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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铜仁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 文号:铜署发〔2007〕49号
颁布日期:2007-10-28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铜仁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署发〔2007〕49号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各工作部门:

《铜仁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铜仁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试行)

为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加强对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和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40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53号)等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三个服务”为重点,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投入机制,按照“统筹规划,建养并重,分级负责,提高质量,依法治路,保障畅通”的要求,促进我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协调健康发展。

(二)改革目标

建立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确保农村公路达到“畅、洁、绿、美”的运输环境。

二、机构及职责划分

(一)机构设置

1、地区公路管理部门为地区公路处(副县级事业单位,铜地编字〔1991〕002号);地区路政支队与地区公路处一套工作人员两块牌子,受行署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履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和路产路权的保护,为地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并按规定纳入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养老保险。

2、县(市、特区)公路管理部门为县(市、特区)公路管理所(副科级事业单位,铜地机编办〔2006〕109号);路政大队与县(市、特区)公路管理所一套工作人员两块牌子,受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履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和路产路权的保护,为县(市、特区)级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并按规定纳入县(市、特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养老保险。其管理人员编制按县乡公路管养里程核定,各县核定后按程序报地区编办批准。对现有离退休人员、遗嘱抚恤人员列入财政预算。

各县(市、特区)公路管理所养护管理人员,根据县乡公路养护里程确定,以百公里为基数,养护里程在百公里以内的编制核定为10人,每增加100公里在10人的基础上再增编3人;路政管理人员,养护里程在百公里以内的编制核定为3人,每增加100公里在3人的基础上再增编1人。

3、各乡(镇)设立交通管理站,交通管理站属县(市、特区)交通局下设机构,人员编制核定为3人,摩托车养路费征收工作量大的乡(镇)可适当增加1至2人。各乡镇管理站编制,从各县(市、特区)现有事业编制总量中调剂解决,人员从现有县级财政供养人员中调配安排。对各县(市、特区)公路所在岗人员超出本《方案》中核定编制的富余人员,各县(市、特区)应妥善安排。

(二)职责划分

1、地区交通局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的编制上报,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统筹安排和管理全区养护资金,监督、指导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2、地区公路处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参与编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公路养护计划,负责对各县(市、特区)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的审查,指导、监督、检查各县(市、特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执行情况和全区路政管理工作,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评比表彰。

3、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措本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并随着里程的增加和等级的提高,按规定相应增加养护资金的投入。

4、各县(市、特)交通局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建议计划的编报工作,监督检查本县养护计划的执行情况,统筹安排养护资金,落实养护管理任务,检查验收养护质量,组织对辖区内摩托车养路费的征收,协调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5、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监管本辖区内村公路养护计划的执行情况,协助县(市、特区)交通部门做好县乡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积极配合交通部门对辖区内摩托车养路费的征收。

6、县(市、特区)公路管理所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参与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公路小修保养的年度建议计划,负责按批准的年度计划搞好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保畅工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和摩托车养路费的具体征收工作,指导乡(镇)交通管理站对村公路进行管理养护。

7、乡(镇)交通管理站具体承担辖区内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协助交通部门做好辖区内摩托车养路费的征收,维护好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

三、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

(一)大中修水毁工程、安保工程资金的筹措

大中修水毁工程、安保工程资金(以下简称大中修工程)由省交通厅根据我区农村公路的养护里程和行政等级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3500元,村公路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从省汽车养路费中安排。

(二)小修保养资金的筹措

1、小修保养资金由地、县(市、特区)财政按交通部门编制的农村公路小修保养资金计划列入当年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地区财政承担全区小修保养总资金的20%,各县(市、特区)财政承担80%。其标准为:改革后的前三年内按县公路油路每年每公里6000元、乡公路油路每年每公里3000元、县公路泥路每年每公里2000元、乡公路泥路每年每公里1000元、村公路每年每公里400元标准安排小修保养费,三年后重新核定养护资金。

2、拖拉机养路费由征费稽查处征收,征收渠道不变。

3、摩托车养路费由各县(市、特区)交通局组织征收。

四、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一)大中修工程资金由各县交通局编制建议计划经地区交通局、公路处审核后报省交通厅、省公路局审批,然后由地区交通局统一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

(二)小修保养资金由地区承担的20%划拨到地区交通局,地区交通局再拨付到地区公路处,地区公路处根据批准的计划按月拨付到各县(市、特区)交通局,各县(市、特区)承担的80%养护资金由各县财政划拨到各县(市、特区)交通局。

(三)拖拉机养路费、摩托车养路费实行收支两条线。拖拉机养路费按规定扣除合理的征收成本后,全额上缴地区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摩托车养路费全额上缴县级财政,返回合理的征收成本后全额用于农村公路小修保养。

(四)养护资金的使用严格按批准的计划执行,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定期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安全。

五、养护管理形式

(一)养护形式

1、农村公路的养护形式,采取专业化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等形式,县公路采取以专业化为主的养护形式,乡公路采取专业化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村公路由所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沿线受益村组进行养护,公路管理所、交通管理站作技术指导。

2、农村公路养护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推行养护管理市场化,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择养护队伍,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的农村公路可采取沿线农户分段承包、竞标等方式进行合同养护。

(二)养护管理

1、地、县(市、特区)公路管理部门要根据我区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促进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2、各县(市、特区)公路管理所根据核定的管理人员、养护管理定额,分路线或路段下达路况各项指标,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3、全区大中修工程管理,参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和大中修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加强督促检查,并制定与方案相配套的养护管理奖惩办法。地区公路处应定期对各县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并定期对县乡公路进行养护质量检查;县(市、特区)公路管理所定期对村公路进行养护质量检查;乡(镇)交通管理站经常对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各级公路管理部门每次养护质量检查情况在各自辖区内通报,并抄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六、本方案从2008年元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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