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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水务局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管理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张政办发〔2008〕241号
颁布日期:2008-12-22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张政办发〔2008〕241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水务局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管理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水务局《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管理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落实。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管理保护工作的意见

(市水务局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为切实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提高农村群众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甘发改农经〔2007〕981号)和《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质管理办法(试行)》(甘水发〔2007〕488号)等有关规定,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管护的重要意义

我市是一个资源性、工程性、水质性、季节性相对缺水地区,目前,农村水源环境恶化仍然十分严重,尚有38万农村人口存在饮水安全问题,化肥、农药不合理使用所导致的农业面源污染与企业排污造成的点源污染共存,居民生活污水、废弃物等造成的生活污染和塑料、玻璃、废旧电池等不可降解物造成的工业污染叠加,工业及城市污染正在向农村转移,危及农村饮水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源安全已经成为影响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因素,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管理保护的形势十分严峻。因此,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持农村社会稳定,改善农村群众生活质量,加快新农村建设的全局出发,提高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管理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此项工作摆在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抓好落实,切实保障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

二、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管护的目标任务

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管理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的各个方面,必须按照国家提出的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依靠科技、创新机制和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基本原则,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落实保护农村水源安全责任,突出强化工程调度、安全保护、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等各类措施,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到2010年,农村水源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有所控制,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取得一定进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提高10%以上,严重的农村水源环境健康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农村饮用水水源管理体系和监管机制初步形成,水源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加强,公众水源安全保护意识提高,农民生活与生产环境有所改善。到2015年,农村水源污染加剧的势头得到遏制,水源环境整体好转,农村饮用水水源管理体系和监管机制更加完善,水源环境监管能力和公众水源安全保护意识明显提高,农村水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管护的重点工作

(一)完善管理体系,健全安全保护和监管制度。严格农村建设项目水环境管理,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禁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立项落户。协调配合环保部门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危害水源环境安全的违法行为,对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水库水域等水环境敏感地区,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积极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管理保护制度建设,抓紧制定和落实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管理保护办法、农村饮用水水质检测等规章制度,按照地域特点,研究制定村镇污水处理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安全保护与监测监督管理体系,及时掌握水功能区的水质动态,为建立水源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二)划定保护区,强化重点水源地安全保护。在普查登记的基础上,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的规定,在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地下水开采井周围划定一定的水域或地域作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在水源保护区和饮水工程管护范围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知牌。在供水主管线上每隔一定距离埋设管网界碑,两侧3米以内作为供水工程安全保护范围,禁止从事修建建筑物、挖坑取土等损坏供水设施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排放污水、倾倒垃圾、设置畜禽养殖场。在二级保护区内,不得建设对水质有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禁止在承担生活集中供水功能的水域开展一切施肥和网箱、围栏水产养殖等行为。在供水源头范围内退耕还林,加大水源点周边区域植树种草的力度,设置禁牧区,禁止在水源区乱砍滥伐,破坏植被。防止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废渣和家禽养殖污水、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河道,防止农药化肥等非点源污染造成水体富营养化,切实保护和改善水源区生态环境。

(三)采用新技术,实现水质净化处理一体化。积极推广工艺先进、运行简便,适合村镇饮用水供给特征和经济水平的系列技术和集成系统,应用新型的供水设备、材料以及水质净化工艺,除常规的混凝沉淀、漂白过滤等净化消毒措施外,要积极采用二氧化氯发生器等净化设备和活性氧化铝吸附及电渗析或反渗透等处理工艺,以解决水源及供水全过程中含氟、含砷、含盐量等有害物质超标的问题,确保水质达标。要逐步提高农村饮水工程的技术含量,提高农村供水系统的自动化程度,降低建设和运行管理成本,为建立工程良性运行长效机制创造条件,使农村饮水工程建得成,用得起,管得好,长受益。

(四)加强常规监测,提高水质安全监测水平。严格执行《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积极创造条件,多方筹措资金,根据工程分布范围和供水规模,尽快组建县级水质检验监测中心或化验室;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制定操作规程,负责供水水质的常规监测;以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厂为依托,分区域设立监测点,加强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验和监测,对单村或分散供水工程分区域定期进行水质监测,定期对调蓄池、净化设施进行清洗除锈,保证水质安全。严格落实生活饮用水消毒和检测人员持证上岗及年度健康检查制度;根据地下水、地表水类型,对水源水质进行定期检测,Ⅰ~Ⅲ型集中式供水工程检测35项指标,Ⅲ型以下检测20项指标;水样采集、保存和水质检测记录应完整清晰并整理存档,及时分析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水质安全。

(五)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实行供水管网封闭运行。农村饮水工程所有水源地要设立网箱、围栏,供水厂、管理站要有围墙,调蓄池、检查井、减压井全部加固井口、锁闭井盖,调蓄池通气孔要满足安全高度要求,整个供水系统要做到从水源、供水厂、用户管网封闭运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要加强管网的日常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和日志,严禁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出水厂,确保水源和供水安全。在工程规划设计中,要把水源安全保护工程措施和水质监测设施列入重要建设内容,加大信息化监测设施的投入,实现水源地、供水厂全方位无盲区自动化监视,逐步达到供水控制管理数据和安全监视图像的远距离传输,为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国家—省—县三级信息化管理系统创造有利条件。

(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强化水污染防治。加强水源保护区矿产、水力、旅游等资源开发活动的监管,努力遏制新的人为水源污染和生态破坏。重视自然恢复、保护天然植被、加强村庄绿化、庭院绿化、通道绿化。加快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严格控制土地退化和沙化。加强水域生态系统的保护,逐步恢复农村地区水体的生态功能。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养殖废水污染治理,逐步推进县域污水处理设施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小城镇和规模较大村庄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城市周边村镇的污水可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对居住比较分散、经济条件较差村庄的生活污水,可采取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方式进行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坚持依法治水。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保护、水源保护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综合整治农村卫生环境,努力改善农村人居条件,提高农民的饮水安全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广泛听取农民对涉及自身水源环境权益保护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尊重农民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调动农民参与农村水源安全保护及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明确工作职责,落实责任体系。水源安全管理保护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加强水源管理和监测,及时掌握农村饮用水水源及环境状况和水质变化动态;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保护区;加强供水水源周边环境保护和监测,防止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和应急预案,开展地下水污染调查和监测,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加强宣传教育,积极推进农村水源保护工作,杜绝人为破坏,防止农村饮水安全事故的发生。明确市、县、区水务局长为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管理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农村供水公司(站)经理(站长)为直接责任人;集中连片供水水厂和分散供水管理站(所)及单村单井管理的村社,也纳入管护责任范围,层层签订水源水质安全管护责任书。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任务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尽快健全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管护机构,财政、建设、土地、卫生、林业、环保、安监及司法等部门要密切协作、相互配合,积极参与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管理保护工作。要尽快划定水源地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确定的水源保护区和责任单位、责任人、监督电话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予以公示,做到家喻户晓,便于监督。对危害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对因玩忽职守等造成重大水源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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