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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梧政办发[2008]156号
颁布日期:2008-08-22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梧政办发[2008]156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梧州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指导性意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梧州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指导性意见

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梧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现就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家庭举办红白喜事的宴席规模越来越大,越来越频繁。农村集体聚餐人数多,食品加工场所条件简陋,卫生条件差,厨师文化水平低,食品安全意识、卫生意识差,食品加工操作不规范,不符合卫生要求,存在着极大的食品安全隐患,极易造成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因此,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对于控制农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保障广大群众的饮食安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牢固确立以民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全面履行政府及部门的职责,把农村食品安全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食品安全保障。

基本原则:坚持各级政府负总责、部门配合、各方整体联动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全面推进的原则。

工作目标:到2008年底,全市100%的县(市)实行50人以上农村集体聚餐报告指导制度,每个县(市、区)60%的乡(镇)实行50人以上农村集体聚餐报告指导制度;到2009年底,每个县(市、区)80%以上乡(镇)实行农村集体聚餐报告指导制度;到2010年底,全市100%的县(市、区)、乡(镇)实行农村集体聚餐报告指导制度,有效地减少和预防农村群体性食物中毒的发生,确保公众饮食安全。

三、对举办农村集体聚餐的要求

(一)环境与设施卫生要求。

1.宴席举办人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农村集体聚餐加工、聚餐场所,选用有资质的农村厨师承办宴席。承办厨师对举办人应提供卫生菜谱和卫生指导意见。

2.加工场所周围20米内无粪坑、猪圈、垃圾堆场、有毒有害企业等污染源。

3.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待菜、仓贮区域等。

4.用于加工的场所预先进行环境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孳生条件。

5.宴席厨房设于固定用房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冷冻冷藏、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洁设施等。

6.因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需临时搭建简易棚的,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四周设围护。

7.用于加工的刀、砧、板、桶、盘、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8.承办厨师自备餐具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有密封保洁的措施,餐具保洁设施须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9.宴席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经检验合格的井水。

(二)食品的采购和贮存要求。

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承办厨师应对举办人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1.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

2.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3.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的定型包装食品;

4.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另外,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

(三)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1.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厨师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2.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分类清洗后应使用流动水进行浸洗。

3.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

4.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热食品应当冷却后再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5.受加工条件限制,农村集体聚餐不得使用生或半生海水产品(冷盘)。

6.聚餐人数在500人以上(含500人)的,对集体聚餐供餐食物,每种留样50克以上(含50克)冷藏48小时以备查。

7.餐、饮具使用前必须进行清洗并消毒;使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应符合食品用产品卫生要求和标准。

(四)农村厨师的管理与要求。

1.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厨师应到镇食品安全工作站登记备案,并经过县(市、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后方可承办农村集体聚餐。

2.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厨师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工作。

3.农村厨师个人卫生要求:

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持证上岗;

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用流动清水洗手;

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

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不得在加工场所内吸烟。

四、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工作,健全乡(镇)、村级食品安全工作机构,推行农村50人以上集体聚餐报告指导制度,加强对农村厨师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提高农村餐饮安全水平。

(二)实行农村集体聚餐报告指导制度。

1.农村集体聚餐实行逐级申报备案制度。就餐人数50人以上(含50人)200人以下的农村集体聚餐,由举办者或承办厨师提前1日向本村食品安全信息员申报备案,并做好登记;就餐人数200人以上(含200人)500人以下的农村集体聚餐,由举办者或承办厨师提前2日向镇食品安全工作站报告,并做好登记;就餐人数500人以上(含500人)的农村集体聚餐,由举办者或承办厨师提前2日向乡(镇)食品安全工作站报告,做好登记,并向县级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报告。申报内容包括举办人、承办厨师基本情况,就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人员来源、场地卫生条件、菜肴清单等。

2.对已申报的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应与村食品安全信息员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表、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定。

3.对已申报的农村集体聚餐,按季节和规模实行分类指导。即:就餐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由所在村食品安全信息员根据本意见的要求进行书面指导;就餐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由所在村食品安全信息员初审后上报乡镇食品安全工作站,乡镇食品安全工作站在聚餐前1日进行书面指导或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500人以上(含500人)的,由村食品安全信息员、乡镇食品安全工作站逐级上报到县级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县级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接到报告后应进行书面指导,或组织卫生监督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4.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集体聚餐;申报地邻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集体聚餐;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禁止举办或承办集体聚餐。

(三)实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对农村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应严格按照《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做好调查、报告、处理和控制工作。

对不按本意见规定办理申报手续而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举办者和承办厨师,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对接到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后不履行登记、报告、指导和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职责,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安全信息员、食品安全工作站人员,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对不履行监管指导职责,造成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人,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意见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及职能部门、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广播、电视、墙报、板报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加强农村集体聚餐管理的重要意义,使农村集体聚餐报告指导制度家喻户晓,努力营造人人关注农村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加强部门配合协作。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当地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卫生的监督指导和培训工作,宣传、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参与农村集体聚餐报告指导制度的宣传和教育。

六、本意见所称的农村集体聚餐是指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农业人口居住的地区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婚嫁、喜庆、丧事等各种红白喜事宴席,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含50人)的农村集体聚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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