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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文号:三府〔2008〕234号
颁布日期:2008-10-30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8〕23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于2008年10月23日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月三十日

三亚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逐步实现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整合统计资源,减轻基层统计人员的工作负担,不断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8〕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国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法院、检察院、中央驻三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把统计工作的发展纳入部门事业发展规划,将统计工作经费作为专项列入部门经费计划,逐步实现统计工作的规范化。

第四条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部门统计业务工作接受市统计局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部门统计在完成上级业务部门统计任务的同时,应承担市统计局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第五条市政府建立部门统计协调联席会议制度,根据整合部门统计资源的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部门分管领导或统计负责人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部署部门统计工作。

第二章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六条各部门应根据统计工作情况,设置统计机构,或在相应的业务机构内设置统计岗位,配备专(兼)职统计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前款所称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部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

第七条各部门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执行本部门统计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统计法规、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的实施;

(二)制定本部门的统计信息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组织指导本部门及其行业管理职能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工作建设;

(三)制定本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建立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负责向市统计局报送需审批或备案的本部门新建、修改和拟继续执行的统计调查项目;

(四)制定本部门的统计资料管理办法,管理本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报表和统计资料,对本部门执行政策和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实施统计监督;

(五)负责向市统计局报送和提供本部门的统计资料和有关财务资料;

(六)负责本部门的统计普法工作,组织学习宣传统计法律法规,组织指导本部门的统计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

第八条部门统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省统计局统一核发的《统计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统计工作。

各部门应保证统计专业干部队伍的稳定,原则上至少两年不变动。调离统计人员,应及时补充,不得影响统计工作。

第九条各部门应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进行统计知识、计算机知识、统计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知识的培训,按规定参加普法学习和统计专业培训,保证每位统计人员参加必要的短期脱产专业培训,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章部门统计调查

第十条统计调查必须按照经过批准的计划进行。统计调查计划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编制。

制定统计调查计划,必须同时制定相应的统计调查方案或统计报表制度,报市统计局审批或备案。

凡未经市统计局审批或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方案和统计报表制度,不得组织实施。

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调查方案实施统计调查。

第十一条各部门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依法接受市统计局的统一管理。

部门建立和修改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统计调查项目,须报市统计局备案;调查范围涉及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须报市统计局审批,其中重要的,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国家、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布置到各部门的统计调查,在实施前,应到市统计局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两个及以上部门联合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各部门分别审核、综合协调后,报市统计局审批。

第十三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建立须符合本部门的政府职能,符合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分工原则,具有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不得重复调查,以减轻基层负担。

第十四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应明确表述调查种类、调查目的、调查对象、调查范围、基层表式、综合表式、调查方法、抽样方法(针对抽样调查)、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单位、报送方式、报送时间、组织实施方式、统计标准和分类代码、分类目录、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逻辑关系和审核关系等。

第十五条统计调查方案和统计报表制度的设计应遵守公文格式规定,参照现行统计报表制度的设计要求,做到内容齐全、条理清楚、逻辑严密、重点突出、层次分明、简明易填。

第十六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修改包括在本部门和上级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中增减统计指标、增减调查表、增减统计分组、增减调查对象、改变调查范围、改变调查方法和改变调查频率等。

第十七条各部门报送审批及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函;

(二)拟审批、备案的统计报表制度或统计调查方案;

(三)其它相关文件,包括新建立统计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修改前的原统计报表制度或统计调查方案以及修改的主要内容说明等。

第十八条按法定程序批准或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包括: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备案)机关、批准(或备案)文号、有效期限。

第十九条超过有效期限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

在有效期内需修改或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须按法定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四章部门统计资料

第二十条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包括统计资料公布和提供、统计资料审核、统计报表签字盖章、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统计资料档案、统计资料交接、统计资料保密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建立统计资料发布制度,及时发布各部门系统的统计资料,满足全社会对各种统计信息的需求。

第二十二条部门统计资料在对外公布、提供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市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部门统计数据,以及涉及全市某一方面或某一行业的统计数据,均应当在同市统计局协商后,方可对外公布、提供。公布统计数据后,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市统计局备案;

(二)向国外、境外机构和个人提供部门统计资料,将统计资料输入计算机网络,以及出国携带或对外商务谈判使用统计资料,均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应建立健全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各部门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其统计报表在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必须抄送给市统计局,不宜对外公开的报表除外。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按排各部门需要上报统计局的报表,2008年各部门具体报送的统计报表详见附件。

各部门定期公布的部门统计数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和每年编印的本部门统计年鉴、统计资料汇编等应按规定报送市统计局。

涉及国民经济核算、全面小康监测、政府宏观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分析等所需的统计、财务和业务资料,各部门也应报送市统计局。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报送给市统计局的统计报表,统计报表报送期别为月报的,报表报送时间为月后10日内;统计报表报送期别为季报、半年报、年报的,报表报送时间为报告期结束后15日内。

报送的报表须经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章部门统计信息化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应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配备必要的网络传输设备,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管理的现代化。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应为统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配备必要的计算机设备,并根据统计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实现数据报送的网络化。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统计数据库、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和办公自动化等为主要内容的部门统计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统计信息共享。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市统计局对各部门的统计工作规范化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部门应建立健全部门内部的检查制度,对部门内部各职能机构统计工作规范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市统计局在对部门统计工作的检查中,对统计工作明显薄弱、达不到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单位,限其在3至6个月内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各部门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

(一)未按市统计局要求如实提供统计数据的;

(二)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的;

(三)未经过市统计局审批、备案,擅自发放非法报表或开展统计调查的;

(四)未依据统计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对外公布统计数据的;

(五)其他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三亚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11月5日起施行。

附件:部门统计报表一览表(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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