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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及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筑府办发〔2007〕50号
颁布日期:2007-04-19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筑府办发〔2007〕50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及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有关工作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部署,加强了煤矿安全监管,全市煤矿未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但是,在近期省、市组织的煤矿安全检查中,发现我市煤矿安全仍然存在许多隐患,主要表现为:一是煤矿安全投入严重不足,突击生产问题严重;二是春节后煤矿复产把关不严,日常安全监管缺位,致使煤矿带着安全隐患生产;三是技改煤矿、未经复产验收合格的煤矿借整改之机违法组织生产;四是各产煤区、市、县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进展缓慢。为切实解决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加强我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加快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步伐,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及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2007年是省政府确定的煤矿安全“攻坚年、落实年、本质安全年”。各产煤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抓好、抓细、抓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采取强有力措施,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高标准、严要求,要体现在真抓实干、务求实效上。要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做到“五个严防”,即:严防煤矿借整合之机逃避关闭、严防列入关闭的煤矿突击生产、严防整合和技改煤矿边施工边生产、严防检查验收走过场、严防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违法生产,确保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治理两个攻坚战的顺利完成,建立全市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煤矿安全持续稳定的长效机制。

二、全面落实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2007年我市煤矿关闭任务为67家,占全市煤矿167家的40%。煤矿关闭任务重、难度大。各产煤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文件和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化解关闭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在2007年4月30日前完成关闭25家煤矿的任务,年底前完成关闭42家煤矿的任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不符合产业布局的煤矿,要做到早关、快关。

三、加快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技改扩能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7〕7号)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方法,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整合指导意见〉的通知》(黔煤办字〔2006〕291号)精神,全面加快我市的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技改扩能工作。对确定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由各产煤区、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一切生产活动、砌封煤矿井口。由市级有关部门上报吊(注)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民爆物品使用许可证,并且限制供电。对资源整合矿井和技改扩能矿井,各级煤炭、安监、国土等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加快确定法人主体、申办新矿权、编制煤矿开采设计方案和安全专篇、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新型煤矿的建设。

四、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全市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煤矿负责人下井带班制度,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次月煤矿负责人下井带班计划。煤矿负责人下井带班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签署意见并督促落实到位。市、县有关部门要对煤矿负责人下井带班情况进行抽查,凡未上报计划擅自组织生产或上报虚假计划的,责令煤矿停产整顿1个月。

煤矿企业要落实好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2007年至2008年是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关键年。两年内,凡发生轻伤1人的事故,责令煤矿停产整顿2个月;发生重伤1人的事故,该煤矿停产整顿4个月;发生死亡1—2人事故,该煤矿停产整顿6个月;发生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的煤矿,提请省人民政府依法关闭该煤矿,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煤矿矿主、股东、矿长、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对虚报、瞒报事故的按规定从重查处。

五、严格执行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制度

各产煤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对驻矿安全监督员的业务培训和素质教育,保障驻矿安全监督员逐年提高待遇。乡(镇)人民政府要选调作风正派、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驻矿安全监督员队伍。驻矿安全监督员必须监督所驻煤矿执行下井带班计划,每个班次煤矿负责人与工人“同上同下”;督促煤矿企业完成各级下达的煤矿隐患整改指令;对发现整改期间煤矿违法组织生产、正常生产的煤矿超定员、超强度、超能力组织生产以及煤矿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形之一的,必须果断制止,并立即报县、乡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六、落实监管责任,严把煤矿复产验收关

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煤矿日常监管、监察工作。以严防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为工作重点,落实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别规定》赋予的职责。凡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煤矿立即停产,3个月内发现两次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要立即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煤炭资源开采监管执法检查力度。对超层越界的煤矿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关闭;进一步整顿规范煤炭矿业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采煤窝点,严肃查处持《探矿许可证》以探代采的违法生产行为,严防《采矿许可证》到期煤矿非法组织生产。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核、发放和年审工作。监督煤矿负责人下井带班制度的执行,督促煤矿按照开采设计方案施工作业,对不按开采设计方案施工,乱挖乱采的煤矿要立即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依法关闭。

全市要坚持做好节日期间停产检修工作。“五一”、“十一”、“春节”是全市的煤矿停产检修阶段,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煤矿认真做好隐患排查,在节日期间消除隐患,杜绝煤矿长期疲劳生产、带病生产。煤矿节后复产,要严格执行《贵阳市煤矿复产必备条件》的标准,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复产验收,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和煤矿工人的培训、复训工作,验收合格的煤矿经区、市、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对经整改后仍验收不合格的煤矿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二OO七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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