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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集中开展小采石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延政办发〔2008〕117号
颁布日期:2008-09-22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集中开展小采石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8〕1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现将《延安市集中开展小采石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延安市集中开展

小采石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确保我市非煤矿山安全,根据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西北监管局七部门《关于集中开展小采石场专项整治工作的安排意见》(陕安监管发〔2008〕1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强化管理,落实责任,严格标准,统一要求,依法集中开展小采石场专项整治。通过整治,取缔非法开采和非法生产的小采石场,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采石场,规范火工品的管理,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确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了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小采石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小采石场专项整治组织、指导、协调等工作。

组长高文斌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苏瀛市安监局局长

高毅市公安局副局长

孙民生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成员周文武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

雷达市安监局副局长

王军市工商局副局长

郝明建市环保局副局长

任国振延安供电局副总工程师

赵德民延安地电分公司副总经理

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雷达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分别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

三、整治任务

重点整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法小采石场。依法取缔无《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爆炸物品使用许可手续和严重破坏或污染自然环境的小采石场,规范我市小采石场安全生产秩序。

四、任务分工

整治工作在各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市级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全市各行业整治工作。

安监部门负责整治并依法关闭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采石场。

公安部门负责整治并依法关闭私制、私用爆炸物品或无爆炸物品使用许可手续的小采石场。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整治并依法取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小采石场。

工商部门负责整治并依法取缔无《工商营业执照》的小采石场。

环保部门负责整治并依法关闭严重破坏或污染自然环境的小采石场。

电力部门负责落实取缔、关闭的小采石企业停止供电。

监察部门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项整治情况督察。对不执行上级整治要求、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有关部门领导及其工作人员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五、工作安排

集中专项整治总体时间安排:从9月下旬至11月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1、调查摸底阶段(9月下旬至10月10日):各县区安监、公安、国土、工商、环保部门摸清辖区内小采石场基本情况,拟出具备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采石场名单,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予以保留的小采石场督促其按规定程序积极办理相关证照,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采石场分别按有关规定提请当地县区政府取缔关闭。并将名单逐级上报至市级相关部门和同级监察机关备案。

2、集中整治阶段(10月11日至11月10日):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有关部门提请取缔、关闭的小采石场实施取缔关闭,收缴取缔关闭小采石场的相关证照,收缴火工品,停止电力供应。

3、检查验收阶段(11月11日至11月25日):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小采石场集中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具备安全生产和环保条件、予以保留的小采石场进行逐户验收,发现不具备条件的责令县级政府依法取缔关闭,并由市监察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采取有力措施,促进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开展。

(二)加强部门协作,确保整治收到实效。整治期间市级各部门要按照工作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督促指导,把专项整治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密切配合,积极开展专项督查检查等活动,确保整治工作成效。

(三)营造浓厚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这次专项整治行动,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对整治不彻底的单位和地区要予以曝光。各级各部门对举报的事故隐患要认真进行核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对举报人予以奖励。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例,推动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四)严格检查验收。10月上、中旬和整治结束后的11月下旬,市安监局将会同市监察局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对重点县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和验收,对于整治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非法开采、非法生产、火工品管理混乱现象未得到有效制止的地区或部门负责人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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