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石政办发〔2007〕84号 |
颁布日期:2007-10-2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石政办发〔2007〕84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事业单位增加人员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及《关于严格控制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05〕66号)精神,推进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使事业单位增加人员工作更具科学化、制度化,以有效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优化人员结构,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事业单位增加人员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人事计划统一管理制度
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不论以何种形式增加人员,都必须纳入人事计划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不准无计划或超计划增加人员。事业单位各类新增人员(包括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技校毕业生、调入人员和临时用工等)计划,由其所属的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市人事局统一下达增人计划后,方可实施。对违反规定和程序擅自增加人员的单位,人事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全市进行通报,责令限期纠正。
二、严格在编制限额内制定和申报增人计划
各单位要严格依据编制定岗定员,合理安排人员计划。确需增加人员的,必须控制在编制限额内,满编、超编单位不得增加人员。各县(市)、区人事部门及市直各部门要切实负责,严格审核下属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对于满编、超编单位的增人申请,一律不得向市人事局呈报。
三、优化人员结构,对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实行公开招考
从即日起,在总量控制范围和编制限额内,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依据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各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考人员计划,应重点用于引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各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考人员计划,由其所属各县(市)、区和市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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