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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水务局等部门关于海西州水管体制改革人员竞争上岗和分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文号:西政办〔2008〕121号
颁布日期:2008-10-10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水务局等部门关于海西州水管体制改革人员竞争上岗和分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政办〔2008〕12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州水务局、州人事局、州财政局关于《海西州水管体制改革人员竞争上岗和分流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

海西州水管体制改革人员竞争上岗

和分流安置实施方案

州水务局州人事局州财政局

(2008年10月)

根据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4〕106号)和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海西州水管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编办事发〔2007〕第299号)精神,为推进我州水利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优化人员结构,强化内部管理,完善竞争机制,更好的开展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结合海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保证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采取积极、稳妥的办法,在确保单位稳定的前提下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督、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健全竞争和激励机制,搞活用人和分配制度,逐步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人才结构合理,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人事管理机制。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全面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对象

以《海西州水管单位体制改革机构设置方案》核准的水管单位及核准的编制数为准,在核准的水管单位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列入实施范围。

三、实施竞争(聘)上岗的基本要求、程序与办法

1、全面实行水管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制,充分体现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转变为岗位管理,由行政管理转变为法制管理,由国家用人转变为单位用人。

2、科学合理设岗,实行岗位管理。一是要因事设岗,避免设岗的随意性和因人设岗;二是要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的通知》(水办〔2004〕307号)进行职位分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人岗位,增强设岗的科学性;三是要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额和各类人员职务职称结构比例范围内设岗,不能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和职务职称结构比例,专业技术职务不能超岗聘任。

3、聘用单位要成立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和考评委员会(小组),规范人员聘用程序和考核评价制度。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部门及单位党政领导、组织人事干部、纪检监察干部、工会和职工代表组成(一般为5—7人),主要负责单位聘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聘用工作考评委员会(小组)由主管部门、单位领导、业务骨干、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一般为7—9人),具体负责对本单位各类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判。

4、竞争上岗按以下程序和办法进行:

(1)制定竞争上岗方案,通过召开单位职工大会或其它形式,公布竞争岗位、职数、任职条件以及竞争上岗的程序、办法等。

(2)符合竞争条件的人员,可采取个人自荐、群众举荐和组织推荐等方式报名。

(3)单位按竞争上岗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竞争人选。

(4)资格审查合格者参加考试、考核或采用其它方式进行测评。

(5)根据竞争人员资格审查、考试、考核及测评结果,结合一定范围的部门推荐意见,择优确定拟任岗位的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

(6)考察完毕后,由聘用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提名推荐,由单位党政领导组织集体研究决定聘用人员,管理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报批。

(7)聘用人员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根据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有关办法的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试用期限、聘用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聘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等,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鉴证手续。

5、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岗位总量控制。强化岗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竞争上岗、评聘分离,做到职称能上能下,合理聘任。对所有专业技术人员,要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管理权限,按新竞争的岗位重新聘任,换发新的聘任证书,实行聘期三年。

管理岗位人员逐步实行职员制度。建立体现管理人员水平、能力、业绩、资历的职员等级序列,职员等级要实行结构比例控制。

建立符合水管单位工人特点的岗位等级规范,明确各岗位(等级)的职责、权限和工作内容,逐步完善和规范工人的进、管、出等环节,实行按岗聘用的岗位(等级)管理。

6、进一步规范水管事业单位进人与公开招聘和考试录用制度。在编制范围内,水管事业单位如需对空缺岗位新增人员,一律在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下实行公开招考聘用水利专业技术人员。

四、建立完善聘后管理制度

1、健全考核制度。水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和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增资、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2、建立水管事业单位人员奖惩制度。规范奖励和行政处分行为,使奖惩成为重要的激励和约束手段。

3、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把继续教育培训结果作为对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职称评定、职务聘任、执业资格的必要条件之一。

4、建立职员培训制度。水管单位事业单位职员必须按要求接受任职培训、岗位知识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未参加有关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职员不能聘用上岗。

5、建立和完善解聘、辞聘制度。实行高职低聘,高职低聘的人员按低聘的职务(职称)重新确定工资。水管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保障水管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水管事业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增强用人制度的灵活性,疏通水管事业单位人员进出的渠道。

6、逐步完善工资福利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人事部门关于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有关意见,结合单位实际建立和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机制。

五、妥善安置未聘人员

1、对未聘人员实行待岗期,待岗期为3年。待岗期间,待岗人员应当服从聘用单位的转岗培训和临时性工作安排,其原岗位待遇不再保留,第一年,只发放其基本工资和艰苦地区津贴的80%。第二年发放其基本工资和艰苦地区津贴的70%,第三年发放其基本工资和艰苦地区津贴60%。待岗期间如自费进行学习深造,并能取得相应专业文凭的,补发其差额工资。待岗期间可参加岗位竞聘,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上岗。

2、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与在职人员一样按原工资享受国家有关调资政策、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待遇。

3、鼓励待岗人员自谋职业或另外择业。职工自愿申请辞职,一次性发给不低于本人10个月的基本工资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辞职补助金。另外择业的办理交流手续。

4、退养政策

(1)退休。事业单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或工龄满30周年的,本人申请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人员待遇。

(2)内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或工龄满25年,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内退。内退期间享受基本工资和艰苦地区津贴的70%,待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或工龄满30年,再办理退休手续,内退期间本单位不再聘用。

(3)退养政策仅适用于此次水管单位体制改革。

六、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保障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认真开展人事争议仲裁和对聘用合同的鉴证工作,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七、时间要求

各有关县市要在认真做好水管单位体制改革人员竞争(聘)上岗、聘(任)用及阶段验收总结工作的基础上,于2008年10月20日前完成未聘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实施及验收总结,于2008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水管体制改革总结验收工作。

八、加强组织领导

此次水管事业单位全员竞争(聘)上岗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实施人才战略的重大举措,各市(县)、各部门要精心安排,认真组织实施。人事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检查,切实推进我州水管事业单位全员竞争(聘)上岗、人员分流工作的正常有序稳定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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