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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林业厅关于严禁违法捕猎和经营野生动物的意见的紧急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陕政办发〔2003〕35号
颁布日期:2003-06-03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林业厅关于严禁违法捕猎和经营野生动物的意见的紧急通知

陕政办发〔2003〕3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林业厅《关于严禁违法捕猎和经营野生动物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立即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三日

关于严禁违法捕猎和经营野生动物的意见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林业厅

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林业局于5月30日联合召开严禁违法捕猎和经营野生动物电视电话会议,就严禁违法捕猎和经营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控制疫病传播工作,进行了动员和部署。现就我省严禁违法捕猎和经营野生动物工作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从防治非典型肺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省作为野生动物资源大省,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全省野生动物养殖业已形成一定规模,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据统计,全省共有各类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427处,饲养种类涉及梅花鹿、鸵鸟、林麝、马鹿、黑熊、雉鸡、蛇、果子狸等20多种112000余头(只、条)。但是,随着野生动物养殖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也为人畜共患疾病的传播带来了潜在隐患。特别是在非典型肺炎防治中,有关单位对野生动物与“非典”病毒关系的研究结果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防治“非典”的关键时期,严禁违法捕猎和加强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工作势在必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坚持执政为民的高度,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的高度,从控制疾病传播、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认真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林业局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迅速行动起来,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把严厉查处违法捕猎和经营野生动物的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管理,严厉打击各种违法捕猎和经营野生动物行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强化野生动物捕猎和经营利用管理。除科学研究需要外,暂停一切捕猎、出售、收购、运输、进出口和在市场上摆卖野生动物活体、死体的活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规范各类市场主体行为,严厉打击各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

(一)严格证照管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暂停办理各类野生动物的狩猎证和特许捕猎证,对已下达的狩猎计划,一律暂停执行;因科学研究急需的野生动物样本,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防止疫病传播的有关要求,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依法按有关审批程序办理。暂停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相关的营业执照。已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养殖场,要加强安全防护措施,严防动物逃离圈舍。要对野生动物饲养圈舍定期消毒,及时清理粪便垃圾。禁止随意宰杀和放生。驯养动物和饲养人员一旦出现不明病因的疫病征兆,应及时向当地卫生防疫和动物检疫部门报告,尽早控制疫情蔓延,务必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暂停办理野生动物运输证明,对已发放的各类运输证明一律限期收回。因科学研究需要办理运输证明的,由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发。暂停办理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和相关的营业执照,已办理经营利用许可证的单位,停止经营各类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活动。

(二)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工商、林业、公安、民航、铁路、交通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坚决查处和取缔无证无照进行野生动物的狩猎、驯养繁殖、运输、经营利用等违法行为。各级林业、公安部门要组织人力,积极封山设卡、清山查套,收缴非法狩猎工具,限制外来人员进入林区;在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物重点分布区,要增设巡护检查站、点,杜绝乱捕滥猎野生动物案件的发生。民航、铁路、交通等部门要严把关口,积极配合林业部门,严厉打击不法分子非法贩运野生动物的活动,对非法运输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要坚决予以扣留并交由林业部门处理。各级工商、林业部门要坚决依法取缔非法驯养繁殖场所。对不具备驯养繁殖条件、技术不过关、种源来源不合法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饲养单位,林业部门要注销其驯养繁殖许可证,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各级工商、林业、公安、卫生、质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禁饭店、餐馆等餐饮场所出售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为原料的食品;对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格控制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和驯养繁殖活动的紧急通知》(林发明电〔2003〕34号)下发后,仍顶风走私贩运、非法加工制作、违法销售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集贸市场、饭店、餐厅等,从严从重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三)加强市场巡查,强化对重点部位的监管。工商、林业部门要按照林发明电〔2003〕34号精神,加强市场巡查,强化日常监管,整顿和规范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秩序。从加强防控,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的角度,对果子狸、蛇、猴子、猪獾、蝙蝠等目标物种强化监控措施。工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深化和完善市场巡查制度,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属地监管的优势,强化工商所的监管力度,全面推进“经济户口”管理,进一步扩大预警制试点工作,逐步完善各项制度,杜绝各种违法经营行为的发生,特别要切实加强对捕猎和经营野生动物活动易发、多发地区、集贸市场、经营店铺的监督管理。工商、质监部门要严肃查处违法加

工、销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坚决禁止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入市场。凡是专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市场,要限期关闭,或引导转营其他商品,对经营野生动物的所有经营户,要责令其暂停摆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农业、林业、水利部门要加强家畜家禽、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的源头管理,切实做好保护和防疫工作。建设、旅游、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动物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和动物表演等经营行为的管理,确保游客安全。海关、民航、铁路、交通部门要加强对野生动物运输环节的监管,切断疫病传播渠道;卫生防疫部门和动物检疫部门要强化野生动物检疫措施,制定控制预案,做好预防工作。

(四)强化店名牌匾监管,实行专用标识制度。各级工商部门对专门经营野生动物或企业名称中有“野味店”等字样的,要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擅自在店名中使用“野味店”等字样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重予以处罚;对生产含有野生动物成份的中成药、酒类以及野生动物标本、工艺品等产品实行全国统一的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制度。

三、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树立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社会风尚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活动。要把宣传贯彻《野生动物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作为一项长期而重要的法制教育内容来抓,在全社会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和媒体,大力宣传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意义,表彰保护野生动物的好人好事,提高全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要对查处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大案要案及时曝光,震慑犯罪分子,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倡导健康文明的饮食方式,提倡不食野生动物,树立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社会风尚,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卫生健康水平。

四、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实行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严禁违法捕猎和经营野生动物工作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严格实行领导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加强合作的原则,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责任制,切断疫病可能传播的各种途径。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部门和单位,要从严执纪,严肃追究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从2003年6月4日至2003年9月30日,在全省开展综合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捕猎和经营野生动物的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秩序。综合整治期间,实行旬报制度,各设区市工商局于每月1日、11日、21日向省工商局报告前10天的综合整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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