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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西安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市政办发〔2007〕112号
颁布日期:2007-05-2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西安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7〕112号2007年5月2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7年西安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西安市实行预算管理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二、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要根据本目录及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执行。没有采购预算的项目一律不予采购。

三、2007年市级政府采购将积极推行协议供货采购方式,纳入协议供货范围的品目为:机动车辆、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一体机、小型服务器、复印机、传真机、摄像机、数码相机、复印纸、打印纸、硒鼓、小额办公家具、空调等。具体由市财政局制定协议供货管理办法。

2007年西安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目录

(一)西安市各级采购人必须委托同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

1.货物类

(1)一般电器设备(单项预算金额3万元以上)

摄影、摄像器材

舞台灯光、音响设备及器械

电视机

录像机

通信器材

洗衣机

吸尘器

碎纸机

空气调节设备

投影仪、扫描仪、刻录机

UPS电源

其他电器设备

(2)办公自动化设备

计算机

打印机

传真机

复印机

速印机

硒鼓

复印纸

打印纸

单项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

(3)办公家具(包括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床上用品等)

(4)机动车辆

(5)电梯

(6)锅炉

(7)通用办公软件及软件升级

(8)公务服装

(9)图书及教材

(10)其他

2.工程类(单项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

房屋及建筑物维修、改造工程

房屋装饰、装潢工程

水暖管网维修更新

绿化、美化工程及维护

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

其他工程

3.服务类

机动车辆统一保险

机动车辆定点加油、定点维修

各类会议定点接待、统一结算

各种专用票据、报表、材料的印刷(单项预算金额3万元以上)

政府采购项目的设计费(单项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

社会中介机构的选择

(二)西安市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1.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疫苗

2.教学设备、实验室装置、教学模型

3.医疗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分析检验设备等

4.消防部门装备的专用设备

5.公、检、法、司等部门专用设备和用品

6.体育专用设备及器材

7.交通管理专用设备

8.海洋、气象研究专用设备

9.无线电防震、防雷、地质勘察专用设备

10.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实施的工程类项目以外的其他工程

11.部门其他具有特殊需求的采购项目

二、采购限额标准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采购目录以内的单项预算金额超过0.5万元不足3万元的各类货物。

工程: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不足20万元的各类工程。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服务项目为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为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三)竞争性谈判数额标准

货物、服务项目预算金额在20万元—50万元(含20万元;工程项目为20万元—100万元(含20万元)。

(四)询价采购数额标准

预算金额不足20万元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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