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庆政发〔2008〕141号 |
颁布日期:2008-10-1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庆政发〔2008〕141号
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严肃财经工作纪律,堵塞财务管理漏洞,规范财务工作秩序,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预算法》、《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现状,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确保财政收入应收尽收
1、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庆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对各执收执罚单位依据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收取的非税收入必须全额纳入同级财政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拖欠、截留、坐收坐支和私设“小金库”。凡私设“小金库”和帐外帐的,一经发现,除全额没收其私存所有资金外,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3、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实行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各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要对拨付的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管理,按照提供的资金使用计划逐项进行检查。
4、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庆阳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严禁挤占挪用。对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尤其是重点财政专项资金的,要依法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银行帐户管理,坚决杜绝多头开户
5、除基本存款帐户外,各机关事业单位一般不得再开设银行帐户。各部门、各单位需开立银行帐户的,须由单位提出申请,出具相关证明,主管部门审查并加注意见,财政部门审批,人民银行核发开户许可证。
6、各商业银行、信用社要规范使用有关过渡科目帐户,不得在过渡性科目核算财政存款,办理预算资金收付业务。对违规使用会计科目核算财政存款的商业银行、信用社,人民银行要依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四、强化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利用率
7、各级财政部门要科学配置国有资产,防止和克服重钱轻物的现象,做到既管好货币资金,又管好实物资产;既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合理需要,又防止资产配置重复积压、损失浪费,把管钱和管物结合起来,提高资产利用率。
8、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及时登记、核算、清查、盘点,严禁帐外管理。强化国有资产处置管理,严格执行固定资产处置报批和评估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9、严格固定资产的购建、更新和配备。凡购置和更新办公设备,必须由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严格审核后按程序安排预算、核拨经费,并依照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实施。
10、继续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凡购置和更新车辆必须坚持国产原则,严格实行编制、价格、排气量“三控”制度,坚决杜绝超编制、超标准配备问题。对违规购置的车辆,由财政部门负责收回处理。
五、进一步规范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11、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会议费、差旅费、接待费等一般性支出管理,尤其是要从严把关,严格控制接待费用,当年实际发生的接待费用不得超过核定公务费的10%。坚持勤俭办事,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减少损失浪费,减轻财政负担。
12、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深化部门预算改革,细化预算编制内容。可以探索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在预算年度内安排一定额度的不可预见费用,用于列支据实发生的由于争取项目、争取资金产生的接待等费用。
13、积极创造条件推行公务卡制度,最大程度地减少单位现金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从源头上防止腐败。
14、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制度,扩大集中支付、政府采购范围,从源头上杜绝挤占、挪用财政资金问题的发生。凡违规自行采购、不按规定执行或有意规避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财政部门按违规采购金额和规避集中支付总额扣减该单位当年公用经费。
六、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认真履行财务管理和监督职责
15、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所属单位财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单位财务部门要坚持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每季度向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公布一次,每半年向全体干部职工公布一次。有条件的单位应成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国库集中收付核算中心(会计核算中心)返还给单位的帐簿、凭证进行全面系统的审计监督。
16、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建立和落实“副职管财务、一把手监督”制度,大额财务支出须由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并有严密的审核、批准和执行程序,防止出现监督真空。有条件的单位应成立由单位党委、纪检组(纪委)牵头,单位副职、内设机构负责人和干部职工代表组成的单位民主理财小组,定期检查单位收支情况并通报结果。
17、各级国库集中收付核算中心(会计核算中心)要对各单位的各项支出按照支出科目分别建立台帐,各类专项支出要专门建立台帐,分设分管,分帐核算。
18、建立健全财政资金运行全程监督检查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每年对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面必须达到50%以上,每两年全面检查一次。
七、全面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财会人员素质
19、各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和会计工作基础规范的要求,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和内部会计监督,严格遵守财务会计制度,依法办理会计事项和核算各项经济业务,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严禁造假帐、造假报表,严禁隐瞒资金、收入和利润等违纪行为。
20、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准入制度,采取公开招录、组织委派、竞争上岗等途径,提高财会人员整体素质。对会计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全面推行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和财务人员轮岗交流制度,加强会计规范管理。
21、切实加强财会人员职业道德培训,建立财务人员诚信档案,对有严重弄虚作假劣迹的财务人员,坚决取消会计从业资格。
八、加强财政财务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22、纪检、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做到处理人与处理事相结合、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结合、内部通报与公开曝光相结合,切实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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