伍,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大中修、公路改造、桥梁加固维修等技术要求较高的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实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需占用土地及相关拆迁,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六章养护工程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省的相关要求执行,技术标准严格按照公路工程技术规范执行,实行工程预决算制。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油(水泥)路在达到国家《公路路面设计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后,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申报大中修工程项目。

大中修工程由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州交通公路管理部门申报大中修工程项目计划,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公路管理部门批准,下达各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州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加强检查指导。

第二十七条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桥梁技术状况普查制度,对农村公路桥梁开展经常性检测,根据检测结果,提出改建或维修加固方案上报州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审查,由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公路管理部门批准,下达各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州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加强检查指导。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发生水毁后,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及时组织抢修,确保公路畅通行车安全,并及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县、乡公路发生水毁后,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设立必要的安全通行标志,防止发生交通事故。必要时路政管理部门应设立禁止通行标志,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发布公告。

村公路发生水毁后,交通安全保障措施由乡(镇)人民政府参照县乡公路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的水毁抢修及恢复工程要在确保公路尽快通车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制订抢修、恢复方案并及时上报州交通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凡涉及到水毁工程占地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的安全保障工程按照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安保工程计划,逐年实施。

第七章管理养护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监督运行机制,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每季度对县级财政预算内日常维护和小修保养资金到位情况进行通报。对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县(市),将缩减该县(市)当年的大中修养护工程项目计划。

审计、监察部门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审计、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八章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州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对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把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对县(市)、开发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目标考核范围。

县乡公路年度目标考核办法由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通村公路年度目标考核办法由各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绿牌奖励、黄牌警告、红牌处罚的监督管理运行机制。

第三十三条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对全州县、乡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四条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对本辖区内的县、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五条乡(镇)交通管理机构每月组织一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检查。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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