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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商洛市2007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 文号:商政办发〔2007〕76号
颁布日期:2007-06-13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商洛市2007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商政办发〔2007〕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精神,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商洛市2007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市、县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预算外和自筹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凡属于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任何单位不得通过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整体项目为该项目年采购总量)、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集中采购的项目,必须分别报经市、县区财政部门批准后,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程序自行实施采购。

二、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均应在年末按政府采购法规定要求编制下年度的政府采购预算,并按预算管理级次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凡未列入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未报送采购计划的项目,一律不准采购。

三、分散采购作为政府采购的一种形式,各部门必须按规定规范运作,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全过程的监督,各部门各单位自行采购项目,必须分别报经市、县区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自行采购。否则,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申报,并经同意后,可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也可直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五、各县区结合实际情况,在本目录范围和限额基础上灵活增补相关采购项目和确定限额标准,但必须报市财政局备案。

六、本目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年度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同时废止。

二OO七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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