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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渭政办发〔2008〕166号
颁布日期:2008-10-23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渭政办发〔2008〕16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20号)精神,市财政局结合近几年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制定了《渭南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和上级补助专项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二、政府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三种组织形式。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各级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经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后可自行组织招标,不具备条件的,由部门委托同级政府采购中心或者具备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标。属于分散采购项目的,经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批后,由采购人组成采购小组,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程序自行组织实施。

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必须签订委托协议,明确代理的权限和承担的义务、责任,并将委托协议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发布。采购文件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发售。评标专家要在部门内设的纪检监察人员监督下,由招标人和采购人共同到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指定的专家库内随机抽取。开标、评标过程要接受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现场监督。评标结束后,将中标候选人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7个工作日内无异议,方可发放“中标通知书”。评标报告、中标结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三、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采购完成后,凭审批后的政府采购计划申请审批表(包含《政府集中采购申请审批表》、《部门集中采购申请审批表》、《分散采购申请审批表》)、采购合同、发票、项目验收报告单办理报账结算手续。否则,按违反《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据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按月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并于当月5日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凡未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的部门和单位,视同无采购需求,当月不安排采购项目。

五、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必须在《中国财经报》或者《陕西日报》、《陕西信息报》和中省政府采购网上按时发布。因特殊情况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法》,应在此采购活动前由县(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六、各县市区可在本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范围外,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补充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七、本目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渭南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渭南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目录

(一)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1.货物类(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1万元以上)。

(1)一般设备。

摄影、摄像器材

舞台灯光、音响设备及器械

视频会议设备

网络设备

电视机

录像机

通信器材

洗衣机

吸尘器

碎纸机

空气调节设备

刻录机

UPS电源

其他电器设备

(2)办公设备。

计算机

打印机

传真机

复印机

速印机

硒鼓

投影仪

扫描仪

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

(3)家具。

(4)机动车辆(含各种专用车辆)。

(5)电梯及起重机。

(6)锅炉及安装。

(7)软件及软件升级。

(8)公务服装。

(9)图书及教材。

(10)其他。

2.工程类(工程概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

房屋及建筑物维修、改造工程

房屋装饰、装潢工程

水暖管网维修更新

绿化、美化工程及维护

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

电梯安装、锅炉安装、消防安装

污水处理

其他工程

3.服务类。

机动车辆定点保险

机动车辆定点加油、定点维修

定点会议及接待

定点印刷

锅炉用煤定点采购

政府采购项目的设计、监理

社会中介机构的选择

(二)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货物类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1万元以上,工程类概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

1.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疫苗。

2.基本建设工程(学校校舍建设、办公用房建设、医院门诊楼、住院楼建设等新建工程)。

3.市政工程(道路建设、城市绿化、路灯、道路标志工程建设)。

4.教学设备、实验室装置、教学模型。

5.医疗器械、康复设备、计划生育设备、分析检验设备等。

6.广播电影电视设备、文艺设备。

7.环保监测设备。

8.农用机械设备、农田水利专用设备。

9.消防部门装备的专用设备。

10.公、检、法、司等部门专用设备和用品。

11.体育专用设备及器材。

12.气象研究专用设备、无线电防震、防雷、地质勘察专用设备。

13.道路清扫设备。

14.其他具有特殊需求的采购项目。

二、采购限额标准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采购目录以内的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3千元以上(含3千元)、1万元以下。

工程:工程概预算2万元以上(含2万元)、5万元以下。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服务项目为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为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

(三)竞争性谈判数额标准。

货物、服务项目预算金额在10万元—20万元(含10万元)、工程项目为10万元—30万元(含10万元)。

(四)询价采购数额标准。

货物、服务项目预算金额在1万元—10万元(含1万

元)、工程项目为5万元—10万元(含5万元)。零星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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