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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文号:咸政发〔2007〕62号
颁布日期:2007-08-30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咸政发〔2007〕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保证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省政府令第119号《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和市政府令第39号《咸阳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依据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文件的监督管理,是市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做好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表现;是健全行政监督机制,防止抽象行政行为违法的重要措施;是维护政令畅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我市关于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规定,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规范性、严肃性,为推进我市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二、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要求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按照要求增设或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及备案审查工作科室,配备专业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并指定专门人员处理规范性文件备案联络事务,并将联络员名单于9月底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涉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确定市场准入条件、标准、范围、资格、资质等等,必须按规定上报备案。凡机关内部工作文件,对具体事项作出处理决定,转发上级文件且没有新增内容的,不需要备案。对无法定性、难以把握的,应事先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以确定是否属于备案的范围。

3、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1份,正式文本(一式2份)及电子文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原文或复印件,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制定依据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等),制定机关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含法制机构意见的采纳情况)等。

三、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和备案审查制度

1、规范性文件草案必须经制定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未经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签发、不得实施。未经审查同意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复议的依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在印发规范性文件时,必须同时报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单位负责报请备案。

2、法制机构要认真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主要审核或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权限;是否符合制定程序;是否属于擅自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或限制其权利的情形。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咸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予以公布。

3、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超越制定机关职权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责令限期纠正,或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直接予以改变、撤销。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市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之间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协调解决;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四、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1、各县市区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应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底前,将本机关上季度制发的文件目录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查。市人民政府将对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的,可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举报或提出书面审查的建议。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将按规定程序和内容对规范性文件予以审查,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或建议。举报电话:029—33210799

3、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把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和备案审查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市委、市政府《关于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各单位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和备案审查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不按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对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于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于2004年以前发布的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满5年的自行废止,对因工作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重新制定发布,并将结果按市政府第39号令第18条的规定要求,报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备案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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